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ZWFWJ/2021-08415 | 效力属性 | |
| 发布机构 | 政务服务局 | 文 号 | 乌后职转办发〔2021〕2号 |
| 成文日期 | 2021-03-03 | 发布日期 | 2021-12-13 |
各成员单位:
现将《乌拉特后旗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乌拉特后旗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
2021年3月30日
乌拉特后旗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工作规则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市关于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决策部署和旗委、政府工作要求,进一步明确、规范乌拉特后旗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的主要职责和工作机制,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机构设置
第一条 协调小组下设精简行政审批组、优化营商环境组、激励创业创新组、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组、改善社会服务组5个专题组和综合组、法治组、督查组、专家组4个保障组。
第二条 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旗政务服务局,承担协调小组日常工作。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市两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加快推进政府职能深刻转变,在我旗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基础上,统筹研究推进全旗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的重要政策措施,研究拟提请旗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有关重要事项,协调推动解决重点难点问题,指导督促各地区、各部门落实改革措施,更大限度激发市场活力、调动人的积极性和社会创造力。
第四条 协调小组各专题组主要职责。
(一)精简行政审批组。组长单位:政务服务局,成员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分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投资审批制度改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放权方面,协调推进清理和规范各类行政许可等管理事项,继续清理精简投资项目审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等事项,推行区域评估、联合评审、并联审批等。监管方面,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审核并督促落实取消下放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服务方面,协调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推进全旗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对接自治区和市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提高政府服务质量和效率。
(二)优化营商环境组。组长单位: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成员单位: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分局、外事办、税务局、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优化营商环境,提高综合竞争力,打造竞争新优势。放权方面,推进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扩大外资市场准入,促进民间投资,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监管方面,清理规范审批中介服务,全面推行依清单收费,完善收费监管制度,持续清理规范涉企收费。服务方面,加强产权保护,推动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快水电气暖、银行等公用事业领域改革,提升服务质量效率。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建立健全营商环境评价机制。
(三)激励创业创新组。组长单位: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成员单位:教育局、农牧和科技局、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推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打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升级版,推进新旧动能接续转换。放权方面,协调推进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方式改革创新,赋予科技人员更大自主权,提高创新成果转化效率,激发创业创新活力。监管方面,对新兴产业量身定制包容审慎监管模式和标准规范,坚守安全和质量底线。服务方面,协调推动各类主体融通创新,破解创业创新融资难题。改革分配机制,健全保障体系,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深化职业资格管理制度改革,加强就业和技能服务,完善对新就业形态的支持措施。
(四)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组。组长单位:市场监督管理局,成员单位:生态环境分局、交通运输局、农牧和科技局、文体旅游广电局、林业和草原局、税务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局。牵头负责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强和完善市场监管,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放权方面,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深化“多证合一”改革,推进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推行简易注销改革。监管方面,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推进跨部门联合监管和“互联网+监管”。规范执法行为和自由裁量权。服务方面,发挥标准的引领和规范作用,强化标准体系,健全认证认可检验检测体系。
(五)改善社会服务组。组长单位:政府办,成员单位:教育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医疗保障局、公安局、司法局。牵头负责协调推进教育、卫生健康、养老、社保以及社会管理等领域“放管服”改革,为人民群众提供便捷高效、公平可及的公共服务。放权方面,协调推进放宽服务业市场准入,调动市场力量增加非基本公共服务供给。监管方面,强化对政府窗口服务的监督,加强公共服务质量监管。服务方面,简化优化民生事项办理流程和手续,推进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事项异地联网办理。充分运用“互联网+教育”、“互联网+医疗”等模式,增强优质公共服务资源辐射效应。
各专题组的日常工作由组长单位承担。各专题组负责调查研究本领域社会反响大、群众意见集中的问题,协调相关部门对重点难点问题合作攻关,提出改革建议。各专题组的改革建议可在请示旗政府分管副旗长后,按程序提交协调小组会议审议。
第五条 协调小组各保障组主要职责。
(一)综合组。组长单位:政务服务局。负责协调小组及其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沟通协调各专题组、保障组工作;组织开展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重大问题调查研究,向协调小组提出工作建议;收集汇总相关信息资料,编发工作简报;联系主管部门组织媒体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和舆论引导工作。
(二)法治组。组长单位:司法局。负责对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措施进行法律审核,及时提出制订修订相关地方规范性文件的建议方案,推动相关规范性文件立改废释工作,及时将成熟的改革经验制度化等。
(三)督查组。组长单位:旗委办。负责督促检查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各项措施贯彻落实情况,核查督办各专题组提出的改革中存在的问题,以及社会对有关改革反映强烈的问题。
(四)专家组。组长单位:旗委办。受协调小组委托,围绕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开展理论研究,提供政策咨询,对重点改革事项进行第三方评估,客观公正地提出意见建议。
第六条 协调小组及各专题组、保障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各成员协助组长工作。各专题组、保障组的日常工作由组长单位承担,各司其职,做好本组相关工作的协调、推进和落实。
第七条 协调小组在各专题组、保障组设工作联络员,负责日常联络、信息沟通及相关工作,具体落实协调小组议定的有关事项和任务。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八条 协调小组实行全体会议、专题会议制度。
(一)协调小组全体会议。由组长或委托副组长主持召开,协调小组组成人员参加。主要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有关决策部署和要求要求,研究贯彻落实意见;研究部署全旗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重点工作和重大政策措施;研究提请旗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有关重要事项;协调推动解决改革中遇到的矛盾和重点难点问题及其他事项。会议议题由协调小组办公室报组长、副组长审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
(二)协调小组专题会议。由协调小组组长、副组长主持召开,或由协调小组办公室主任受协调小组组长、副组长委托主持会议。主要是研究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市重要工作部署以及协调小组全体会议决定的相关事项;协调推动各专题组、保障组提交会议协调解决的有关问题。议题由协调小组办公室根据有关专题组、保障组提请协调事项汇总整理,报组长、副组长审定,根据需要适时召开。
第四章 其他事项
第九条 各专题组组成单位之间要建立会商机制,加强沟通协作。对在改革过程中需跨组协调的难点问题,由协调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作实际情况提出建议,报协调小组组长、副组长批准后,由协调小组副组长或委托协调小组办公室主任以召开专题协调会议、现场办公、小范围协商等形式推动有关事宜解决。
第十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