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wqq_sthjj/2021-09947 | 效力属性 | |
发布机构 | 生态环境局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2021-02-10 | 发布日期 | 2021-12-20 |
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乌拉特前旗分局机构职能
2020年乌拉特前旗环境保护局行政编制7人,工勤编制3人,实际在职人员9人,其他人员2人,退休人员21人。根据上述职责,旗生态环境局设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综合协调机关政务、事务工作;负责文电处理、安全、档案、保密、信息、政务公开、财务、固定资产和行政接待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会议的组织安排和会议议定事项的督办;负责机关党支部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群众团体和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组织开展各项学习活动;负责局机关及二级单位机构编制与人事管理工作;负责环保目标考核工作。研究并拟定并组织实施全旗生态环境宣传教育纲要,组织实施全旗大型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围绕全局中心工作,组织新闻媒体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活动;创建并管理“环境友好型学校”、“环境友好型社区”等绿色工程;编辑并印发环保信息。
(二)监督管理股
负责拟定和监督实施开展建设活动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和措施,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后评估工作;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负责拟定乌拉特前旗环境保护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执行;按照国家、自治区、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负责对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查、审批工作;负责监督建设项目建设期间按要求全面开展环境监理工作,负责对乌拉特前旗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理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污染物总量控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定和组织实施全旗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落实全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三)土壤与辐射股
负责全旗土壤、地下水等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负责全旗核与辐射安全、放射性废物和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和机动车尾气的污染防治工作;承担全旗核、辐射、危险废物、有毒有害化学品、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对核设施和放射源安全以及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污染防治实行监督管理,并拟定有关污染防治规划。
(四)水生态环境股
负责全旗地表水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拟订和监督实施全旗重点流域生态环境规划,建立和组织实施跨旗县区界水体断面水质考核制度,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负责水污染物排放许可、总量控制、排污权交易等相关工作,落实水污染物减排措施、承担全旗水污染物减排目标责任。组织协调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指导生态农业建设,参与有关部门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承担全旗水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和项目管理相关工作,承担全旗水生态环境科技工作,承办各级政府补助的环保系统水项目审核工作。
(五)大气环境股
负责全旗大气、噪声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建立全旗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考核制度,组织拟订重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措施,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承担大气污染物排污许可、总量控制、排污权交易具体工作,落实大气污染物减排措施、承担全旗大气污染物减排目标责任。组织实施新生产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机动车尾气环保监管和信息公开。组织拟订全旗应对气候变化的规划和政策措施,综合分析气候变化对全旗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落实国家、自治区、巴彦淖尔市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协调开展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和能力建设。组织实施清洁发展机制工作。研究提出国际生态环境合作中涉及我旗有关问题的建议,参与处理涉外的生态环境事务。承担全旗大气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和项目管理相关工作,承担全旗大气生态环境科技工作,承办各级政府补助的环保系统大气项目审核工作。
(六)自然生态保护股
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自然生态保护的政策、法规;组织编制全旗及重点区域、重点流域生态保护规划、自然保护区规划、农村环境保护规划,并监督实施;提出新建各类自然保护区的初审意见;监督管理各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森林公园的保护管理工作;监督检查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监督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中生态环境保护、矿区复垦、重大生态环境建设、生态破坏恢复整治和湿地保护工作;监督管理土壤污染防治、农村生态保护工作,指导全旗生态示范区创建、生态农业建设和生态破坏事件调查处理及应急预警工作。
(七)整改与政策法制股
负责组织实施全旗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配合做好中央、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市生态环境保护督查工作,并承担整改反馈问题的分解、调度、通报、上报和整改落实督查工作。
组织拟订环境保护地方规范性文件和措施,对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培训及各类案件的审核,组织拟订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工作计划;指导和监督全旗环境保护普法、依法治旗和依法行政工作;承担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处罚等工作;监督指导环保执法工作;办理局内有关法律事务;负责并指导局机关和二级单位普法、依法行政工作;负责环保法律咨询解答工作;办理人大建议、政协提案、议案中涉及环境案件的工作;负责环境保护科研项目管理和成果申报;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与环保产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