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wqq_sthjj/2021-09945 | 效力属性 | |
发布机构 | 生态环境局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2021-02-02 | 发布日期 | 2021-12-20 |
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乌拉特前旗分局单位职能、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市关于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组织编制全旗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环境保护规划;拟订全旗环境保护的具体政策并监督实施;参与拟订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方案及与环境保护有关的重大经济政策、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相关专项规划以及主体功能区划 。
2、负责全旗环境保护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全旗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协调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和应急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跨区域的环境污染纠纷;监督落实全旗重点流域和区域的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全旗环境监察和环保行政稽查工作。
3、承担落实全旗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实施国家、自治区和市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办法和主要污染物减排措施;提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和控制措施。
4、负责提出全旗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按照市生态环境局规定的权限,申报我旗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环境保护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
5、承担全旗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责任。受市生态环境局委托,负责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组织审查各类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照审批权限,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6、负责全旗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订全旗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各类环境要素污染防治的制度并组织实施;牵头组织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全旗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组织开展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
7、指导、协调、监督全旗生态保护工作。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建设、生态破坏恢复和生物技术环境安全;指导和监督矿区复垦、生态破坏恢复整治、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农村牧区环境保护和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
8、负责全旗核设施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核与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与辐射污染防治工作。
9、负责全旗环境统计、环境监测、环境质量分析预测和信息发布。负责全旗突发环境事件、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的信息发布。制定环境统计、监测和信息发布的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建设和管理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组织开展环境质量状况调查评估。
10、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拟订全市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协调开展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和能力建设。
11、负责全旗环境保护科技工作。参与环境保护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负责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工作。
12、组织、指导、协调全旗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规划、计划,推动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参与环境保护。
13、承担与履行职能相应的责任。
14、承办市生态环境局和旗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