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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政务服务局 文  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1-10-11
乌拉特前旗信息公开工作管理制度
发布单位:政务服务局 发布人:薛俐君 发布时间:2021-10-11 点击量:1 字体: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务公开信息、参与和监督政务公开的权利,畅通参与渠道,促进政务公开公众参与依法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我旗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旗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单位)制定政策和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行政处罚,监督违法行为和开展宣传教育等政务公开公共事务的活动。

  第二条 政务公开公众参与应当遵循依法、有序、自愿、便利的原则。

  第三条 政务公开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征求意见、问卷调查,组织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政务公开相关事项或者活动的意见和建议。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电话、信函、传真、网络等方式向政务公开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政务公开主管部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求意见时,应当公布以下信息:

  (一)相关事项或者活动的背景资料;

  (二)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

  (三)公众提交意见和建议的方式;

  (四)联系部门和联系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在征求意见的时限内提交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政务公开主管部门拟组织召开座谈会征求意见的,应当提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议题、议程等事项通知参会人员,必要时可以通过政府网站、主要媒体等途径予以公告。

  第六条 政务公开主管部门应当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归类整理、分析研究,在作出政务公开决策时予以充分考虑,并以适当的方式反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七条 政务公开主管部门支持和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政务公开公共事务进行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妨碍政务公开行为的,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举报热线、政府网站等途径,向政务公开主管部门举报。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各乡镇苏木、部门(单位)政务公开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

  第十条 接受举报的政务公开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调查核实举报的事项,并将调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十一条 接受举报的政务公开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政务公开主管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普及政务公开科学知识,增强公众的参与意识、监督意识。

  第十三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政务公开公众参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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