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HWJ/2022-10474 | 效力属性 | |
发布机构 | 环卫局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2-12-12 |
为促进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改善生态环境,规范乌拉特前旗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并依照建设部令第157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生活垃圾产生量计算及预测方法》、《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实施意见》(内发改价字〔2019〕586号)、《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1)版、《2022年乌拉特前旗人民政府第六次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22】6号)、《乌拉特前旗人民政府关于对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调价的批复》(乌政发〔2022〕261号)、《关于对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调价的通知》(乌发改发〔2022〕200号)文件的要求,参照我旗周边地区的收费标准,结合我旗实际,特制定乌拉特前旗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实施方案。
一、征收对象和范围
垃圾处理费主要是指对单位和住户产生垃圾的收集、中转运输、处理等费用,对建设工程、房屋修缮工程产生的建筑垃圾的集中消纳、处置等费用(不包括工业固体废弃物和危险废物)。
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对象为城区居民(含暂住人口),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驻旗单位),商贸服务行业,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等。
二、征收标准
1、城区居民(含暂住人口):8元/人·年
2、其他经营门店(按营业面积征收):
20㎡以下为13元/户·月
21㎡-50㎡为18元/户·月
51㎡-100㎡为25元/户·月
101㎡-200㎡40元/户·月
201㎡以上为0.25元/㎡·月
3、餐饮业(按经营面积征收):
20㎡以下为20元/户·月
21㎡-50㎡为35元/户·月
51㎡-100㎡为50元/户·月
101㎡-200㎡120元/户·月
201㎡以上为0.6元/㎡·月
大型餐饮(包括办红白事宴):2元/㎡·月
4、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学校、矿、园区):室内0.2元/㎡·月;室外0.1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