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wqq_czj/2022-10435 | 效力属性 | |
发布机构 | 财政局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2-12-12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行政,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各股室、局属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对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制作、形成、获得或者掌握的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除下列情形外,都应当予以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五)公开后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第四条 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二章 主动公开的范围和程序
第五条 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
(一)财政政策与法规规章。包括已出台的和正在执行的财政和税收发展战略、方针政策以及其他重要政策;已发布的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法规规章以及依据法律、规章制定的各类实施细则、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财政各项工作中具有普遍指导意义或涉及公众和社会利益的文件;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需要对外发布的其他法定事项和行政措施等。
(二)财政管理制度。包括部门预算编制制度、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政府采购制度、政府非税收入征收使用管理制度、会计管理制度、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制度以及财政监督制度等。
(三)经旗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财政预决算报告。
(四)财政政务服务类项目内容、所需条件、办理时限等。
(五)政府采购政策法规,政府采购组织实施程序,政府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政府采购信息。
(六)财政机构设置及工作职责。包括财政部门内部机构设置、管理职能、职责权限及其变动情况,财政部门及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其变动情况。
(七)财政主要业务流程和办事程序。
(八)监督投诉办法。包括工作制度、工作纪律、办事标准,服务承诺、违诺违纪的投诉及追究办法、处理结果等。
第六条 对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于信息生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在“乌拉特前旗政务公开平台”进行公开,同时可以根据需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或者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予以公开。
第三章 依申请公开的程序
第八条 除应当主动公开以外的其他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第九条 向我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传真等形式提出申请,并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应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组织名称、身份证明、地址、联系方式以及所需政府信息内容的描述等。申请人也可到我局信息中心当面提出申请,工作人员应热情接待,将预约人、被预约人、预约时间、预约内容等详细登记在册,并及时安排,责任落实到人。不受理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
第十条 我局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形给予答复或者提供信息:
(一)属于已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中止受理申请程序。
(二)属于部分公开或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理由。
(三)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府信息。
(四)不属于我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拥有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或者联系方式。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及时告知申请人。
(六)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十一条 对要求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可以当场答复或者提供的,应当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不能当场答复或者提供的,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如需延长期限的,报经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批准可延长,但最多延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我局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必要时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以其他适当形式提供给申请人。
第十三条 我局政府信息生成后的时间超出档案法律、法规规定的档案移交年限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到相应的政府档案馆查找有关政府信息。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对受理的各类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申请的内容不符合有关规定,要及时逐级报告并请示报备,决定不予受理或不能办理的,工作人员应填写《否定报备表》载明否定事由及理由,报相关领导审批,对不予办理的重大事项和疑难问题报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批。否定报备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否定报备表》一式两份,一份给申请单位(申请人),一份由经办股室或单位登记并保存归档。个人不得擅自否定不办。
第十五条 对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政府信息,由承办人员提出具体意见,经逐级审核批准后,可依照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和程序,暂缓公开。在性质或者密级确定后,按照本规定处理。
第四章 内部程序管理
第十六条 各股室、局属各单位要在信息产生后7日内,将编制的信息公开目录(电子版)经负责人审签后,连同需要公开的政府信息备案材料,留存在办公室,办公室每周一发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并编辑索引目录后经分管领导审核后进行公开。
第十七条 各股室、单位要指定一名工作人员负责政府信息公开资料中的整理和归档工作。要建立起本股室、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档案,每期公开的内容、时间、审核评议结果等情况都应统一归档,保存备查。
第十八条 各股室、单位要对本股室、单位向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的政府信息公开内容负责,做到信息公开目录编制格式规范,文字表述无差错,无涉密事项。股室、单位负责人对信息公开目录审签后,督促责任人员认真做好报送工作。对发生瞒报、谎报、迟报、漏报或泄密现象,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局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股室、单位及人员责任。
第十九条 凡是政府信息公开的重点内容都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预公开。预公开要根据不同情况,通过印发征求意见稿、召开会议和局域网络发布等形式进行,充分听取干部群众的意见。根据干部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先进行完善,在此基础上再行公开。预公开期限一般不低于半个月(15个自然日)。
第二十条 办公室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考核结果作为评价股室、单位工作绩效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政风建设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