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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信访局 文  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2-12-20
事业性收费
发布单位:信访局 发布人:樊家兴 发布时间:2022-12-20 点击量:4 字体: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过程透明度,确保本机关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西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长治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主动或依申请公开行政执法信息,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利益,接受社会监督的行为。

第三条行政执法公示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县信访局办公室负责本部门的行政执法公示工作,县信访局督查室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工作。

第五条 县信访局应当向社会公示涉及的行政执法等信息。

第二章   公示载体

第六条 县信访局应当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以政府门户网站公示为主,其他公示方式为补充,在法定期限或者承诺期限内公开行政执法内容,并及时予以更新。可采取以下方式公开:

(一)统一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开;

(二)通过新闻发布会和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公开;

(三)在办公场所和信访接待大厅通过设置执法公示栏(牌)、电子显示屏、资料索取点、咨询台等设施公开;

(四)利用微信公众号、智能手机应用程序等互联网传播渠道公开;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公开方式。

第三章   公示内容

第七条县信访局应当依法主动公开下列行政执法事前信息:

(一)主体信息:名称、职责、权限、内设执法机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

(二)清单信息:权责清单、行政执法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

(三)人员信息:行政执法人员清单,包括行政执法人员的姓名、单位、所属机构、职务、执法证件号及有效期等信息;(四)依据信息:包括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执法裁量基准;

(五)服务信息:行政执法事项流程图明确具体操作流程;行政执法事项服务指南,包括事项名称、实施机构、受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承诺时限、监督方式、救济渠道等内容,方便群众办事;

(六)其他依法应当事前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

第八条县信访局行政执法事中环节应当公示下列信息:

(一)执法人员身份: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亮明身份;

(二)执法窗口岗位:接待大厅、机关服务窗口等固定办事场所要明示工作人员单位、姓名、岗位职责和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等信息;

(三)当事人权利义务:执法活动中要按规定出具执法文书,依法告知当事人行政执法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辨、申请听证、申请回避等法定的救济权利和途径,依法配合执法的法定义务,以及需要补正的材料等;

(四)其他依法应当事中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

第九条县信访局行政执法事后环节应当公示下列信息:

(一)双随机抽查情况及抽查结果,行政检查等相关信息;

(二)上年度行政执法数据和相关行政检查等情况;

(三)其他依法应当事后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

第十条行政执法决定信息以行政执法决定书或者行政执法决定信息摘要的方式予以公开。

采取行政执法决定信息摘要方式公开的,应当包括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执法机关、违法事实、法律依据、执法结论、决定日期等内容。第十一条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

定或严重影响系列案件调查处理的信息,不予公开。

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行政执法案件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公开。

第四章   公示程序

第十二条县信访局要构建分工明确、职责明晰、便捷高效的执法公示运行机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信息审核机制,统一公示信息标准和格式。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应当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县信访局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开本机关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及有关数据。

第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县信访局的执法信息申请公开的,县信访局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县信访局应当及时更新下列相关执法信息:

(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释需及时更新的;

(二)本机关职能发生变化的;

(三)生效行政复议决定或行政诉讼裁判文书变更、撤销行政执法行为,或确认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无效的;

(四)其他需要更新的情形。

第十七条本机关发现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与其自身利益相关的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可以要求实施公示的行政执法机关予以更正,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作出处理。

第十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执法公示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监督与责任

第十九条 县信访局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条县信访局应当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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