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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whq_zjj/2024-06372 效力属性
发布机构 住建局 文  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4-11-14
乌拉特后旗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办事指南—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
发布单位:住建局 发布人:闫秉颂 发布时间:2024-11-14 点击量:2 字体:

乌拉特后旗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

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

二、事项类别

其他行政权力

三、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齐全、真实有效,形式符合相关要求。

四、设定依据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61号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修改)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工程建设档案。凡工程建设档案不齐全的,应当限期补充。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撤销单位的工程建设档案,应当向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城建档案馆移交。第八条 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6号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修改)第九条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专项预验收。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下列档案资料:(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二)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三)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电子文件、工程照片、录像等)。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讯等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地下专业管线图。

《内蒙古自治区档案条例》第十三条 行政区划的变动,组织机构的建立、变更和撤销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活动,有关单位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必须及时报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进行收集、整理和归档。对科研成果、产品试制等技术项目进行鉴定或者对建设工程进行验收所形成的档案材料应当交本单位档案机构进行验收归档。重点工程项目的档案,由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进行验收。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发生兼并、转让、租赁、出售、破产,必须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确保档案的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的档案机构和城镇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对建设工程档案进行验收。城镇建设重点工程项目的档案,由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及城镇建设档案管理机构进行验收。城镇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对建设工程档案是否完整提出书面意见。建设工程档案不完整的,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

五、审批层级

旗县级

六、办理情形与申请材料

工程建设档案/关于限期报送工程建设档案的承诺

七、办理流程图

申请单位准备申请材料,向住建部门提出审查申请;住建部门决定是否受理。如受理,则组织评审验收,并出具意见;如不受理,通知申请单位并告知原因。

 

 

八、办件类型

承诺件

九、法定时限

25个工作日

十、承诺时限

8个工作日(项目类型不同,承诺时限不同,最长8个工作日)

十一、办理地点

(线上)内蒙古自治区政务服务网

(线下)乌拉特后旗巴音前达门街与潮格温都尔路交叉口西南160米政务服务大厅一楼优化营商环境大厅34号窗口

十二、办理机构

乌拉特后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十三、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四、咨询方式

乌拉特后旗政务服务大厅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窗口或拨打12345热线咨询

十五、办理进程、结果查询途径

线上查询: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

十六、监督投诉方式

内蒙古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内投诉或拨打12345热线投诉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行政机关依法未予审批或确认的,应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要求申请人补充完善;申请材料严重不符合要求的,行政机关应退回重报。

(四)申请人申请时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八、申请样表及结果样本

1.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报告

2.档案合格证

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报告.doc

档案合格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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