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wqq_mzj/2022-11590 | 效力属性 | |
发布机构 | 民政局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2-12-19 |
乌拉特前旗民政局2023年资金预算报告
旗人民政府:
按照上级要求,结合我旗民政工作实际情况,现将2023年度我旗民政工作资金预算报告如下:
一、基本概况
(一)职责职能
旗民政局是旗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能是负责承担全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对象供养、孤儿保障、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城乡困难群体应急难临时救助、基层政权建设、行政区划地名管理,社会组织登记的管理、收养登记管理、婚姻登记管理、殡葬管理服务、社会福利事业等各项工作。
(二)人员情况
旗民政局为正科级行政机关,设局长1名(正科级),副局长2名(副科级)。2023年单位编制人数11人,行政11人,事业0人,年末实有人数33人,其中:在职人员11人,退休人数19人,遗属人员3人。内设办公室,规划财务室,社会救助股,基层政权建设、社区治理和区划地名股,社会事务股,养老服务和社会组织管理股共6个股室,下设社会救助综合服务中心和民政事务中心两个二级单位。
二、2023年支出预算情况
(一)基本支出
基本支出共计254.0711万元,其中:人员经费(在职、退休、遗属)163.97万元,一档公用经费2.2万元(按在职人员11人计算),二档公用经费2.4万元,工会经费0.43万元,职工福利费0.0211万元,公务经费取暖费42.12万元,养老保险总额18.42万元,职业年金总额0.68万元,医保总数8.18万元,工伤失业总数0.83万元,住房公积金14.82万元。
(二)项目支出
1.农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1795.2万元
我旗现有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11090户、16929人,结合我旗2022年11月农村低保人均补助水平4418.4元计算,我旗2023年共需农牧区低保金:16929人×4418.4元=7479.9万元。根据《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城乡低保、五保供养、孤儿供养和城镇“三无”人员供养水平的通知》(巴政办发【2011】8号)文件精神,所需资金由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负担70%,剩余30%由市、旗两级财政按2:8的比例自行负担计算,我旗财政需负担:7479.9万×30%×80%=1795.2万元。另外,2023年所需提标资金待提标文件下达后按新保障标准另行追加预算资金。
2.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359.2万元
我旗现有城市低保对象1286户、1758人,结合我旗2022年11月城市低保月人均补助水平567.6元计算,我旗2023年共需城市低保金:1758人×567.6元×12月=1197.41万元。根据《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城乡低保、五保供养、孤儿供养和城镇“三无”人员供养水平的通知》(巴政办发【2011】8号)文件精神,所需资金由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负担70%,剩余30%由各旗县区财政自行负担,2023年我旗财政共需负担城市低保金1197.41万元×30%=359.2万元。另外,2023年所需提标资金待提标文件下达后按新保障标准另行追加预算资金。
3.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取暖补助所需资金59万元
根据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提高城市低保家庭取暖补助标准的通知》(巴政办发【2012】103号)文件要求,A类每户一年630元、B类每户一年500元、C类每户一年370元。我旗现有A类低保家庭131户,全年所需取暖资金131户×630元=8.3万元;B类低保家庭638户,全年所需取暖资金638户×500元=31.9万元;C类低保家庭509户,全年所需取暖资金509户×370元=18.8万元。以上所需资金共59万元。
4.城乡低保工作经费所需资金84.1万元
按照(内政发【2010】127号)和(巴党政督报【2013】48号)文件要求,旗县区按本级低保工作经费不低于每一名低保对象20元的标准、苏木镇(街道)不低于每一名低保对象10元的标准、社区嘎查村委会不低于每一名低保对象15元的标准足额安排。我旗现共有城乡低保对象18687人,全年共需工作经费18687人×45元=84.1万元。
5.临时救助所需资金200万元
按照(巴政办发【2015】83号)文件要求,“市、旗县区两级财政要按照不低于上年度自治区财政下拨的临时救助资金额度安排预算,市与旗县区按照2:8的比例分担。”2022年度自治区财政下拨我旗临时救助资金250万元,按80%的比例计算,我旗财政共需负担2023年临时救助资金200万元。
6.农牧区特困供养人员所需资金260.1万元
