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whq_zjj/2024-06299 | 效力属性 | |
发布机构 | 住建局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2024-11-12 | 发布日期 | 2024-11-12 |
《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款支付担保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近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联合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款支付担保实施办法(试行)》(内建市〔2024〕1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为方便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和正确理解《实施办法》相关内容,切实抓好各项工作落实,现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工程担保是防范和化解工程风险的重要措施,是市场信用体系的主要支撑,是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的有效手段。为了保障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工程款支付担保行为,保障工程款和农牧民工工资支付,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推进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印发本《实施办法》。
二、政策依据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9〕68号)
三、适用范围
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需要申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包括开工报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适用本办法。
四、工程款支付担保方式
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且施工单位进场前,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按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总金额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最低担保金额采用超额累进方式计算。施工合同价款1000万元以下的(含1000万元),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施工合同价款的10%;施工合同价款1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含1亿元),超出1000万元部分,不得低于5%;施工合同价款1亿元以上的,1亿元以上部分,由双方商定担保金额。
按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节点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每个支付节点都应当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且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施工合同约定支付节点的工程款金额的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