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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whq_lyhcyj/2021-06186 效力属性
发布机构 林业和草原局 文  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1-11-29
林草局权责清单
发布单位:林业和草原局 发布人:萨拉庆 发布时间:2021-11-29 点击量:20 字体: 大 中 小

林业和草原局权责清单


乌拉特后旗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许可清单 
填报单位(盖章):乌拉特后旗林业和草原局      填报时间:            填报人:               审核领导:
序号事项编码事项名称权力类别设定依据责任主体办理基本流程(权力运行基本程序)责任事项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备注
1待定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行政许可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修正本)
第三十一条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2.【部门规章】《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年4月19日国家林业局令第40号发布 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  申请林木种子进出口业务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申请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申请前两款以外的其他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办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乌拉特后旗林业和草原局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要求具备,土地使用证明。具有繁殖林木种苗的隔离和培育条件。无检疫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生产地点。具有与林木种苗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产、检验设施。具有相应的林木种苗生产、检验技术人员。文审符合要求,要对现场进行核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厉害关系入重大利益的,或者依法需要听证的,在做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许可证发放档案,并将信息公示
5.事后监管责任:证后对企业进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延续、撤销、注销等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修正本)
第七十条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品种审定委员会委员和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品种审定工作。
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二十六条 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待定临时占用林地审批行政许可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十七条  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2.【部门规章】《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3月30日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发布 根据2016年9月22日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国家林业局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六条  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和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审批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办理。其中,重点国有林区内的建设项目,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乌拉特后旗林业和草原局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主要包括项目批准文件、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等法定材料);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对临时占用防护林林地或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上、其他林地面积20公顷以上的,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国有重点林区林地的作出审批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并在《使用林地申请表》中明确记载不同意的理由,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用地单位);按时办结;告知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其他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临时使用林地项目的监督检查,保护森林资源免遭破坏。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四十六条 从事森林资源保护、林业监督管理工作的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的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二十六条 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三级三同
3待定国家二级保护和自治区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初审行政许可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修订本)
第二十一条 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需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3月1日林业部发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十二条 申请特许猎捕证的程序如下:
  (一)需要捕捉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附具申请人所在地和捕捉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向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二)需要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附具申请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三)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附具申请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向猎捕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动物园需要申请捕捉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在向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前,须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需要申请捕捉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在向申请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前,须经同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负责核发特许猎捕证的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3.【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十七条 因特殊需要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按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办理。
  猎捕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须向旗县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盟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自治区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发特许猎捕证。
  为了控制野生动物造成的危害,需要捕杀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进行种群数量和危害情况调查,按上款规定办理。
乌拉特后旗林业和草原局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一次性告知书所要求的材料,组织人员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现场勘察。
3、决定责任: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作出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证发证,按时送达并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临时使用林地项目的监督检查,保护森林资源免遭破坏。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第七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修订本)
第四十二条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机关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或者不依法查处,或者有滥用职权等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二十六条 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两级三同
4待定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植物检疫证书核发行政许可1.【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5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8号发布 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三条 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第七条  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第十一条  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必须有计划地建立无植物检疫对象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试验、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得带有植物检疫对象。植物检疫机构应实施产地检疫。               
2.【部门规章】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年7月26日林业部令第4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25日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家林业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二条  林业部主管全国森林植物检疫(以下简称森检)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森检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森检机构,由其负责执行本地区的森检任务。国有林业局所属的森检机构负责执行本单位的森检任务,但是,须经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确认。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生产期间或者调运之前向当地森检机构申请产地检疫。对检疫合格的,由森检员或者兼职森检员发给《产地检疫合格证》;对检疫不合格的,发给《检疫处理通知单》。产地检疫的技术要求按照《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的规定执行。
3.【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植物检疫条例实施办法(林业部分)》(1990年11月12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5号发布 根据2010年11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0年11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7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三条  自治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森检工作。各级森检工作分别由自治区、盟市、旗县(市)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或者相应机构(以下简称森检机构)负责执行。大兴安岭林管局管理其系统内的森检工作。第十六条  调运(包括邮寄和随身携带)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林产品,必须经森检机构确认不携带检疫对象,签发检疫证书后,方可调运。
  《植物检疫证书》副本由森检机构寄往调入地区的森检机构。
