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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wqq_czj/2022-10438 效力属性
发布机构 财政局 文  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2-12-12
乌拉特前旗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发布单位:财政局 发布人:李扬 发布时间:2022-12-12 点击量:3 字体:

第一条  根据市委、政府批准的《乌拉特前旗机构改革方案》和旗委办、政府办印发的《乌拉特前旗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乌拉特前旗财政局是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乌拉特前旗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乌拉特前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牌子。

  第三条  旗财政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财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市委、旗委相关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财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全旗财税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订旗政府与企业的分配政策和办法,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推进全旗财政管理体制改革。

(二)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旗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地方性政策、制度,并监督执行。

(三)负责管理全旗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编制年度全旗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组织制定全旗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受旗政府委托,向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财政预算、执行和决算等情况。负责政府投资基金旗财政出资的资产管理。负责全旗预决算公开。办理与市财政年终结算事宜。     

(四)研究拟订旗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有关税收办法及税收调整方案。按规定权限负责审核报批地方税减免和税率调整工作。

(五)按分工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审核并汇总编制全旗政府性基金预决算草案。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财政票据。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

(六)组织制定全旗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全旗国库业务,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拟订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落实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完善建设工程招投标程序,规范招投标双方交易行为;负责评审专家库的建设以及专家的分类、抽取、评价、培训等工作。

(七)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政府国内债务管理的制度和政策。依法拟订全旗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和办法。负责政府性债务风险管控、限额管理。负责统一管理政府外债相关工作。

(八)负责管理全旗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依法管理资产评估有关工作。      

(九)负责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执行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负责组织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工作。督导和规范内部控制,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和建议。

(十)负责审核并汇总编制全旗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有关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

(十一)负责办理和监督全旗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中央、自治区、市和旗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参与拟订全旗基本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制定基本建设财务制度。  

(十二)牵头编制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根据旗政府授权,集中统一履行全旗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建立国有金融资本报告制度。拟订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规章制度和财政与金融协调配合相关政策,负责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管理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按规定管理全旗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十三)负责审核并汇总编制全旗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组织实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和办法,收取全旗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

 (十四)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市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实施全旗性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办法和实施细则;根据乌拉特前旗人民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全旗企业的国有资产;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 

(事务)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定考核标准和措施办法,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所出资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对出资企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的国有资产的产权变更处置等依法进行监督管理。按照管理权限,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健全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按照出资人职责,督促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市和全旗关于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等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工作。

(十六)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市有关金融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参与拟订金融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金融业深化改革和创新发展。

(十七)统筹建立健全金融体系。会同有关部门协调服务全旗金融业发展。指导法人金融机构的改革发展。强化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功能。优化金融营商环境。

(十八)推动全旗普惠金融体系建设。培育和发展“三农三牧”“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体系。统筹指导全旗农村信用合作机构改革发展。

(十九)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指导全旗企业融资工作,协调企业上市挂牌、债券融资和并购重组、再融资工作。推动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规范发展。

(二十)负责对全旗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督管理。

(二十一)负责对权益类、合约类交易场所的监督管理。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机构监管。强化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的监管。

(二十二)负责金融对外交流合作,深化金融区域合作。统筹协调人民政府与金融机构战略合作。推动金融系统人才队伍建设。

(二十三)健全完善地方金融风险防范处置机制,推动落实属地风险处置责任,维护地方金融稳定与安全。牵头开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责地方金融基础数据和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

(二十四)负责协调旗内金融机构。依法依规负责落实属地风险处置责任和相关工作。指导有关金融行业自律组织和中介机构规范发展。

(二十五)承担与履行职能相应的责任。                

(二十六)完成旗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七) 职能转变

1. 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创新调控方式,构建发展规划、财政、金融等政策协调和工作协同机制,强化经济监测预测预警能力,建立健全重大问题研究和政策储备工作机制,增强宏观调控前瞻性、针对性、协同性。

2. 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推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完善转移支付制度,优化转移支付分类,规范转移支付项目,增强地方统筹能力。逐步统一预算分配,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全面推行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管理,完善监督制度。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健全地方税体系,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形成税法统一、税负公平、调节有度的税收制度体系。

3. 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规范举债融资机制,构建“闭环”管理体系,严控法定限额内债务风险,着力防控隐性债务风险,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4.将旗工业和信息化局的典当行、融资租赁管理职责和相关机构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划入旗财政局;将旗财政局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划入旗农牧和科技局;将旗财政局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职责划入旗审计局。

(二十八)有关职责分工

1、税政管理职责分工。

旗财政局会同国家税务总局乌拉特前旗税务局等部门提出地方税税目税率调整、减免税等建议,与国家税务总局乌拉特前旗税务局共同上报。旗财政局会同国家税务总局乌拉特前旗税务局等部门组织税收实施细则和税收政策调整方案的起草工作,与国家税务总局乌拉特前旗税务局共同上报和下发。国家税务总局乌拉特前旗税务局负责对税收实施细则执行过程中的征管和一般性税政问题进行解释,事后向旗财政局备案。

2、非税收入管理职责分工。旗财政局负责拟定和组织实施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制度,负责非税收入账户、收缴方式、退付退库等管理。旗税务局按照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等有关规定,负责做好非税收入申报征收、会统核算、缴费检查、欠费追缴和违法处罚等工作。        

