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wqqma/2022-06845 | 效力属性 | |
| 发布机构 | 明安镇 | 文 号 |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2-07-06 |
乌拉特前旗新冠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告
(乌新肺炎防指通告〔2022〕40号)
7月6日,乌拉特中旗和五原县发布通告,两地均发现核酸检测初筛阳性患者,现全部转运至定点医院治疗。目前,乌拉特中旗和五原县均已启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Ⅳ级响应。鉴于当前疫情形势严峻复杂,为做好“外防输入、内防反弹”工作,快速有效阻断疫情传播扩散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对6月29日以来有乌拉特中旗甘其毛都镇旅居史来(返)我旗人员,立即向所在苏木镇、农牧渔场、社区报告,采取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在集中隔离第1、2、3、5、7天各开展一次核酸检测。
二、对7月4日以来有乌拉特中旗海流图镇、五原县隆兴昌镇旅居史来(返)我旗人员,立即向所在苏木镇、农牧渔场、社区报告,采取7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在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第1、4、7天各开展一次核酸检测;如不具备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条件,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三、对6月29日以来有乌拉特中旗、7月4日以来有五原县低风险区旅居史来(返)我区人员,立即向所在苏木镇、农牧渔场、社区报告,3天内完成2次核酸检测(第一次务必于7月6日15时前完成),期间做好健康监测,非必要不外出、不聚集。
四、请广大市民群众主动配合排查,有乌拉特中旗、五原县、甘其毛都口岸旅居史人员立即主动向居住地所在社区、嘎查村、居住酒店及所属单位报备。如接到苏木镇、农牧渔场、社区核查信息时,如实告知旅居史和接触史。对拒不配合防疫工作、故意不报或瞒报旅居史和接触史、故意绕行躲避检查的人员,将视情节依法依规严厉打击,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全旗所有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小区、公共场所、交通工具、室外景点、餐饮单位(外卖)、商超市场等场所要密切关注巴彦淖尔市和我旗官方媒体发布的信息,严格落实扫码、测温、规范佩戴口罩、通风消毒等措施。
六、公众娱乐休闲场所(KTV、网吧、酒吧、足浴店、洗浴中心等)、人员聚集经营性场所(健身房、体育馆、各类培训、中介机构以及夜市等)、公共文化活动场所(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影剧院等)暂停营业1周。公安司法行政监所、福利机构、养老机构等特殊场所实行全封闭管理。
七、严控人员聚集,1周内暂不举办大型会议、各类线下培训,严控群体性活动。实行“喜事缓办、丧事简办、宴会不办”。所有宗教活动场所(含民间信仰场所)暂时关闭,暂停一切宗教活动。
八、各类药店暂停销售“退热、止咳、抗病毒、抗菌素”四类药品,所有非设立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不允许救治发热病例。
九、广大群众要当好自身健康第一责任人,履行好疫情防控义务,特别是要加快疫苗接种(包括加强针);养成勤洗手、常通风、少聚集、文明用餐、科学戴口罩、遵守“1米线”、注意咳嗽礼仪、做好清洁消毒等健康生活方式。
十、如出现发热、流涕、咳嗽、腹泻、嗅觉减退等症状,在全程做好个人防护,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情况下,及时到就近有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就诊。
十一、严禁恶意造谣传谣、谎报瞒报疫情、发布不实信息。
十二、本通告从2022年7月6日起执行,涉及管控政策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动态调整。所有在乌拉特前旗的单位和人员均应严格遵守,对违反公告规定的,将依法严厉打击处理。
乌拉特前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
2022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