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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生态环境局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1-02-25 发布日期 2021-12-20
乌拉特前旗环境监察大队机构职能
发布单位:生态环境局 发布人:徐杰 发布时间:2021-12-20 点击量:24 字体: 大 中 小

乌拉特前旗环境监察大队机构职能

1、贯彻执行环境监察工作制度;监督检查辖区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执行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的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2、负责执行乌拉特前旗环境保护现场监督管理方面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乌拉特前旗环境监察工作制度、程序等规范性文件。

3、负责旗各工业、企业、单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的现场监督和检查,并对全旗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开展稽查,对违法违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4、负责对污染防治设施运转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5、参与限期治理的关、停、并、转、迁企业的调查,并监督其执行情况。
    6、负责生态环境分局作出的对企业、单位的各项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的送达、执行等工作,检查、监督单位执行情况。

7、负责局长公开电话的环境投诉受理、交办和督办工作。负责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故和纠纷。参与生态环境破坏时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办理与本大队职责相关的人大和政协的提案、意见和建议,以及群众来信来访等工作。

8、负责编制本大队工作所需的污染源监测计划;负责联系应急环境监测事项。

9、负责全旗环境监察队伍的规范化管理工作和工作指导。监察人员的业务考核和业务培训工作。

10、负责全旗环境监察业务工作的稽查。负责旗环境监察内设机构及人员依法履行监察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

11、 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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