乌拉特后旗林业和草原局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1、受理报检责任:一次性告知补证内容、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受理,填写凭证,说明不受理理由);                          
 2、审查责任:对《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森林植物检疫要求书》、 《产地检疫合格证》身份证明材料及附带材料清单进行书面审查,现场抽样调查,对调查中发现的或疑似的检疫性和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应采集标本若干份,附上采集标签,填写《林业植物检疫采样凭证》;对一时不能有结论的,待培养或饲养后,供室内检验或送专家鉴定的,要有书面鉴定结论。 做检疫处理。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制作不予许可决定书,告知理由) 现场检疫或室内检疫或专家鉴定或除害处理合格的,未带有应检林业有害生物的,应当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签发《植物检疫证书》或者《产地检疫合格证》。 经过审查,对带有应检林业有害生物的签发《植物检疫通知单》,依法进行除害处理。对除害处理不合格的,依法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同时说明理由和所依据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告知申请人享有的复议权和诉讼权。对新发现的检疫性和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必须采取措施彻底消灭,并依法上报疫情。                         
 4、送达责任:采取直接送达等方式送达准予(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检疫处理通知单》,送达应有受送达人签字的登记或者送达回证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企业的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第七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第三十一条 森检人员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植物检疫条例实施办法(林业部分)》(1990年11月12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5号发布 根据2010年11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0年11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7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森检人员失职、渎职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两级三同
5待定木材运输证核发行政许可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修正本)
第三十七条  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除外。
  依法取得采伐许可证后,按照许可证的规定采伐的木材,从林区运出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发给运输证件。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林区设立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运输。对未取得运输证件或者物资主管部门发给的调拨通知书运输木材的,木材检查站有权制止。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五条  从林区运出非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证。
  重点林区的木材运输证,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其他木材运输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木材运输证自木材起运点到终点全程有效,必须随货同行。没有木材运输证的,承运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
  木材运输证的式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                                               
3.【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森林法>办法》(2000年8月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4号公布)
第四十一条  运输木材必须持有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证。
    运出自治区的木材,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运输证;运出盟市的木材,由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运输证;运出旗县市的木材,由旗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运输证。
乌拉特后旗林业和草原局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按照一次性告知书所要求的材料,组织人员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现场勘察。
3、决定阶段责任: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作出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发证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证,发证;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临时使用林地项目的监督检查,保护森林资源免遭破坏。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第七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四十六条 从事森林资源保护、林业监督管理工作的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的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二十六条 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两级三同
6待定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行政许可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修正本)
第三十二条 第四款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第五款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 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三十二条 第一款(一) 县属国有林场,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3.【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2000年8月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4号公布)
第三十七条  采伐林木必须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牧区居民采伐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零星林木范围以林权证确认的为准。
    采伐国家、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以伐区为单位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个人所有的林木,以户为单位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在接到采伐林木申请后,应当在7日内办理完毕;遇有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不应超过一个月,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森林、林木的采伐情况,对采伐不符合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收缴许可证,中止其采伐,直到纠正为止。
乌拉特后旗林业和草原局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按照一次性告知书所要求的材料,组织人员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现场勘察。
3、决定阶段责任: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作出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证,发证并按时送达;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四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第七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三十三条 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不得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采伐许可证。                                                                                               第四十六条 从事森林资源保护、林业监督管理工作的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的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7待定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狩猎许可
行政许可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修订本)
第二十二条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3月1日林业部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十五条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持有狩猎证,并按照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工具和方法进行猎捕。
    狩猎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印制,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核发。
    狩猎证每年验证1次。
3.【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1991年12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5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十八条  猎捕非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旗县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领取狩猎证。
乌拉特后旗林业和草原局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按照一次性告知书所要求的材料,组织人员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现场勘察。
3、决定阶段责任: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作出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证,发证并按时送达;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四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第七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六条 从事森林资源保护、林业监督管理工作的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的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待定森林草原防火区野外用火审批
行政许可1.【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1月16日国务院发布 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2008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1号公布 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因处置突发事件和执行其他紧急任务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应当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2004年3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16年9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
第三十二条  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入森林草原高火险区。因科研、抢险等确需进入的,应当依法报请批准。
    经批准进入森林草原高火险区的,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并接受当地森林草原防火指挥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内,因生产、生活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需要点烧防火隔离带、生产性用火的,应当经旗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进行生产性用火的,应当设置防火隔离带,安排扑火人员,准备扑火工具,有组织地在四级风以下的天气用火,并将用火时间通知毗邻地区.
