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登录乌拉特前旗政务公开平台
索引号 wqq_ybj/2021-02446 效力属性
发布机构 医保局 文  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1-11-02
乌拉特前旗医疗保障局权责清单
发布单位:医保局 发布人:张紫薇 发布时间:2021-11-02 点击量:5 字体:

医疗保障局政务服务事项目录
序号事项名称(主项)事项名称
(子项)
主项编码子项编码事项类型情形设定依据自治区层面的指导部门办理流程
1一、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和变更登记单位参保登记15203606000Y152036060001公共服务暂无情形【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主席令第35号) 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令第41号) 第二条 在内地(大陆)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依法聘用、招用的港澳台居民,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在内地(大陆)依法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按照注册地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内地(大陆)灵活就业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按照居住地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在内地(大陆)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可以在居住地按照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在内地(大陆)就读的港澳台大学生,与内地(大陆)大学生执行同等医疗保障政策,按规定参加高等教育机构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条 用人单位依法聘用、招用港澳台居民的,应当持港澳台居民有效证件,以及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等证明材料,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在内地(大陆)依法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和灵活就业的港澳台居民,按照注册地(居住地)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已经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且符合在内地(大陆)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条件的港澳台居民,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在居住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第四条 港澳台居民办理社会保险的各项业务流程与内地(大陆)居民一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应当为港澳台居民建立社会保障号码,并发放社会保障卡。 港澳台居民在办理居住证时取得的公民身份号码作为其社会保障号码;没有公民身份号码的港澳居民的社会保障号码,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编制。 第十四条 办法所称“港澳台居民有效证件”,指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部门规章】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第三条 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与境外雇主订立雇用合同后,被派遣到在中国境内注册或者登记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以下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境内工作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第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的,应当自办理就业证件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受境外雇主派遣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由境内工作单位按照前款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件的机构,应当及时将外国人来华就业的相关信息通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相关机构查询外国人办理就业证件的情况。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职工参保登记152036060002公共服务职工新参保登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主席令第35号)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行政法规】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259号) 第九条 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在职转退休(非机关事业单位人员)
参保人员增员申报
参保人员减员申报
灵活就业参保登记
参保单位特殊待遇备案152036060003公共服务暂无情形【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内劳社办字〔2002〕63号)
  第三条 医疗补助的范围:(一)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的自治区本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二)经自治区人事厅批准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全额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三)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他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四)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本事项无国务院、国家部委及自治区政府设定依据,请参照本地相关规范性文件。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城乡居民参保登记152036060004公共服务暂无情形【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部门规章】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令第41号)
第二条 在内地(大陆)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依法聘用、招用的港澳台居民,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在内地(大陆)依法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按照注册地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内地(大陆)灵活就业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按照居住地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在内地(大陆)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可以在居住地按照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在内地(大陆)就读的港澳台大学生,与内地(大陆)大学生执行同等医疗保障政策,按规定参加高等教育机构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条 用人单位依法聘用、招用港澳台居民的,应当持港澳台居民有效证件,以及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等证明材料,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在内地(大陆)依法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和灵活就业的港澳台居民,按照注册地(居住地)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已经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且符合在内地(大陆)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条件的港澳台居民,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在居住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第四条 港澳台居民办理社会保险的各项业务流程与内地(大陆)居民一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应当为港澳台居民建立社会保障号码,并发放社会保障卡。
港澳台居民在办理居住证时取得的公民身份号码作为其社会保障号码;没有公民身份号码的港澳居民的社会保障号码,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编制。
第十四条 办法所称“港澳台居民有效证件”,指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关于印发<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的通 知》(人社部发〔2012〕53号)
第九条可以《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作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参加社会保险各项手续。在中国境内就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在中国境内居住但未就业,且符合统筹地区规定的,可参照国内城镇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终止等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简化流程、提供方便。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单位参保信息变更登记152036060005公共服务暂无情形【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主席令第35号)第八条、第五十七条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九条  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职工参保信息变更登记152036060006公共服务暂无情形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城乡居民参保信息变更登记152036060007公共服务暂无情形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参保单位缴费基数申报152036060008公共服务暂无情形【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行政法规】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
