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wqq_ybj/2021-02752 | 效力属性 | |
发布机构 | 医保局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1-11-08 |
乌拉特前旗医疗保障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市委、政府批准的《乌拉特前旗机构改革方案》和旗委办、政府办印发的《乌拉特前旗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乌拉特前旗医疗保障局是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旗医疗保障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市委、旗委相关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医疗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药品与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医疗救助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划、标准。
(二)协同有关部门编制全旗医疗保障基金预决算草案,组织制定并实施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组织拟定、落实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组织拟定并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
(四)贯彻执行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
(五)贯彻落实国家药品、医用耗材价格政策,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六)制定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配送及结算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推进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建设。
(七)制定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依规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准入管理。
(九)负责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和公共服务体系、信息化建设,组织制定和完善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开展医疗保障领域合作交流.
(十)完成旗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一)职能转变。旗医疗保障局应完善统一的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大病保险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十二)有关职责分工,与旗卫生健康委员会有关职责分工、旗卫生健康委员会、旗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第四条 旗医疗保障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和综合协调工作,承担机关党务、机构编制、人事、财务、文书、会务、安全、保密机要、档案、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协调推进机关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以及信息化建设工作。
负责拟定全旗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药品与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医疗救助方面的相关政策、规划、标准。
负责拟定医疗保障工作规划,组织编制全旗医疗保障基金预决算草案。拟定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
(二)业务股,负责拟定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统筹推进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组织拟定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
监督管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规范医保经办企业,依法依规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负责拟定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协议和支付管理、异地就医管理办法和结算政策。组织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按照国家要求,组织开展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技术的经济性评价。
贯彻执行国家药品、医用耗材价格政策,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拟定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配送及结算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推进招标采购平台建设。
负责全旗城乡低保对象、五保对象、三无人员、特困城镇居民和农牧民群众的医疗救助工作。
第五条 旗医疗保障局核定行政编制5名。设局长1名(正科级),副局长2名(副科级)
第六条 旗医疗保障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解释的办理工作由旗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其调整由旗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 2019 年 3月 30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