乌拉特后旗林业和草原局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按照一次性告知书所要求的材料,组织人员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现场勘察(查询用火当天风力及森林火险天气等级审查其他条件)。
3、决定阶段责任: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作出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证,发证并按时送达;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四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第七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1月16日国务院发布 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2008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1号公布 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二)发现森林火灾隐患未及时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的;(三)对不符合森林防火要求的野外用火或者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予以批准的;(四)瞒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森林火灾的;(五)未及时采取森林火灾扑救措施的;(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9待定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初审行政许可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修订本)
第二十五条 国家支持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因物种保护目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前款规定以外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实行许可制度。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2.【部委规章】《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1991年1月9日林业部公布 根据2015年4月30日国家林业局令第37号《国家林业局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五条 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所在地县级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
  凡驯养繁殖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林业部审批;凡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批准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
  《驯养繁殖许可证》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由林业部统一印制。
乌拉特后旗林业和草原局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按照一次性告知书所要求的材料,组织人员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现场勘察。
3、决定阶段责任: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作出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证,发证并按时送达;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四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第七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修订本)第四十二条 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机关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或者不依法查处,或者有滥用职权等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待定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行政许可"一、【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禁止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向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或者向采集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采集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内的国家一级或者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须先征得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分别依照前两款的规定申请采集证。
 采集珍贵野生树木或者林区内、草原上的野生植物的,依照森林法、草原法的规定办理。
 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发放采集证后,应当抄送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采集证的格式由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二、【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珍稀林木保护条例》(2018年修正)第十二条 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中的珍稀林木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采集自治区重点保护的珍稀林木及其林下野生植物和散生珍稀林木的,应当经采集地的旗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批准,并取得采集证。 禁止采伐古树。因建设项目,确需迁移古树的,必须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草原、建设和文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批准,按照有关技术规范操作,移植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三、国家林业局2016年12号公告第11项;
四、《国家林业局关于采集管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有关问题的通知》 (林护发〔2013〕224 号)第三到六条: 第三条:申请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应填写《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申请表》(见附件2),并提交下列材料:1.用于人工培育的,提交采集作业区野生植物资源状况、培育基地项目立项文件、培育基地规模和技术力量说明及采集作业办法。2.用于科学研究、文化交流等其它用途的,提交科研或交流项目文件、相关背景资料及采集作业办法。3.因重大工程建设需要移植的,提交工程立项文件及工程实施相关背景资料、移植原因、移植方案及移植后管理措施说明。第四条:《采集证》的申请、审批、核发按以下规定办理: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需要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经采集地县级和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其采集申请签署意见后,报我局审批核发《采集证》。需要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经采集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其采集申请签署意见后,报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审批、核发《采集证》。 第五条:采集自然保护区(核心区除外,不含移植和采伐)、城市园林或风景名胜区内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经采集地自然保护区、城市园林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后,分别依照第四条的规定申请《采集证》。 第六条:采伐(采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树木,必须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实行采伐限额管理。 "
乌拉特后旗林业和草原局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移植申请书、保护方案、移植方案、移出地主管部门意见、移入地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出具的养护责任承诺书专家论证意见及采纳情况的说明);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书,予以送达,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古树移栽后的养护责任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法》第二十九条 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1待定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的审批行政许可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02年修正本)
第四十一条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使用草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需要将草原转为非畜牧业生产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前款所称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是指:(一)生产、贮存草种和饲草饲料的设施;(二)牲畜圈舍、配种点、剪毛点、药浴池、人畜饮水设施;(三)科研、试验、示范基地;(四)草原防火和灌溉设施。2.【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第29项。
事项名称: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七十公顷以上草原审批。
处理决定: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
3.【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1984年6月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4年11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公布)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使用草原十亩以下的,由旗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十亩以上一百亩以下的,由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一百亩以上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乌拉特后旗林业和草原局申请→受理→审查(需现场查验)→决定→送达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申请单位资质证明材料、立项文件、项目环境影响相关批复、拟征用使用草原权属证明材料、拟征用使用草原协议、拟使用草原的区域坐标图及其他需要补充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确定现场查验组织形式,进行现场查验。对申请材料及查验组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局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出具并送达批复文件,并建立申请单位获得许可档案。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申请单位的事后不定期检查。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一条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及其他国家机关有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由农牧业局调入
12待定临时占用草原许可行政许可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第四十条需要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期满,用地单位必须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1984年12月26日公布根据2004年11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四十条在草原上从事采土、采砂、采石等作业活动,应当报旗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开采矿产资源的,并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经批准在草原上从事本条第一款所列活动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区域内,按照准许的采挖方式作业,并采取保护草原植被的措施。
  在他人使用的草原上从事本条第一款所列活动的,还应当事先征得草原使用者的同意。
乌拉特后旗林业和草原局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组织专业人员现场检查勘验,审查是否符合许可条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依照法定方式进行,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5.事后监督责任: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申请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审核或获取批准书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13待定外国人对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审批行政许可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条 外国人在我国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十九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必须向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其审核后,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三、(国家林业局2016年15号公告)
四、国家林业局关于贯彻实施 《野生动物保护法》的通知(林护发 〔2016〕181号)
乌拉特后旗林业和草原局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对提供的申请报告及有效证明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出具审批意见,递交申请人;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申请人的证后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二条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机关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或者不依法查处,或者有滥用职权等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待定采集农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许可行政许可一、【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2017年修正) 第十六条 禁止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向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或者向采集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二、【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第29项。
乌拉特后旗林业和草原局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1、公示、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项目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申请单位资质证明材料及其他需要补充的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并建立申请单位获得许可档案。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申请单位的事后不定期检查。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草原野生植物采集收购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和草原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法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法定条件和程序颁发草原野生植物采集证或者草原野生植物收购批准决定的;
(二)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监督管理工作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林草局-权责清单.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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