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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whq_zjj/2024-06366 效力属性
发布机构 住建局 文  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4-11-14
乌拉特后旗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办事指南—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发布单位:住建局 发布人:闫秉颂 发布时间:2024-11-14 点击量:21 字体: 大 中 小

乌拉特后旗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

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二、事项类别

其他行政权力

三、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齐全、真实有效,形式符合相关要求。

四、设定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2017年10月7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000年4月4日建设部令第2号,2009年10月19日予以修改)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府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人防办字〔2003〕18号)第三十八条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接受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五、审批层级

旗县级

六、办理情形与申请材料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表(含人防、消防)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包含勘察单位质量检查评定报告、设计单位质量检查评定报告、建设工程竣工报告、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和消防查验报告)(含人防工程)

3.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4规划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5.住宅工程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必要时)

6.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报告(必要时)

7.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含人防质量监督)

8.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和安全使用承诺书(必要时)

9.人防工程质量保修书(含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质量保修承诺书)(必要时)

10.住建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或备案意见书

11.电梯安装监督检验意见书(必要时)

无人防工程的无需提供人防方面的资料

 

七、办理流程图

申请单位准备申请材料,向住建部门提出审查申请;住建部门决定是否受理。如受理,则组织审查,并出具意见;如不受理,通知申请单位并告知原因。

 

八、办件类型

承诺件

九、法定时限

15个工作日

十、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十一、办理地点

(线上)内蒙古自治区政务服务网

(线下)乌拉特后旗巴音前达门街与潮格温都尔路交叉口西南160米政务服务大厅一楼优化营商环境大厅34号窗口

十二、办理机构

乌拉特后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十三、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四、咨询方式

乌拉特后旗政务服务大厅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窗口或拨打12345热线咨询

十五、办理进程、结果查询途径

线上查询: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

十六、监督投诉方式

内蒙古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内投诉或拨打12345热线投诉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行政机关依法未予审批或确认的,应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要求申请人补充完善;申请材料严重不符合要求的,行政机关应退回重报。

(四)申请人申请时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

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八、申请样表及结果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表

      

竣工验收备案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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