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whq_wsb/2023-08642 | 效力属性 | |
发布机构 | 外事办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3-11-29 |
乌拉特后旗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限上入统、限下监测单位奖励补贴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旗第三产业健康发展,鼓励符合条件的商户主动申报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限额入统及纳入扩限库,充实限额以上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企业(大个体)统计项目库,全面反映居民消费需求状况和消费走势,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市委市政府、旗委政府关于促进经济稳定增长重大决策部署,不断增加我旗企业(大个体)入统数量,切实反映我旗县域经济综合实力,为实现县域经济总量持续稳定增长、促进社会经济持续向好发展提供重要支撑。
第三条 坚持循序渐进、分批分步推进、“应统尽统”的原则,全面推进全旗批发、零售、餐饮、住宿等商贸行业企业、个体工商户个转企、小升规、规入统工作。
第四条 执行上级、政府执行扶持奖励等优惠政策,优先考虑限额入统、纳入扩限库及限下监测商户。
第二章 奖励对象及标准
第五条 凡在我旗境内注册登记,从事商贸服务业批复、零售、餐饮、住宿的企业、个体工商户,达到且符合规定入统标准,申报后经批准入库的,均在奖励范围之内。
第六条 2022年度限额标准:批发业年营业额达到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零售业年营业额达到人民币500万元以上,餐饮住宿业年营业额达到人民币200万元以上。
第七条 营业额度以旗统计局入统系统复核反馈为准。
第八条 奖励标准分类如下:
(一)新开业并于年内限上入统企业或大个体,奖励人民币3万元;
(二)工贸分离并于年内限上入统企业,奖励2万元;
(三)成长型企业或大个体户于年内限上入统,奖励人民币1万元;
(四)年内营业额接近限额标准,并纳入扩限库企业或个体,奖励人民币1万元;
(五)已入统并业绩稳定,且按时上报报表,积极配合旗商务、统计局开展工作的限上企业或大个体补贴5000元/年;
(六)纳入限下监测样本并积极开展数据报送工作的企业补贴人民币5000元/年,个体户补贴人民币2000元/年。
(七)授予限额入统及纳入扩限库单位“乌拉特后旗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业绩突出单位”荣誉称号,并挂牌。
第三章 统计范围及标准
第九条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分限上与限下两部分,统计范围为:批发、零售单位(企业、个体户)中实现的零售额与住宿餐饮单位实现的餐费收入和商品销售额构成。
第十条 限上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数据为全面调查汇总得出,限下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为自治区统一核算反馈。
第十一条 新注册企业月度申报上限入库标准。
(一)一般每月月初5号为申报截止时间。节假日月份顺延,以平台通知为准。
(二)申报标准为上年第四季度以后新注册成立的批零住餐法人企业(不包括个体户),申报入库时主营业务收入已达到批发业2000业万、零售业500万、住宿餐饮业200万元限额标准。
(三)申报所需材料齐全,企业现场核查表,须签字盖章无涂改。申报所需材料根据自治区要求确定。
第十二条 成长型企业及大个体年度申报上限入库标准。
(一)第一批年度入库时间为当年11月19日前,第二批年度入库时间为次年1月3日前。
(二)年度申报上限入库为成长型批零住餐法人企业与个体户,申报入库时主营业务收入已达到限额标准。
(三)申报所需材料齐全,现场核查表,须企业签字盖章无涂改,申报材料根据自治区要求确定。
(四)大个体材料直报市统计局商贸科,不走基本单位名录库申报流程。
第十三条 扩限企业及个体户月度申报入库。
(一)每月25号前申报扩限入库,扩限库为省级联网平台,只填写申报表上报市统计局商贸科。
(二)申报标准为新注册或旧的成长型批零住餐法人企业与个体户,申报入库时主营业务收入已达到批发业1500万、零售业300万、住餐150万限额标准。
第十四条 限下监测样本的确定和轮换。
(一)线下监测样本商户由市统计局从名录库随机抽取确定,线下监测样本商户数量由市统计局确定,原则上确定后不再变更。我旗为14户,其中:企业5户,个体户9户。
(二)季度月前月初申报轮换样本,原则每季度轮换户数不超过总户数的5%,超过后轮换必须上报详细说明。
(三)轮换原则同行业、同规模、同地区进行轮换,无法满足轮换条件的上报说明。
(四)第四季度原则不进行样本轮换。限下样本库为国家企业一套表联网平台,样本轮换最终由国家审定。旗县区只填写申报表上报市统计局商贸科。
第四章 资金保障
第十五条 每年预算安排20万元进行奖励,本办法奖励资金纳入年初财政预算,实行年度审核,动态管理。
第五章 奖励办法的中止和取消
第十六条 新增限上入统企业、个体户必须在库满三年及以上,不得随意退库。
第十七条 限上入统企业、个体户要按要求及时做好联网直报统计报表,出现瞒报、迟报、少报、拒报情形之一者,取消奖金。
第十八条 入统企业在库期间,如有发生违法行为,受法律法规处罚的,取消扶持奖励。
如有违反上述情节之一,取消政策扶持,中止资金奖励。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统计上报信息坚持诚信原则,严禁弄虚作假,虚报、谎报、瞒报,否则由填报主体单位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奖励资金由旗财政统筹解决,旗统计局负责对申报单位填报数据的真实性进行把关,旗商务局负责奖励资金的管理和兑付,严禁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 商务、统计部门每季度对报送信息单位运行情况进行监测调度,全年复核认定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旗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有效期三年,自施行之日起计算。
乌拉特后旗商务局 乌拉特后旗统计局
2023年3月14日 2023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