第四条  旗财政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和综合协调工作。承担机关党务、机构编制、人事、文书、会务、安全、保密机要、档案、信访、纪检、政务公开等工作。按照管理权限,承担所监管企业领导班子人员考察、任免及日常管理工作,负责监管企业人才队伍建设和领导班子后备队伍建设,考察推荐所监管企业董事及外部(独立)董事人选。拟订向国有控股和参股公司派出国有股权代表的方案。研究制定加强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建设的有关政策。指导监督所监管企业组织人事、人才、教育培训工作。承担机关的财务、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对本部门贯彻中央、自治区、市财经工作重大决策部署提出具体建议并督促落实。研究经济社会、财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财税改革和重要财税政策的建议,提出财政支持相关领域改革发展的建议。负责起草全局重大综合性文稿。

(二)预算股。拟订财政政策、财政体制、预算管理制度,组织编制中期财政规划。编制全旗预决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汇总年度全旗财政预算。组织全旗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编制、审核等工作。组织全旗部门支出标准体系建设和项目库管理。承担全旗预算管理、财政转移支付和年终结算工作。承担武警等预算管理工作。承担发展改革、交通、住建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拟定相关资金管理办法。拟订全旗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负责中央、自治区、市和全旗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城镇和农村各类保障性住房资金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管理。管理全旗重大水利建设基金。负责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有关工作。研究拟订预算绩效管理相关政策制度、管理办法。按要求对各预算部门支出绩效实施财政重点跟踪监控。组织绩效评价的汇总、报告和发布。承担财税法规和政策执行情况、预算管理有关监督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审计和监督检查工作。掌握和综合分析全旗金融形势及运行情况;负责建立与金融监管机构、在旗各类金融机构的沟通协调机制;指导、推动、协调全旗企业的上市工作;综合协调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具体工作;牵头负责对相关民间金融组织进行业务指导、经营约束、监督检查、违规处理,处置和应对突发事件;核准和转报相关民间金融组织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变更范围;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申报审核和日常管理等工作;负责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股权投资公司、寄售行和其他各类投资公司等民间金融组织的专项检查;协调推进地方保险、信托、租赁等金融机构的发展;引导保险机构开展金融创新;配合保监机构对在旗各保险公司的监管;指导协调金融机构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三)国库和非税收入管理股。组织预算执行、监控及分析预测。拟订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组织拟订国库管理制度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负责全旗预算资金收支总会计核算。管理财政和预算单位账户,负责编制全旗并汇总全旗政府综合财务报告、财政总决算及部门决算。负责国库现金管理等工作。组织实施政府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 承担全旗非税收入管理;负责旗政府非税收入项目清单管理工作;负责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全旗财政票据。

(四)行财股。承担行政、政法、教育、科技、文化体育等方面部门预算管理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负责公务支出制度体系建设。拟定相关资金管理办法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负责管理政法转移支付资金。负责执法执勤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的编制核定及配备使用管理。负责监督涉案财物的管理和处置。负责管理全旗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资金的支出预算。拟订事业单位通用的财务管理制度。提出促进资源节约、土地整治、生态保护修复、污染防治等方面的财政政策建议。参与拟订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领域发展规划政策等。    

(五)综合和会计管理股。承担财政经济预测分析,收入分配改革与管理工作,拟订中长期财政规划。组织财政信息数据库建设。负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和负责人薪酬改革。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土地、矿产等国有资源出让收支政策。拟订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方案。承担彩票资金管理有关工作。承担清理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有关工作。参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工作。负责贯彻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负责拟订地方性会计规章并组织实施。负责会计人才队伍建设,组织指导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行政单位、事业单位、企业会计信息质量。对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执业质量等情况开展检查。  拟订全旗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按职责分工核准全旗预算单位编报的采购计划,受理政府采购投诉。对全旗政府采购活动实施事中、事后监管。指导全旗政府采购工作,完善建设工程招投标程序,规范招投标双方交易行为;负责评审专家库的建设以及专家的分类、抽取、评价、培训等工作。

(六)农牧股。承担农牧、扶贫、水利、林业草原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统筹安排财政扶贫资金。承担农业信贷担保、农牧业产业扶贫发展基金等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工作。 拟订农牧业保险相关财政财务政策并组织实施。研究健全和完善“乡财县管”等相关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编制苏木镇年度预决算;承担苏木镇预算审核、批复、调整工作;承担苏木镇财务监管工作。负责起草全旗农村牧区综合改革方案,提出有关农村综合改革政策措施建议。贯彻落实自治区、市农村牧区综合改革政策,推动综合改革工作深入顺利实施;承担农村牧区综合改革的具体工作。承担财政支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相关工作。   

(七)社会保障股。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医疗保障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全旗有关资金(基金)管理办法和财务管理制度。审核并汇总编制全旗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    

(八)企业和条法税政股。承担发展商务内外贸、口岸、粮食、物资储备和招商引资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承担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物资储备财政补贴管理工作。组织落实国家农产品价格补贴政策。负责全旗财政系统法治财政建设工作。研究提出修改、完善财政政策法规的建议。组织财政普法工作。承担重大行政处罚听证和行政应诉等工作。拟订全旗地方税收政策及调整方案,提出税收政策的意见、建议;按规定权限审核报批地方税减免和税率调整工作;承担旗财政局深化财税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承担区域发展财政管理相关工作。负责做好非营利组织等免税工作。

(九)债务管理股。制定全旗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制度。承担地方政府性债务限额管理和隐性债务管理工作。提出地方政府债务、偿债资金安排建议。组织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防控及应急处置。负责地方政府性债务绩效管理工作。承担地方政府债券的还本付息等相关工作。负责国债资金、外国政府性贷款等债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  旗财政局行政编制13名,设局长1名(正科级),副局长3名(副科级)。

第六条  旗财政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解释的办理工作由旗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其调整由旗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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