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whq_mw/2021-08806 | 效力属性 | |
发布机构 | 民委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1-12-15 |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精神,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自治区财政厅、乡村振兴局、发改委、民委、农牧厅、林草局联合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衔接资金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中办〔2020〕30号)和《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1〕19号)。
三、主要内容
《衔接资金管理办法》共八条,第1-4条,主要是明确资金的主要用途、分配方法、支持重点和项目管理要求,紧紧围绕过渡期的特点和巩固衔接任务作出规定,与财政部文件相关内容基本保持一致,个别条款进行了细化调整。第5-8条,主要是明确资金下达、监管责任、落实要求、生效日期等具体要求,体现预算管理的统一规定,基本延续了原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
《衔接资金管理办法》对资金名称进行了调整,将原“内蒙古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调整为“内蒙古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原扶贫发展支出方向调整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原国有贫困农场扶贫支出方向调整为“欠发达国有农场巩固提升”任务;原国有贫困林场扶贫支出方向调整为“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提升”任务;少数民族发展、以工代赈两项任务名称不变。调整优化的主要考虑:契合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后的目标任务的变化,资金名称中不再使用“扶贫”二字;突出“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体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衔接的政策导向以及过渡期的特征。
《衔接资金管理办法》拓展细化了资金用途:一是围绕巩固衔接任务的需要,在与其他财政资金支持渠道不冲突和相区别的前提下,因应形势拓展资金用途。二是既考虑巩固衔接各项工作需要,又避免出现“同一用途重复安排不同资金”问题,防止随意开口子。三是正面清单与负面清单相结合,明确能干什么、不能干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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