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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民政局 文  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1-11-02
最低生活保障政策问答
发布单位:民政局 发布人:王廷 发布时间:2021-11-02 点击量:3 字体:

一、设定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按标施保工作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指导意见》(内政发〔2010〕127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内政办发〔2013〕66号)和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649号)。   

二、什么人可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  

三、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包括哪些?   

   (一)配偶;(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四、如何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申请低保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或者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因身体状况等原因本人无法申请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其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低保书面申请及其相关材料。办理时限及其他具体要求由各地区民政部门规定。  

五、针对人户分离情况如何处理?   

   (一)在同一旗县(市、区)内,申请人经常居住地(公民离开原住地且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申请人凭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向旗县(市、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二)不在同一旗县(市、区)或不在同一盟市所辖区域内,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常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旗县(市、区)民政部门分别对申请人家庭开展入户核查和家庭经济状况核查。   

六、低保对象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期间,应履行哪些义务?  

   (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在就业年龄内的有劳动能力者应当主动就业或者接受有关部门介绍的工作。  

七、申请人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一)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签字确认;

   (二)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三)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八、家庭经济状况指的是什么?   

    家庭经济状况是指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   

  (一)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家庭可支配收入是指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收入。主要包括:1.工资性收入。指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2.家庭经营净(纯)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得。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3.财产性收入。包括动产收入和不动产收入。动产收入是指出让无形资产、特许权等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等。不动产收入是指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4.转移性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包括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社会救济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遗产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   5.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二)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主要包括:1.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2.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船舶;3.房屋;4.债权;5.其他财产。  

九、如何开展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调查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采取以下方式:  

  (一)信息核对。通过民政部门与财政、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房产、税务、金融、工商等部门和机构,对低保申请家庭的户籍、车辆、住房、社会保险、养老金、存款、证券、个体经营、住房公积金等收入和财产信息进行核对,并根据信息核对情况,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声明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并出具核对报告。  

  (二)入户调查。调查人员到申请人家中了解其家庭收入、财产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状况;根据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了解其真实性和完整性。入户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当填写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表,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被调查人)分别签字。  

  (三)邻里访问。调查人员到申请人所在村(居)委员会和社区,走访了解其家庭收入、财产和实际生活状况  

  (四)信函索证。调查人员以信函方式向相关单位和部门索取有关证明材料。   

   (五)其他调查方式。   

十、低保对象何时报告家庭经济状况?  

   低保家庭应当向乡镇(办事处)定期报告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的变化情况。A类保障对象每年报告一次,B类保障对象每半年报告一次,C类保障对象每月或每季报告一次。如无特殊原因,不按时报告和续保,视为放弃低保待遇。 

十一、如何进行低保公示?  

   低保公示主要采取定期公示、长期公示和即时公示。定期公示:低保对象定期申报家庭经济状况后的公示;长期公示:在固定地点对低保对象享受待遇情况的不间断公示;即时公示:即对申请审批低保对象基本情况的公示。低保公示主要在乡镇(办事处)和社区(村委会)及自然村的公告栏和旗县区市民服务大厅的公告栏或LED滚动屏进行公示。

十二、如何进行就业救助?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应当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介绍的工作;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决定减发或者停发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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