第十条 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2二、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查询和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参保单位参保信息查询15203606100Y152036061001公共服务单位信息查询
职工缴费明细查询
单位缴费明细查询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用人单位建立档案,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缴费等社会保险数据,妥善保管登记、申报的原始凭证和支付结算的会计凭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行政法规】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十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缴费记录,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并应当按照规定记录个人账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保存缴费记录,并保证其完整、安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至少每年向缴费个人发送一次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通知单。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受理—结果反馈
参保人员参保信息查询152036061002公共服务个人参保信息查询
参保缴费信息查询
个人账户明细查询
个人医疗消费信息查询
个人就医记录信息查询
个人医疗账户返还查询
受理—结果反馈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152036061003公共服务因参保人死亡一次性支取【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主席令第35号)第十四条 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部门规章】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令第41号) 第七条 港澳台居民在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条件前离开内地(大陆)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来内地(大陆)就业、居住并继续缴费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可以将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已获得香港、澳门、台湾居民身份的原内地(大陆)居民,离开内地(大陆)时选择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返回内地(大陆)就业、居住并继续参保时,原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离开内地(大陆)时已经选择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原缴费年限不再合并计算,可以将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  第五条 参加社会保险的外国人,符合条件的,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在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年龄前离境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来中国就业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也可以将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第六条 外国人死亡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申请—受理—
审核—拨付—办结
因参保人主动放弃一次性支取
3三、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出具《参保凭证》15203606200Y152036062001公共服务暂无情形【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主席令第35号)第三十二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转移接续手续办理152036062002暂无情形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4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备案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备案15203605000Y152036050001公共服务暂无情形【部门规章】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20号) 第七条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人员,可以申请办理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
(一)异地安置退休人员:指退休后在异地定居并且户籍迁入定居地的人员。
(二)异地长期居住人员:指在异地居住生活且符合参保地规定的人员。
(三)常驻异地工作人员:指用人单位派驻异地工作且符合参保地规定的人员。
(四)异地转诊人员:指符合参保地转诊规定的人员。
【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办法>的通知》(内医保发〔2020〕22号)  第五条 参加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人员,可以申请办理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一)长期异地人员:
1、异地安置退休人员:指退休后在异地定居并且户籍迁入定居地的人员;
2、异地长期居住人员:指长期在异地居住的人员;
3、常驻异地工作人员:指用人单位长期派驻异地工作的人员;
(二)异地转诊转院人员:指符合参保地转诊转院规定的人员。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152036050002公共服务暂无情形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备案152036050003公共服务暂无情形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异地转诊人员备案152036050004公共服务暂无情形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5五、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152036031000
公共服务暂无情形【部门规章】
《关于妥善解决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2〕8号)第三条 (十一)妥善解决少数患者个人负担较重的问题。对高额医疗费用患者个人负担较重的,要通过落实公务员医疗补助和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以及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等办法,妥善加以解决。对部分费用较高的门诊慢性病导致患者个人负担较重的,可根据统筹基金的承受能力支付一定比例费用。 
 【行政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保险各项规章制度,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承办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关系转移接续工作;(二)核定缴费基数、编制基金预算、决算报表,负责基金的收支核算工作;(三)负责转诊转院、门诊特殊慢性病、异地就医管理的经办工作;(四)负责与统筹区内有资质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签订服务协议,开展定点服务管理工作;(五)按照规定审核、支付医疗保险费用,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运行情况的统计分析等业务工作;(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6六、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费用手工(零星)报销门(急)诊费用报销15203606300Y152036063001公共服务暂无情形【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部门规章】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加快解决群众办事堵点问题的通知》(国医保电〔2018〕14号) 第二条  第二款规范医疗保险报销材料。手工报销医疗费用时,原则上只需提供医院收费票据、住院(门急诊)费用清单,门诊提供处方底方、住院提供诊断证明,急诊可要求提供急诊诊断证明。地方增加其他材料必须事前公示,并一次性告知。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申请—受理—
审核—拨付—办结
转诊备案、外埠长期居住人员住院费用报销152036063002公共服务暂无情形申请—受理—
审核—拨付—办结
探亲、公出急诊住院费用报销152036063003公共服务暂无情形申请—受理—
审核—拨付—办结
7七、生育保险待遇核准支付产前检查费支付15203606400Y152036064001公共服务暂无情形【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规范性文件】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的通知》(内医保办发〔2019〕44号)第二条   第五款确保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假期限执行。六款 确保制度可持续。各地要通过整合两项保险基金增强基金统筹共济能力;研判当前和今后人口形势对生育保险支出的影响,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制度保障能力;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从保障基本权益做起,合理引导预期;跟踪分析合并实施后基金运行情况和支出结构,完善生育保险监测指标;根据生育保险支出需求,建立费率动态调整机制,防范风险转嫁,实现制度可持续发展。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申请—受理—
审核—拨付—办结
生育医疗费支付152036064002公共服务暂无情形申请—受理—审核—拨付--办结
计划生育医疗费支付152036064003公共服务暂无情形申请—受理—
审核—拨付—办结
生育津贴支付152036064004公共服务暂无情形申请—受理—
审核—拨付—办结
8八、医疗救助对象待遇核准支付符合资助条件的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
人缴费补贴
15203606500Y152036065001公共服务暂无情形【行政法规】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二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医疗救助对象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第二十八条 下列人员可以申请相关医疗救助:(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二)特困供养人员;(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第二十九条 医疗救助采取下列方式:(一)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二)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给予补助。医疗救助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资金情况确定、公布。第三十条 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办理。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申请--受理--
