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wqq_scjgj/2023-03511 | 效力属性 | |
发布机构 | 市场监管局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3-07-26 |
主办机构:乌拉特前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审批事项名称:食品生产许可
审批事项子项名称:受理申请(包括发证、换证、变更)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3、《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4、《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
5、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办证范围、许可条件和程序:
办证范围:列入实施国家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食品。
许可条件
(一)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保健食品生产工艺有原料提取、纯化等前处理工序的,需要具备与生产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前处理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许可程序: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一、申请
企业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时需递交以下材料:
(一)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二)食品生产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三)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四)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信息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人申请生产多个类别食品的,由申请人按照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自主选择其中一个受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受理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有相应审批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联合审查。
二、受理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食品生产许可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的,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受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现场核查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进行现场核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时,按照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对首次申请许可或者增加食品类别的变更许可的,根据食品生产工艺流程等要求,核查试制食品的检验报告。开展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时,可以根据食品添加剂品种特点,核查试制食品添加剂的检验报告和复配食品添加剂配方等。试制食品检验可以由生产者自行检验,或者委托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检验。
办理地点: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食品生产股412室
办理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
联系电话:0478-7939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