我旗现有农村特困分散供养对象824人,集中供养对象135人,2023年预计新增农村特困供养对象50人,分散和集中供养标准为每人每年10533元,根据《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城乡低保、五保供养、孤儿供养和城镇“三无”人员供养水平的通知》(巴政办发【2011】8号)文件精神,所需资金由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负担70%,剩余30%由市、旗两级财政按2:8的比例自行负担,全年需发放城乡特困供养资金1009人×10533元×30%×80%=255.1万元。按照巴彦淖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巴政发[2016]182号)要求,分散和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丧葬费用按照户籍所在地基本标准给予补贴,全年预计需列支城乡特困对象丧葬补助资金5万元。我旗财政共需负担2023年农村特困供养资金260.1万元。
7.城镇特困供养人员所需资金171.1万元
我旗现有城镇特困对象99人,2023年预计新增城镇特困对象10人,供养标准为每人每月1308元。根据《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城乡低保、五保供养、孤儿供养和城镇“三无”人员供养水平的通知》(巴政办发【2011】8号)文件精神,所需资金由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负担70%,剩余30%由旗财政自行负担,2023年我旗财政共需负担城镇特困对象供养费109人×1308元×12月=171.1万元。
8.特困人员护理补贴所需资金214.7万元
根据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落实情况全面排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内民政电传[2017]15号)、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巴政办发[2016]182号)和巴彦淖尔市民政局《关于开展特困人员精准认定工作的通知》(巴民发[2017]77号)文件精神要求,通过开展特困人员精准认定工作,我旗现有享受护理补贴特困对象137人,预计2023年新增80人,其中: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有68人、新增30人,护理标准按每人每月1244元计算,全年共需发放全失能护理补贴资金146.3万元;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有69人、新增50人,护理标准按每人每月479元计算,全年共需发放半失能护理补贴资金68.4万元。2023年我旗财政共需负担城乡特困救助人员护理补贴资金共计214.7万元。
9.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管理经费59.4万元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牧区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发[2013]17号)文件精神,为切实提高我旗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水平,保障五保供养对象的基本生活权益,按照文件要求,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工作经费不低于集中供养标准的40%,我旗现有集中供养人员141人,每人每年的供养标准为10533元,合计需支出管理经费10533元×141人×40%=59.4万元(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设备设施购置维护费及水、电、取暖费等)。
10.民政协理员工作补贴资金9.2万元
按照巴彦淖尔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健全完善嘎查村、社区社会救助协理员制度的实施意见》(巴民发【2021】178号)文件要求,从2022年起,苏木镇每个嘎查村、社区至少配备一名社会救助协理员,协理员工作补贴原则上按每人每年不得少于2400元,所需资金由自治区、盟市、旗县财政分级负担,自治区财政按70%的比例给予补贴,剩余部分由市财政和旗县区按2:8的比例分担。我旗现共有93个嘎查村、15个社区,共计108人,全年所需资金108人×2400元×30%×80%=6.3万元;6个农牧渔场和先锋镇、乌拉山镇、新安镇等工作量大共需增加协理员12人,补贴资金由我旗全额负担,12人×2400元=2.9万元。2023年我旗财政共需安排全旗社会救助协理员补贴资金:6.3万元+2.9万元=9.2万元。
11.低收入困难群众物价补贴所需资金100.1万元
我旗现有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人口困难群众20463人(城市1867人、农村18596人),按照《自治区关于阶段性调整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加大对困难群众物价补贴力度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1349号)和《巴彦淖尔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启动2022年9月份社会救助和标准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巴发改价费【2022】726号)文件要求,城市补助对象按每人每月补贴30元、农牧区补贴对象每人每月补贴15元。所需资金由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负担70%,地方财政负担30%,农村剩余30%由市、旗两级财政按2:8的比例自行负担,2023年我旗全年预计启动3次物价临时补贴,共需财政负担物价临时补贴资金:1867人×30元×3次+18596人×15元×3次=100.1万元。
