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whq_zjj/2024-06378 | 效力属性 | |
| 发布机构 | 住建局 | 文 号 |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4-11-14 |
乌拉特后旗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
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二、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三、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齐全、真实有效,形式符合相关要求。
四、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第二十四条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对城市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的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查明工程建设范围内地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相关情况。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排水管网等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第三十条 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第三十一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第三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9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第二条第(二)项: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3项合并为‘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1项”。
五、审批层级
旗县级
六、办理情形与申请材料
(一)合并后所需审批要件材料
1.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表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单位提供营业执照或个人提交身份证,由委托代理人申请行政许可的,出具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4.规划批准文件或其他批准文件
①因城市建设砍伐树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用地批准文件
②非工程建设原因移伐城市树木,无需提供前项所述各类工程建设规划许可等批准文件。但需分以下情况,提供相应资料
Ⅰ.申请人因树木存在居住或设施安全隐患等问题(含枯死树木),申报移植、砍伐树木应具备基本证据材料,包括树木生长状况、造成安全隐患现象的照片等
Ⅱ.因绿化改造提升移植、砍伐树木,申请人需具有城市主管部门对改造提升设计方案的批准文件(含附图)
Ⅲ.因检疫性病虫害或其他严重病虫害砍伐树木,申请人应具备林保站或所在区园林绿化局等专业机构服务指导意见
5.树木位置图
6.项目竣工后绿化规划方案,或树木补栽计划
7.临时占用绿地平面图
8.绿地恢复(补偿)协议
9.恢复供水方案及应急措施
10.供水企业批准意见
11.工程建设的有关审批文件
12.设计图纸、位置平面图及详细数据资料
(二)仅办理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所需要件材料
1.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表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仅办理城市树木砍伐审批所需要件材料
1.树木砍伐申请表;
2.单位提供营业执照或个人提交身份证,由委托代理人申请行政许可的,出具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3.规划批准文件或其他批准文件;
①因城市建设砍伐树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用地批准文件;
②非工程建设原因移伐城市树木,无需提供前项所述各类工程建设规划许可等批准文件。但需分以下情况,提供相应资料:
Ⅰ.申请人因树木存在居住或设施安全隐患等问题(含枯死树木),申报移植、砍伐树木应具备基本证据材料,包括树木生长状况、造成安全隐患现象的照片等。
Ⅱ.因绿化改造提升移植、砍伐树木,申请人需具有城市主管部门对改造提升设计方案的批准文件(含附图)。
Ⅲ.因检疫性病虫害或其他严重病虫害砍伐树木,申请人应具备林保站或所在区园林绿化局等专业机构服务指导意见。
4.树木位置图;
5.项目竣工后绿化规划方案,或树木补栽计划。
(四)仅办理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所需要件材料
1.占用绿地申请表;
2.单位提供营业执照或个人提交身份证,由委托代理人申请行政许可的,出具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用地批准文件;
4.临时占用绿地平面图;
5.绿地恢复(补偿)协议。
(五)仅办理工程建设改装、拆除或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批所需要件材料
1.停止供水、改(迁、拆)公共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审批表;
2.恢复供水方案及应急措施;
3.供水企业批准意见;
4.工程建设的有关审批文件;
5.设计图纸、位置平面图及详细数据资料。
(六)仅办理工程建设改装、拆除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批所需要件材料
1.停止供水、改(迁、拆)公共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审批表;
2.恢复供水方案及应急措施;
3.供水企业批准意见;
4.工程建设的有关审批文件;
5.设计图纸、位置平面图及详细数据资料。
七、办理流程图
申请单位准备申请材料,向住建部门(城市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住建部门(城市管理部门)决定是否受理。如受理,则组织审查,并出具意见;如不受理,通知申请单位并告知原因。
八、办件类型
承诺件
九、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十、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
十一、办理地点
(线上)内蒙古自治区政务服务网
(线下)乌拉特后旗巴音前达门街与潮格温都尔路交叉口西南160米政务服务大厅一楼优化营商环境大厅34号窗口
十二、办理机构
乌拉特后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十三、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四、咨询方式
乌拉特后旗政务服务大厅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窗口或拨打12345热线咨询
十五、办理进程、结果查询途径
线上查询: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
十六、监督投诉方式
内蒙古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内投诉或拨打12345热线投诉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
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行政机关依法未予审批或确认的,应书面决定说
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
诉讼的权利。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
关应要求申请人补充完善;申请材料严重不符合要求的,行
政机关应退回重报。
(四)申请人申请时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
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八、申请样表和结果
1.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