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whq_zjj/2024-06380 | 效力属性 | |
| 发布机构 | 住建局 | 文 号 |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4-11-14 |
乌拉特后旗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
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二、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三、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齐全、真实有效,形式符合相关要求。
四、设定依据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二十一条 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许可证书的颁发和监督管理。
五、审批层级
旗县级
六、办理情形与申请材料
1.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申请表
2.排水户内部排水管网、专用检测井、雨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等材料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
4.排水隐蔽工程竣工报告,或者排水户承诺排水隐蔽工程合格且不存在雨水污水管网混接错接、雨水污水混排的书面承诺书
5.排水水质符合相关标准的检测报告或者排水水质符合相关标准的书面承诺书
6.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应当提供已安装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有关材料
七、办理流程图
申请单位准备申请材料,向住建部门提出许可申请;住建部门决定是否受理。如受理,则组织审查,并出具意见;如不受理,通知申请单位并告知原因。
八、办件类型
承诺件
九、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十、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十一、办理地点
(线上)内蒙古自治区政务服务网
(线下)乌拉特后旗巴音前达门街与潮格温都尔路交叉口西南160米政务服务大厅一楼优化营商环境大厅34号窗口
十二、办理机构
乌拉特后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十三、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四、咨询方式
乌拉特后旗政务服务大厅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窗口或拨打12345热线咨询
十五、办理进程、结果查询途径
线上查询: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
十六、监督投诉方式
内蒙古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内投诉或拨打12345热线投诉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行政机关依法未予审批或确认的,应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要求申请人补充完善;申请材料严重不符合要求的,行政机关应退回重报。
(四)申请人申请时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八、申请样表及结果样本
1.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申请表
2.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告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