1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和“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所需资金267.84万元
残疾人“两补”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因这两项补贴属于动态管理,预计按9300人发放,地方财政承担24%,我旗财政全年需匹配资金9300人×100元×12月×24%=267.84万元。
13.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供养资金144.96万元
我旗预发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80人供养费,每人每月供养标准为1510元,全年共需资金80人×1510元×12月=144.96万元。
14.“三民”人员所需资金191.29万元
“三民”标准为1230元/人/月+47元/人/月(每年以低保提高标准增加),自治区补贴:170元/人/月,地方财政匹配1107/人/月,现有人数为144人,全年需资金为1107元×144人×12月=191.29万元。
15.“精退”人员所需资金34.97万元
我旗现有“精退”人员94人,标准为每人每月310元,全年共需资金94人×310元×12月=34.97万元。
16.高龄津贴所需资金283.2万元
经初步统计,我旗2023年需新增80周岁以上老年人510人,达到7867人,每人每月100元,全年共需资金944万元。100周岁以上老年人10人,每人每月600元,共需资金7.2万元。以上两项需列入资金951.2万元,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关于印发《高龄津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社规【2019】4号文件要求,自治区财政根据乌拉特前旗人均财力水平,以三类地区70%予以补助,自治区财政需承担70%,计661万元,同时100周岁以上老年人所需7.2万元资金由自治区本级财政全额承担。因此,我旗财政共需承担30%予以补助,所需资金944万元×30%=283.2万元。
17.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所需资金3万元
“为经济困难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补贴”是《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版)》要求实施的新增民生保障项目。文件要求将具有内蒙古自治区户籍、享受城乡低保的70-79周岁老年人界定为经济困难老年人,经测算,需资金3万元。
18.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工作需资金280万元
根据上级民政部门《关于深入推进农村牧区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实施方案》等有关指示要求,我局需资助全旗11个苏木镇,对下辖的嘎查村民委员会办公场所、活动阵地和硬件设施等进行改造和建设,切实解决服务功能不完善、管理不规范、软件资料不健全等问题。经测算,需资金约220万元;资助乌拉山镇部分城市社区开展扶贫济困、爱老助老和重大节日等形式多样的活动,丰富社区居民的精神文化生活,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经测算,需资金约60万元。以上两项合计需资金280万元。
19.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工作需资金66万元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地名管理条例》、巴彦淖尔市《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的通知》和我旗制定出台的《乌拉特前旗地名志编纂工作实施方案》等要求,需开展对乌拉特前旗范围行政区域界线埋设的界桩进行维护和补设、对行政村设置的地名标志牌进行维护和补设等工作,经测算,所需资金约66万元。
20.社会工作人才管理工作需资金20万元
按照旗委组织部的安排和部署,结合工作实际,继续将人才工作重点放在对专业社会工作人才的培养和发掘方面,将重点扶持成立专业的社工服务组织,开展老年人服务、社区治理、“五社联动”等活动。经测算,需资金约15万元;分批次安排报考社会工作人员参加考前培训,帮他们顺利通过考试,为我旗培养更多的专业社工。经测算,需资金约5万元。以上两项合计所需资金20万元。
21.60周岁老年人意外保险33.5万元。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通知》(内民政发【2021】2号)文件要求,具有巴彦淖尔市户籍,年满60周岁(含)以上的老年人由政府出资为每人购买一份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为13.5元/人/年,由自治区、市、旗县三级承担,自治区承担4.2元,市本级承担4.6元,旗县承担4.7元,前旗老年人约71277人,2023年预计保费33.5万元。
22.婚姻登记服务经费10万元。
23.民政养老业务运转保障经费44万元。
24.民政事务,慈善,社会事务正常工作运转经费22万
元。
乌拉特前旗民政局
2022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