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wqq_slj/2022-00049 | 效力属性 | |
| 发布机构 | 水利局 | 文 号 |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2-03-15 |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水利局政务公开工作,保障水利局活动的透明、公正,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公开范围:
(一)水利局领导及分工;
(二)水利局机构设置及其主要职能;
(三)水利局财务预算、决算报告;
(四)水利局依法需公开的文件;
(五)工作动态,重大项目实施情况;
(六)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七)依法应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规定,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涉及国家安全的,影响民族团结、宗教和睦的,涉及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的,涉及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的,含有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内容的,不公开。
第四条 本局公开的政府信息,必须依法、及时、准确、完整,并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五条 除依法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其他政府信息均应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和“谁制作、谁保存、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予以主动公开或者依申请予以提供。
第六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各二级单位、股室应当根据工作职责编写信息,由分管局长负责审核,管理员负责发布信息。
第八条 公开信息,应以原文、原条款、原词句公开,不得加入个人理解性、判断性的内容。应注意区分与政策咨询和信访工作的区别。
第九条 本局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如有变动,要及时更新。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