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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发改委 文  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3-11-20
乌拉特后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发布单位:发改委 发布人:塔娜 发布时间:2023-11-20 点击量:1 字体:

乌拉特后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为更好的实施政府信息公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质量,保障群众的民主权利、维护群众的根本利益,提高机关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和办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旗政府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遵循“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做到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  

二、信息公开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要求,由乌拉特后旗发改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办公室组织实施。

三、本制度所称主动公开,是指乌拉特后旗发改委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包含需要让社会公众或者管理相对人知晓或参与的事项的信息,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四、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包括:

(一)我委机构职能、机构领导及其分工、内设机构;

(二)与我委业务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性文件;

 (三)与我委业务有关的中长期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年度计划;

(四)各类业务工作信息、年度工作总结及工作安排;

(五)应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五、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国家秘密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工作秘密;

(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三)正在调查、讨论、审议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只限于在政府机关内部公开的事项,以及不予向社会发布的其他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公开可以公开的内容。
     六、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形式:

(一)在乌拉特后旗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公开主动公开信息;

(二)在乌拉特后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公开主动公

开的信息;

(三)通过新闻发布会,以及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

发布部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四)乌拉特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的更新维护由办公室负责。各股室根据职责,负责提供门户网站更新所需资料,确保公开信息真实、准确和及时;应当公开的信息必须向办公室提交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信息发布的具体内容,经股室负责人审核、报分管领导审定签字后,由委办公室登记并公开。

七、乌拉特后旗发改委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范围按照旗委、政府规定执行。
     八、乌拉特后旗发改委门户网上公开的信息,除机构设置、政策法规、业务工作和行政执法信息以外,其他信息网上留存的期限为1年。
     九、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制度:
     (一)对公开的信息一律实行审核、审批制度,发布信息的股室须填写发布单,由股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批签字、办公室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发布;重要信息由委主要领导签字后发布;委领导讲话需要全文发布的,需由讲话领导同意并签字后发布;

(二)各股室在起草文件时应对是否公开和公开属性提出初步意见,经股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委分管领导审定;

(三)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体公开政府信息的,由各股室负责人审核并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室对接宣传;
  (四)除以文件形式和通过媒体发布以外的重要政府信息(含征求社会意见的政策信息和公示信息)需要公开的,由各股室报委主要领导审定后发布;
  (五)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密不能确定的,应提交委务会审查决定,仍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依法报旗有关主管部门或旗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六)信息公开实行谁审核谁负责的制度。股室负责人和签字领导对网上公开信息的真实性等负有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办公室信息公开人员不得擅自公开未经审批的信息,擅自公开的承担相应责任。

对机关各股室报送的在门户网站发布的一般性工作信息,办公室进行审核时,可以对语句不通顺、错别字等进行修改,对实质性内容不作修改,报送股室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对上级部门作出的发展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重要精神、以及表彰奖励等方面的决定,在上级部门没有正式发文时,不得以“据悉”、“据了解”等形式在门户网站发布,已经发文确定的,必须注明发文单位或文件标题;在门户网站转发布国家发改委、自治区发改委、市发改委或其他单位发布的信息时,需注明信息来源和日期。

十一、切实提高门户网站信息质量,无实质内容、无指导意义、可发可不发的信息一律不再发布;委机关召开的重要会议上领导的重要讲话精神,一律以会议要求等形式发布,原则上不以委领导名义发布。委领导工作活动除有指导意义的言论外,一般不编发消息。

十二、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制度与本制度规定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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