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wqq_ybj/2022-06482 | 效力属性 | |
发布机构 | 医保局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2-09-15 |
一、总体情况
我旗现有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商业保险、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制度。现有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312所,其中公立二级医院3所,民营医院4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所,苏木镇卫生院20所,嘎查村卫生室97家,药店155家和诊所31家,全部签订服务协议,进行协议化管理。
二、具体措施
(一)基本医疗保险保险住院统筹补偿标准
1、按照《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巴彦淖尔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巴政办发[2020]22号)文件精神,我旗城乡居民住院区内一级医院报销比例为90%,二级医院为75%,三级医院为65%;区外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为55%。年封顶线20万元。
2、按照《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方案>的通知》(巴政办发[2020]11号)文件精神,我旗城镇职工住院区内二级以下医院报销比例为90%,三级医院为85%;区外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80%。年封顶线30万元。
(二)大病商业保险
1、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参保人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发生的纳入基本医保的可报费用,个人承担的可报医疗费用累计超过1.4万元-5万元的,报80%;5万-20万元的,报95%;20万元以上的,报98%。年度封顶线30万元。
2、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标准为:基本医保支付后个人年度累计合规自付费用5000元以上至14000元的费用,报销75%;14000元以上至50000元的费用,报销80%;50000元以上,报销90%。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最高限额为300000元。
(三)医疗救助政策
按照《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城乡医疗救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巴政办字[2020]111号)文件要求,医疗救助方面对特困人员、孤残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实行全额资助,对纳入民政部门信息化管理城乡A类、B类低保对象按照每人100元标准予以资助,C类按照每人50元标准予以资助,超过资助标准的个人应缴费用由救助对象自付;对特困人员、孤残儿童实行0起付线、100%报销、50000元封顶,对低保、建档立卡、重度残疾实行0起付线、70%报销、50000元封顶、对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实行2500元起付线、60%报销、30000元封顶。
三、取得成效
医疗保障服务环境不断优化,医疗保障体制机制不断创新,医疗保障服务质量不断提升,医疗保障各项工作有序推进,医保基金持续健康运行,医疗保障能力大幅提升,群众在医疗保障领域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得到不断改善,人民群众对美好医疗保障的向往与追求得到了不断满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