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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wqq_wjw/2023-07696 效力属性
发布机构 卫健委 文  号 乌卫健发2023 9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3-02-08
关于印发乌拉特前旗诊所备案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单位:卫健委 发布人:张燕 发布时间:2023-02-08 点击量:18 字体:

乌拉特前旗诊所备案管理工作方案

近期,国家卫生健康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国卫医政发〔2 0 2 2〕33号),为规范诊所备案管理提供了遵循。为加强我旗诊所备案管理,特制订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1、明确诊所定义。根据《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诊所是为患者提供门诊诊断和治疗的医疗机构,主要提供常见病和多发病的诊疗服务,不设住院病床(产床)。本方案所指诊所,不含按照《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备案的中医诊所。

2、诊所备案范围。我旗诊所备案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开办的普通诊所、口腔诊所、医疗美容诊所、中医(综合)诊所、中西医结合诊所的备案管理。

3、其他诊所管理。中外合资、合作诊所以及港澳台资诊所管理依照《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办理;中医诊所依照《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4、备案凭证印制。《诊所备案凭证》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印制。

二、重点内容

1、原有诊所备案。2022年12月20日之前,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符合诊所备案基本条件的诊所,应当自诊所备案实施之日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到期后完成换证备案,避免发生无证行医行为;对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但不符合诊所备案基本条件的诊所,给予三个月整改时间,整改期间停止一切执业活动,逾期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备案条件的诊所,按程序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新办诊所备案。2022年12月20日之后,依法取得市场主体资格,具备诊所门诊服务相关经营范围的市场主体新办诊所的,按照《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及最新版诊所基本标准进行备案。

3、诊所科目核定。单位设置诊所的,开展的诊疗科目应当与注册于该诊所执业医师的执业范围相一致,原则上一级临床诊疗科目不超过3个;个人设置诊所的,诊所名称须含有举办者姓名及其执业范围,且诊疗科目只能核定1个。

4、保证业务衔接。2022年12月20日之前,已经受理的备案、变更、校验、停业、解除停业等诊所业务申请,可以继续办结;已完成诊所备案的机构,如信息发生变化可以提交备案变动、诊所歇业、解除诊所歇业、撤销备案等业务。

5、历史证照管理。旗卫生健康委对因诊所更换《诊所备案凭证》所回收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作注销处理,只对共享平台和电子证照系统中的相关《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数据予以注销。

6、强化事后监管。一是落实现场核查。委医政股应当在发放诊所备案凭证之日起20日内,在委机关公示备案信息,便于社会监督。同时,组织委医政股、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自发放《诊所备案凭证》起45个工作日之内,对诊所开展现场核查,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诊所下达现场检查意见书,给予三个月整改时间,整改期间停止一切执业活动,逾期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备案条件的诊所,撤销备案并向社会公告。二是实行亮证执业。诊所取得《诊所备案凭证》后,不再对其进行校验,且《诊所备案凭证》长期有效,诊所备案凭证、卫生技术人员执业注册信息应在诊所的明显位置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三是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诊所应严格执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保证放射防护、安全和放射诊疗质量,每年需进行校验。

三、备案流程

1、原有诊所备案程序。由诊所法定代表人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到政务服务大厅卫生健康委窗口办理,申请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更换为《诊所备案凭证》。

2、新办诊所备案程序。设定依据:《关于印发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卫医政发〔2022〕33号)

办理材料:

(1)诊所备案信息表;

(2)诊所房屋平面布局图(指诊所使用房屋按照比例标识,注明功能分布和面积大小);

(3)诊所用房产权证件或租赁使用合同;

(4)诊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5)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名录、有效身份证明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6)诊所规章制度;

(7)诊所仪器设备清单;

(8)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清单;

(9)诊所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诊所周边环境情况说明;

(10)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法人或其他组织设置诊所的,还应当提供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质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其他组织代表人身份证明。

办理流程:

(1)咨询告知:设置申请人向旗卫健委进行咨询,索取有关告知材料。

(2)提交申请:设置申请人按照有关文件和告知材料的要求,向旗卫健委提交书面申请和全部材料。

(3)初审受理:卫健委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4)研究筹建:受理后上局务会研究同意后通知筹建,参会人员包括:局领导班子、医政股、中蒙医股、监督股等相关部分负责人。

(5)现场验收:监督股、卫健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对申请诊疗的场所进行现场验收。

(6)医疗机构登记:政务大厅将医疗机构信息录入医疗机构联网注册管理系统。

(7)发证:对符合要求的发放《诊所备案凭证》

四、其他(附后)

1、乌拉特前旗诊所备案流程图

2、诊所备案信息表



诊所备案信息表说明

诊所备案信息表是诊所备案时应当提交的材料之一,个人或单位设置诊所,均应按《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填写并提交此表。

一、备案编号

备案编号(以下简称“编号”)应与《诊所备案证》上编号一致。按原卫生部印发《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与代码》(WS218-2002)的规则进行编号(22位)。其中,编号中反映卫生机构(组织)类别的代码(4位)新增五类,分别为D219普通诊所(备案)、D220口腔诊所(备案)、D221医疗美容诊所(备案)、D222中医(综合)诊所(备案)、D223中西医结合诊所(备案)。

二、项目填写说明

(一)诊所名称。应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关于医疗机构命名的要求。

(二)诊所地址。为诊所所在的具体地址。

(三)设置单位名称。单位有关资质证明登记的名称;个人设置诊所,不填写此项。

(四)设置单位资质证明。包括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证书和工商登记执照、社会和行业组织登记证书等证件名称及编号;个人设置诊所,不填写此项。

(五)设置人。

1.个人设置诊所,填写个人信息;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置诊所,其代表人为设置人;

3.两人以上合伙设置诊所,合伙人共同为设置人。

(六)诊所法定代表人。按实际情况填写。

(七)诊所主要负责人。按实际情况填写,如与诊所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在该项目姓名下方填写“同诊所法定代表人”。

(八)其他医师、护士、药学人员、医技人员按照实际在诊所执业的医务人员填写,也可另附页。如无上述人员,在该项目姓名下方填写“无”。

(九)所有制形式。

1.个人设置诊所,所有制形式为私人;

2.单位设置诊所,所有制形式应与单位所有制形式一致。

(十)经营性质。分为营利性、非营利性(政府办)和非营利性(非政府办)三类,按实际情况填写。

(十一)诊所类型。分为普通诊所、口腔诊所、医疗美容诊所、中医(综合)诊所和中西医结合诊所五类,按实际情况填写。

(十二)诊疗科目。按照《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要求填写一级科目,诊疗科目应与注册于该诊所执业医师的执业范围相一致。

(十三)服务方式。按实际情况填写。

(十四)设置人签字。由本说明第(五)项所填写的设置人签字。

(十五)委托办理人签字。诊所备案不是由设置人办理,而是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书,应包括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委托人须亲笔签名。

(十六)备案机关意见。

1.备案机关盖章:可以是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中医药主管部门公章,也可以是备案专用章。

2.审核人指受理备案并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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