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whq_fgj/2021-09609 | 效力属性 | |
发布机构 | 发改委 | 文 号 | 乌发改字〔2021〕93号 |
成文日期 | 2021-06-24 | 发布日期 | 2021-12-18 |
乌发改字〔2021〕93号
各相关部门和企业: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9〕3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执行居民价格的通知》(内发改价费字〔2020〕443号)转发给你们,望相关部门和企业按照文件要求,认真贯彻落实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2.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执行居民价格的通知》
乌拉特后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