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whq_gaj/2021-08809 | 效力属性 | |
发布机构 | 公安局 | 文 号 | 巴公发[2020]30号 |
成文日期 | 2020-10-21 | 发布日期 | 2021-12-15 |
各旗县区公安局,局属各部门、单位、分局:
现将《巴彦淖尔市公安机关任前考法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巴彦淖尔市公安局
2020年10月21日
巴彦淖尔市公安机关任前考法实施办法
(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加强全市公安机关队伍法治化建设,切实增强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探索建立全市公安机关领导干部提拔任用前法律知识考试机制,实现任前考法结果与任用挂钩的工作制度,根据《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落实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内司通[2016]64号),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试对象内容
第一条 考试对象是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市公安局任免的领导干部,在符合担任上一层次领导职务任职资格条件,并自愿报名参加领导干部岗位任前考法人员。
第二条 考试内容包括: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重要论述,宪法及宪法相关法,党内法规,公安民警履职应知应会的基本法律法规知识等。
二、考试组织方式
第三条 考试采取现场闭卷笔试。满分100分,60分(含60分)以上为合格。
第四条 现场闭卷笔试由组织人事部门、法制部门、纪检督察部门共同组织。政治部负责考试组织实施、印发通知和考试成绩存档。法制部 门负责准备考试题库、试卷及阅卷工作。纪检督察部门做好考场纪律监督检查及监考工作。
三、考试结果运用
第五条 任前法律知识考试作为领导干部考察的重要内容,作为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之一。考试成绩合格者,方能按程序走干部任用程序。
第六条 因故未能参加考试或考试成绩不合格的,取消提任资格。
第七条 考试成绩在参加考试人员所在单位公布。
四、处罚
第八条 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和考试纪律,保证考试严肃、认真、公平、公正。考务人员应当恪守组织纪律,不得泄露试题和试题答案。监考人员应当严格考场纪律,维护考场秩序。相关工作人员在考试中违反保密制度的,由纪检部门追究有关责任。参考人员在考试中舞弊的,一经查实,试卷作零分处理,并取消提任资格。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市公安局政治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各旗县区公安局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