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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whq_scjdglj/2024-06749 效力属性
发布机构 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  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4-12-11
乌拉特后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实施企业“一照多址”“一址多照” 登记意见(暂行)的通知
发布单位: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人:许雅楠 发布时间:2024-12-11 点击量:1 字体:

各相关股、室、所:

为规范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活动,优化营商环境,合理释放各类场地资源,推进商事登记便利化,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促进市场主体发展壮大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内市监注〔2022〕12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规定的通知》(内政办发〔2023〕51号)精神要求,现就实施企业“一照多址”“一址多照”企业登记注册,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住所的含义

企业住所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联社)的住所只能有一个,住所用以确认民事诉讼的管辖、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债务的履行地。经营场所是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联社)在日常经营活动中所使用的地域空间及房屋建筑物,是从事经营活动的物质条件之一,但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义务指向。

二、简化登记手续,实施企业“一照多址”备案登记

本旗登记的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社(联社)在其住所所在行政区域内开设分支机构的,实行经营场所备案,免于办理分支机构登记,法律法规或者从事法定许可经营项目必须办理分支机构的除外。申请办理增加经营场所备案的市场主体,按所属类型的备案要求向备案登记机关提交规范材料。

三、“一照多址”登记要点

(一)市场主体住所只能有一个。“一照多址”是备案新增的经营场所,并免于分支机构登记。法律、法规规定或或者从事法定许可经营项目必须分支机构的除外。

(二)“一照多址”只能在同一旗县级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内。因为受到税务等因素影响,目前只限于同一旗县级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内。

(三)“一照多址”限于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联社)(不含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因民法上定位为从事经营活动的人,不适用“一照多址”。

(四)对于有前置许可事项的市场主体,其住所之外的经营场所(包括但不限于生产场地、车间、库房等)已在企业取得的许可证件中记载,且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未规定必须设立分支机构经营的可办理备案登记,换发营业执照住所栏体现“一照多址”;

(五)对于有后置许可事项的市场主体,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未规定必须设立分支机构经营的可办理变更或备案登记,换发营业执照住所栏体现“一照多址”;

(六)从事的经营活动无需行政许可的,可以申请经营场所备案,确有需要且营业执照住所栏仍可以打印的,可以参照从事许可审批事项的市场主体登记经营场所。

四、申请“一照多址”,需要在营业执照上增加经营场所的,参照公司备案提交材料。提交如下材料: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在营业执照上增加经营场所的提交,表格使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的制式企业登记表格,可在政务服务网下载)

(2)营业执照原件(设立的无需提交)

(3)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参照住所变更提交)

(4)已取得许可证件的,提供许可证件的复印件。(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联社)盖章)

(5)章程备案。涉及章程修改的,应当提交相关决议、决定和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五、支持产业园区对园区企业实施集群登记,一址多照

支持政府认可的创业园、产业聚集区、孵化器等各类产业园区将全部或部分地址作为集中办公场所用于企业集群注册,为入驻企业办理“一址多照”登记注册提供服务。同时加强监管,对通过集群注册成立的企业弄虚作假、违法违规现象突出的产业园区,停止办理该产业园区的集群登记,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六、市场主体可以按照第四条规定申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也可以自主选择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办理住所(经营场所)登记。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办理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由登记机关告知相关法律责任及应遵守的规定和义务。市场主体对该场所的真实性、合法性作出书面承诺后办理登记。登记机关对登记环节中的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选择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登记的应当提交《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信息申报承诺书》。

自建房屋、住宅、涉及市场主体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等情形不适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登记。

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商事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规划、环保、消防、文化、卫生、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批准的,取得许可审批文件后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对商事主体在住所、经营场所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住所制度改革是2023年进一步深化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化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相关单位要通力合作,积极推动相关工作,总结经验予以推广,对遇到的问题及时向上反映。2023年也是登记制度将发生重大变革的一年,本实施意见(暂行)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一年。登记意见(暂行)通知下发后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对住所登记制度有调整与本通知有冲突的,依照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执行。

附件: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信息申报承诺书

 

 

乌拉特后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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