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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whq_mw/2021-08446 效力属性
发布机构 民委 文  号 巴民委发〔2020〕18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1-12-13
全市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评审命名办法
发布单位:民委 发布人:乌雅恒 发布时间:2021-12-13 点击量:5 字体:

《巴彦淖尔市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评审命名办法》 政策解读

  

       一、《办法》制定的背景依据

  为全面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全力推进我市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 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办发 〔2018) 65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 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铸 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党办发 〔2019) 7号)精神和国家民委《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 地评审命名办法》,参考了鄂尔多斯、阿拉善、赤峰等盟市 制定出台的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评审命名办法,市民委起 草了《巴彦淖尔市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评审命名办法》。   

  二、《办法》制定的目的

  为全面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全力推进我市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建设。

  三、《办法》制定涉及的范围

  全市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是由巴彦淖尔市民族事务委员会(下称“市民委”)评审命名,具备宣传教育功能,在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密切民族关系、维护国家统一等方面具有重要影响的场所。

  四、《办法》的主要内容

  《巴彦淖尔市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评审命名办法》共 有十三条,第一条对起草依据进行了说明;第二条对评审命 名范围进行了说明;第三条和第四条对原则和评选条件进行 了说明;第五条对评审命名程序进行了说明;第五条、第六 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对评审命名相关要求 进行了说明;第十一条对教育基地的建设发展事项进行了说 明;第十二条对解释权限进行了说明;第十三条对施行日期 进行了说明。


附件

巴民委发〔2020〕18号全市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评审命名办法.docx




来源:巴彦淖尔市民族事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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