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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市场监管局 文  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3-08-09
乌拉特前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报
发布单位:市场监管局 发布人:李频昕 发布时间:2023-08-09 点击量:15 字体: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不合格食品抽检信息,涉及我旗1家生产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生产企业名称:乌拉特前旗呼和五一食品加工厂

(一)基本情况

不合格食品基本信息如下:

  表1 不合格食品基本信息表

 微信图片_20230809160247.png

 

表2不合格食品基本信息表

微信图片_20230809160434.png

 

(二)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

2023年4月17日,我局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收到核查处置检验报告,编号为:No:231902797,检验报告显示,2023年3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中,对五原县隆华超市经营的由当事人生产加工的“东公王爷”白醋进行抽样检验,并委托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所进行了检验,检验结果为:生产批次为2022年9月23日的“东公王爷”白醋,总酸(以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19-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醋》要求,为不合格产品。我局于2023年4月18日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签收,并组织执法人员进行核查,经核实,当事人生产加工车间生产线的工艺流程只有酿造食醋的工序,没有白醋的生产工艺。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涉嫌构成无证生产加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白醋的违法行为。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我股填写了《立案审批表》并附证据材料报局领导批准立案,局领导于2023年4月18日批准立案调查。

2023年4月25日,我局再次从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收到关于当事人的编号为:No:LYJP-SP-23-05438的核查处置检验报告,执法人员于2023年4月25日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签收,并组织执法人员进行核查,经核实,2023年3月29日临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中,对临河区贺记粮油店经营的由当事人生产加工的“乌拉山”米醋进行抽样检验,并委托内蒙古路易精普检测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检验,检验结果为:生产批次为2021年11月7日的“乌拉山”米醋,不挥发酸(以乳酸计)项目不符合GB/T 18187-2000《酿造食醋》要求,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涉嫌构成生产加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米醋的违法行为。                由于当事人“无证生产加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白醋”的违法行为和“生产加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米醋”的违法行为,其中“生产加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属于同一违法性质,故将上述两个核查处置案件合并为一个违法案件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规定,决定依法对当事人及法定代表人作出行政处罚。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曾于2022年9月13日由于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中其产品“乌拉山”黄豆酱油全氮(以氮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全国家标准接受过我局的行政处罚,同样的违法事实2023年4月18日、25日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中再次出现两次,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至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二条以及本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五)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或者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后又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建议对当事人进行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研究决定依法对当事人及法定代表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2、法定代表人贾舒安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乌拉特前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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