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wqq_fpb/2022-00190 | 效力属性 | |
发布机构 | 扶贫办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2-03-16 |
1.按照上级扶贫开发政策,研究、拟订全旗扶贫开发配套政策并组织实施。
2.会同相关部门拟定行业扶贫开发政策,并督查实施进展及完成情况。
3.指导全旗的扶贫开发工作,协调解决扶贫开发中的重要问题。
4.组织开展全旗贫困人口建档立卡和扶贫开发信息监测工作。
5.负责扶贫项目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扶贫发展资金分配方案,做好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绩效考核工作。
6.负责组织协调全旗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参与扶贫开发,组织开展扶贫工作方面的国内交流与合作。
7.负责区域扶贫协作、上级机关单位定点扶贫协调联络服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旗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开展定点帮扶工作。
8.做好扶贫开发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工作。
9.组织、协调和指导全旗革命老区建设工作。负责制定革命老区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10.完成旗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