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wqqma/2022-10780 | 效力属性 | |
发布机构 | 明安镇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2-12-13 |
明安镇赋权事项权责清单目录
序号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权力类别 设定依据 责任主体 办理基本流程(权力运行基本程序)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备注
1 待定 农村居民宅基地审批 行政许可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本)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0年10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9号公布 根据2010年9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0年9月2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二)》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2年3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 2012年3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五)》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六条 农牧民建住宅使用土地的,应当向户口所在地的嘎查村民委员会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经嘎查村民委员会讨论通过,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报土地所在地旗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明安镇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1.受理责任: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服务窗口对申请当场作出处理,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书面通知书)。
2.审查责任:按照农村居民宅基地审批工作流程和法律法规,行政审批股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给出审查意见),行政审批股组织规划耕保股等相关股室现场踏勘、实地测量、会审、汇总意见交由局领导审签(限法定工作日内)。
3.决定责任:窗口向申报单位发通知书、下发临时用地批准通知书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行政许可证,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 待定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明安镇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查看材料是否齐全、真实;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材料(出让类)或选址意见书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以及依测绘成果绘制的规定比例地形图、已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等材料(划拨类);是否符合城乡规划。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
4、制发阶段责任:制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按时办结,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二、《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一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的;(五)对违反城乡规划行为不及时予以查处或者接到举报、控告不依法处理的;(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