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wqq_sfj/2022-11488 | 效力属性 | |
发布机构 | 司法局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2-12-18 |
中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迄今为止,通过识别并由中央政府确认的民族有56个。其中,汉族人口最多,其他55个民族人口较少,习惯上被称为少数民族。世界上的多民族国家在处理民族问题方面有不同的制度模式,中国采用的是民族区域自治。
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实行区域自治。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1984年5月1日,中国颁布了《民族区域自治法》,把党和国家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法律化。2001年2月28日,又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的新情况,对这一法律进行修改,进一步确立了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一项基本政治制度的法律地位。
我国56个民族在全国各地交错居住,一个自治地方内往往共同生活着数个甚至数十个民族,民族特点和区域特点相互交融。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立在民族因素和区域因素有机结合的基础上,它既不是单纯的民族自治,也不是单纯的区域自治,而是二者的有机统一。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继承了数千年来几十个民族统一在一个国家之内的多元一体传统,汲取了治国安邦的历史经验,延续了近代以来各民族对中华民族身份的认同,符合少数民族人口众多、分布广泛的现实条件,是尊重历史、合乎国情、顺应民心的正确选择。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既维护了国家的集中统一,又照顾了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特点与差异,实现了民族自治和区域自治的正确结合,为各民族人民共同当家作主提供了坚实保障。
它有利于把各族人民凝聚起来,共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有利于从民族地区的实际出发,因地制宜推进民族地区改革发展,促进区域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