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whq_zjj/2024-06364 | 效力属性 | |
发布机构 | 住建局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4-11-14 |
乌拉特后旗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
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二、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三、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齐全、真实有效,形式符合相关要求。
四、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52号)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第四十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第四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时,不得收取费用。
五、审批层级
旗县级
六、办理情形与申请材料
(一)建筑工程施工(新办)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人防主管部门批准防空地下室建设有关文件);
3.施工场地已具备施工条件、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
4.中标通知书及施工总包合同(依法必须招标工程应提供中标通知书)(含人防工程);
5.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联合图审)或承诺书;
6.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签署的工程质量终生责任承诺书和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签署的安全生产责任承诺书;
7.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特殊消防设计文件,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有关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资料)(一般建筑工程无需提供)。
不涉及人防工程建设的,无需提供人防方面有关资料。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变更)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变更内容单独标注)
2.变更书面申请及情况说明
3.监理单位发生变更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与原监理单位解除合同协议;
(2)变更后的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签署的工程质量终生责任承诺书和安全生产责任承诺书。
4.设计单位发生变更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与原设计单位解除合同协议;
(2)已变更的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签署的工程质量终生责任承诺书;
(3)已变更设计单位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联合图审)(未开工项目也可提供承诺书);
5.工程名称变更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已变更的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2)已变更的施工合同;
6.建筑规模变更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变更后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需要进行施工图审查的,应提交变更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联合图审)(未开工项目也可提供承诺书);
(3)变更后的施工合同;
(三)建筑工程施工(延期)
1.延期书面申请及情况说明。
七、办理流程图
申请单位准备申请材料,向住建部门提出审查申请;住建部门决定是否受理。如受理,则组织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批意见;如不受理,通知申请单位并告知原因。
七、办件类型
承诺件
八、法定时限
7个工作日
九、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
十、办理地点
(线上)内蒙古自治区政务服务网
(线下)乌拉特后旗巴音前达门街与潮格温都尔路交叉口西南160米政务服务大厅一楼优化营商环境大厅34号窗口
十一、办理机构
乌拉特后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十二、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三、咨询方式
乌拉特后旗政务服务大厅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窗口或拨打12345热线咨询
十四、办理进程、结果查询途径
线上查询: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
十五、监督投诉方式
内蒙古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内投诉或拨打12345热线投诉
十六、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
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行政机关依法未予审批或确认的,应书面决定说
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要求申请人补充完善;申请材料严重不符合要求的,行政机关应退回重报。
(四)申请人申请时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
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七、申请样表及结果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