审核--拨付—办结
医疗救助对象手工(零星)报销152036065002公共服务暂无情形【部门规章】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财社〔2013〕217号)第七条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救助对象是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以及其他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经济困难群众。第八条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应分别结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政策规定,统筹考虑城乡困难群众的救助需求,首先确保资助救助对象全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其次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商业保险等补偿后,救助对象仍难以负担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助,帮助困难群众获得基本医疗服务。对因各种原因未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个人自负医疗费用,可直接给予救助。第九条 救助方式以住院救助为主,同时兼顾门诊救助。各地要科学制定救助方案,合理设置封顶线,稳步提高救助水平。要结合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规定,统筹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弥合城乡困难群众在获得医疗救助方面的差异,满足其正常的医疗服务需求。第十条 各地区应结合本地实际明确城乡医疗救助对象的具体范围,细化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具体使用方案。
申请--受理--
审核--拨付—办结
9九、医药机构申请定点协议管理医疗机构申请定点协议管理15203606600Y152036066001公共服务暂无情形【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部门规章】
《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第五条 以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的医疗机构,以及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为民服务资质的军队医疗机构可申请医保定点:(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二)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妇幼保健院;(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站)、村卫生室(所);(四)独立设置的急救中心;(五)安宁疗护中心、血液透析中心、护理院;(六)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互联网医院可依托其实体医疗机构申请签订补充协议,其提供的医疗服务所产生的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相关费用,由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与其所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按规定进行结算。第六条 申请医保定点的医疗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正式运营至少3个月;(二)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且第一注册地在该医疗机构的医师;(三)主要负责人负责医保工作,配备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100张床位以上的医疗机构应设内部医保管理部门,安排专职工作人员;(四)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等;(五)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院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按要求向医保信息系统传送全部就诊人员相关信息,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设立医保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医用耗材、疾病病种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的医保编码;(六)符合法律法规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医疗机构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出医保定点申请,至少提供以下材料:(一)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或军队医疗机构为民服务许可证照复印件;(三)与医保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四)与医保有关的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五)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六)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相关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理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 第五条 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零售药店均可申请医疗保障定点:(一)在注册地址正式经营至少3个月;(二)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具有药学、临床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药师,且注册地在该零售药店所在地,药师须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三)至少有2名熟悉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的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医保费用,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四)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开展药品分类分区管理,并对所售药品设立明确的医保用药标识;(五)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药品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医保人员管理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和医保费用结算制度;(六)具备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建立医保药品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医保编码;(七)符合法律法规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 零售药店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出医疗保障定点申请,至少提供以下材料:(一)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二)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复印件;(三)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药学技术人员相关证书及其劳动合同复印件;(四)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五)与医疗保障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六)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七)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八)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相关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行政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  第四十一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保险各项规章制度,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承办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关系转移接续工作;(二)核定缴费基数、编制基金预算、决算报表,负责基金的收支核算工作;(三)负责转诊转院、门诊特殊慢性病、异地就医管理的经办工作;(四)负责与统筹区内有资质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签订服务协议,开展定点服务管理工作;(五)按照规定审核、支付医疗保险费用,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运行情况的统计分析等业务工作;(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申请—受理--
审核--审核通过--签订协议—办结
零售药店申请定点协议管理152036066002公共服务暂无情形申请—受理--
审核--审核通过--签订协议—办结
10十、定点医药机构费用结算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费用结算
15203606700Y152036067001公共服务暂无情形【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申请—受理—
审核—拨付—
办结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费用结算152036067002公共服务暂无情形【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申请—受理—
审核—拨付—办结
11十一、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150836002000
行政奖励暂无情形【行政法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公布)第九条第三款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10年3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公布)第七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举报-核实-奖励


关闭 打印 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