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whq_jyj/2021-08770 | 效力属性 | |
发布机构 | 教育局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1-12-15 |
乌拉特后旗教育局其他权力事项清单
填报单位(盖章):乌拉特后旗教育局 填报时间:2020年4月 填报人:王春慧 审核领导:黄卫平
序号 编码 权力名称 权力类别 设定依据 责任主体 基本流程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备注
1 待定 民办学校章程修改事后备案 其他权力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2月25日国务院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4年3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公布 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民办学校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临时会议。
民办学校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民办学校修改章程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告。 乌拉特后旗教育科学技术局 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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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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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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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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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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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档 1.申请责任:申请人应出具民办学校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正式通过的文件及其他材料递交申请。
2.受理责任:对拟修改学校章程上报审批机关检查材料的完整性,告知补正材料;
3.审查责任:进行签署审核意见,同意修改意见的,发给章程修改批准书;不同修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
4.决定责任:制作准予备案的批复,决定书、
5.送达责任:送达办理结果告知(签章);
6.整理归档案卷材料。
7.法律法规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
第六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已受理设立申请,逾期不予答复的;
(二)批准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申请的;
(三)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侵犯民办学校合法权益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二十六条 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 待定 民办学校学籍、教学管理制度的备案 其他权力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2月25日国务院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4年3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公布 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乌拉特后旗教育科学技术局 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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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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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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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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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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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档 1.申请责任:申请人应出具民办学校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正式通过的文件及其他材料递交申请。
2.受理责任:依法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理由;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审查责任:对民办学校提交的学校学校学籍、教学管理制度及相关说明等材料进行材料审核。
4.备案责任:民办学校提交的备案材料齐全,审核合格的备案内容材料一份留受理备案部门存档,一份发送民办学校。
5.监管责任:采取行政执法检查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种形式加强备案后续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
第六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已受理设立申请,逾期不予答复的;
(二)批准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申请的;
(三)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侵犯民办学校合法权益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6月2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二十六条 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3 待定 民办学校设置专业、开设课程、选用教材的备案 其他权力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2月25日国务院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4年3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公布 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第一款 实施高等教育和中等职业技术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以按照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自行设置专业、开设课程,自主选用教材。但是,民办学校应当将其所设置的专业、开设的课程、选用的教材报审批机关备案。 乌拉特后旗教育科学技术局 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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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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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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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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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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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档 1.申请责任:申请人应出具民办学校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正式通过的文件及其他申请材料。
2.受理责任:对拟学校设置专业上报审批机关检查材料的完整性,告知补正材料;
3.审查责任:进行签署审核意见,同意修改意见的,印发审核意见书;不同意,应当说明理由。
4.决定责任:制作准予备案的批复,决定书、
5.送达责任:送达办理结果告知(签章);
6.整理归档案卷材料。
7.法律法规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
第六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已受理设立申请,逾期不予答复的;
(二)批准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申请的;
(三)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侵犯民办学校合法权益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6月3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二十六条 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 待定 对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 其他权力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修正本)
第四十二条 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2006年6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6年6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公布 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载明学校名称、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地址、收费标准、证书发放等有关事项,内容应当真实、准确。 乌拉特后旗教育科学技术局 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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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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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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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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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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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档 1.申请责任:申请人应出具民办学校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正式通过的文件及其他申请材料。
2.受理责任:对上报拟申请材料审批机关进行检查材料的完整性,告知补正材料;
3.审查责任:进行签署审核意见,同意修改意见的,印发审核意见书;不同意,应当说明理由。
4.决定责任:制作准予备案的批复,决定书、
5.送达责任:送达办理结果告知(签章);
6.整理归档案卷材料。
7.法律法规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
第六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已受理设立申请,逾期不予答复的;
(二)批准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申请的;
(三)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侵犯民办学校合法权益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6月4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二十六条 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5 待定 对教师申诉作出裁决 其他权力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2009年修正本)
第三十九条 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乌拉特后旗教育科学技术局 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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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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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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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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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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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档 1.申请责任:教师向市教育局提出申诉
2.受理责任:收到申诉材料次日起5日内经审查决定是否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诉人;
3.调查取证责任:对申诉人提出申诉事宜进行调查取证。
4.决定责任:形成处理意见,审查并制做教师申诉处理决定书。
5.送达责任:送达办理结果告知当事人(签章);
6.整理归档案卷材料。
7.法律法规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
第六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已受理设立申请,逾期不予答复的;
(二)批准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申请的;
(三)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侵犯民办学校合法权益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6月5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二十六条 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6 待定 对民办教育机构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备案 其他权力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促法实施条例》(2004年2月25日国务院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4年3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公布 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 第二款 民办学校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应当根据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作出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民办学校应当自该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 乌拉特后旗教育科学技术局 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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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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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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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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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档 1.申请责任:申请人应出具民办学校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正式通过的文件及其他材料递交申请。
2.受理责任:依法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理由;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审查责任:对民办学校提交的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及相关说明等材料进行材料审核。
4.备案责任:民办学校提交的备案材料齐全,审核合格的备案内容材料一份留受理备案部门存档,一份发送民办学校。
5.监管责任:采取行政执法检查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种形式加强备案后续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
第六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已受理设立申请,逾期不予答复的;
(二)批准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申请的;
(三)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侵犯民办学校合法权益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6月6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二十六条 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7 待定 对学校办学权的备案 其他权力 1.【行政法规】《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8月20日国务院批准 1989年9月11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发布)
第十一条 国家实行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
第十二条 城市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农村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注册,并报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乌拉特后旗教育科学技术局 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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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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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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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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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档 1.申请责任:申请人应出具民办学校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正式通过的文件及其他材料递交申请。
2.受理责任:对上报拟申请材料审批机关进行检查材料的完整性,告知补正材料;
3.审查责任:进行签署审核意见,同意修改意见的,印发审核意见书;不同意,应当说明理由。
4.决定责任:制作准予备案的批复,决定书、
5.送达责任:送达办理结果告知(签章);
6.整理归档案卷材料。
7.法律法规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
第六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已受理设立申请,逾期不予答复的;
(二)批准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申请的;
(三)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侵犯民办学校合法权益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6月7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二十六条 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8 待定 对受教育者的申诉作出裁决 其他权力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十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
第四十三条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乌拉特后旗教育科学技术局 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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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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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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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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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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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档 1.申请责任:受教育者向市教育局提出申诉
2.受理责任:收到申诉材料次日起5日内经审查决定是否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诉人;
3.调查取证责任:对申诉人提出申诉事宜进行调查取证。
4.决定责任:形成处理意见,审查并制做教师申诉处理决定书。
5.送达责任:送达办理结果告知当事人(签章);
6.整理归档案卷材料。
7.法律法规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
第六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已受理设立申请,逾期不予答复的;
(二)批准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申请的;
(三)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侵犯民办学校合法权益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6月8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二十六条 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