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wqq_sthjj/2021-09955 | 效力属性 | |
| 发布机构 | 生态环境局 | 文 号 | |
| 成文日期 | 2021-02-25 | 发布日期 | 2021-12-20 |
乌拉特前旗环境监察大队机构职能
1、贯彻执行环境监察工作制度;监督检查辖区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执行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的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2、负责执行乌拉特前旗环境保护现场监督管理方面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乌拉特前旗环境监察工作制度、程序等规范性文件。
3、负责旗各工业、企业、单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的现场监督和检查,并对全旗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开展稽查,对违法违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4、负责对污染防治设施运转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5、参与限期治理的关、停、并、转、迁企业的调查,并监督其执行情况。
6、负责生态环境分局作出的对企业、单位的各项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的送达、执行等工作,检查、监督单位执行情况。
7、负责局长公开电话的环境投诉受理、交办和督办工作。负责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故和纠纷。参与生态环境破坏时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办理与本大队职责相关的人大和政协的提案、意见和建议,以及群众来信来访等工作。
8、负责编制本大队工作所需的污染源监测计划;负责联系应急环境监测事项。
9、负责全旗环境监察队伍的规范化管理工作和工作指导。监察人员的业务考核和业务培训工作。
10、负责全旗环境监察业务工作的稽查。负责旗环境监察内设机构及人员依法履行监察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
11、 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