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wqq_zwfwj/2023-08272 | 效力属性 | |
| 发布机构 | 政务服务局 | 文 号 | 乌政服发〔2023〕39号 |
| 成文日期 | 2023-09-07 | 发布日期 | 2023-09-07 |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中介机构信用评价和惩戒淘汰机制工作的方案》的通知
各中介机构行业主管部门、各中介机构:
现将《关于加强中介机构信用评价和惩戒淘汰机制工作的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乌拉特前旗政务服务局
2023年9月7日
关于加强中介机构信用评价和惩戒淘汰机制工作的方案
近年来,乌拉特前旗围绕企业中介服务过程中存在的难点、痛点、堵点,持续清理规范审批行为,强化中介机构信用监管,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和惩戒淘汰机制。为规范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全面提升中介机构服务水平,促进中介服务业健康发展,乌拉特前旗依托政务服务中介服务平台,完善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全面提升中介机构服务水平,规范中介机构从业,结合我旗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和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专项治理各项部署,建立完善以事前信息申报和承诺、事中分类监管、事后联合奖惩为主要特征的中介监管机制及对于从业人员全流程信用管理机制,激励守信、惩戒失信、营造诚信、规范、高效、健康的社会中介服务市场环境。
(二)基本原则
1.科学规范。根据各行业的特点,按照执业手续规范、遵守法律法规、服务公开到位、执业档案完整的要求,分类指定中介机构信用管理办法,推进中介机构服务规范化和信用管理科学化。
2.公平公开。构建统一、规范、透明的中介机构信用信息查询平台,作为开展中介机构信用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基础平台,实现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基础信息、守信和失信信息对社会公示,大力提高中介机构的公信力。
3.合力推进。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上下协同、共同推进”的要求,加强条块工作协同,推进平台互联互通,强化信息交换共享,形成纵横联动、协同监管的工作格局。充分发挥部门监管作用,注重发挥各行业组织和社会力量协同监督作用,逐步形成政府组织、部门监管、社会监管、行业自律、法治保障的中介机构信用监管体系,共同推动中介服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三)监管方法
1.动态调整中介清单服务。结合乌拉特前旗实际,定期清理无法定依据的中介服务事项,对确需保留的服务事项形成《乌拉特前旗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对外进行公示,为企业和群众提供更加直观、便捷、清晰的指引服务。
充分发挥中介超市的作用。切实解决中介服务不好找、中介价格不好谈、中介行业存在“熟人经济”等问题,按照“超市为主、实体为辅”的原则,以统一平台、统一规范管理、统一中介库系统化模式,依托巴彦淖尔市网上中介服务超市及政务服务平台,实现中介机构“依次入驻,全区通行”。
2.强化中介服务信用激励。实施市场中介机构服务公示制、一次性告知制、服务承诺制、合同管理制、承诺收费制、投诉限时办理等制度,完善中介市场信用体系,提高中介机构信誉度。
3.加强中介机构分级分类监管。在对中介机构的日常监管中,各行业主管部门建立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加强信用评价结果运用,建立A级(守信)、B级(基本守信)、C级(失信)、D级(严重失信)四级信用标准,建立综合监督评价体系,对中介机构实行分级分类监管,营造“守信中介处处受益,失信中介处处受限”的良好市场服务氛围。
二、细化监管模式,建立健全监管制度
1.建立信息申报机制。中介机构可以用信息查询平台资源申报能够反映当事人资质、能力、执业和历史交易信息等各类信用状况的信息,并对其真实性承诺和负责。相关登记管理部门依托中介机构信用信息查询平台依法组织实施中介机构相关信用信息工作。
2.建立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共享制度。建立中介机构信息的联动共享机制,定期交换中介机构相关信息。相关管理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和实施各类涉审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数据目录、信息记录与信息归集的制度规范等。
3.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强化违约曝光。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行业特点、从业规范和管理要求,分别制定中介机构信用承诺书的规范格式和具体要求,中介机构在办理信息申报、开展中介服务业务时按照相关信用承诺制度的规定,出具信用承诺书,对其信用状况、服务内容和规范,以及违规违约责任作出书面承诺并按照规范格式通过中介机构信用信息查询平台或部门网站及服务场所明显位置向社会公示
4.建立信用评价制度。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依托行业监管信息和公共信用信息,制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办法。要以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执业记录、服务效率、工作业绩、服务质量、社会投诉等行业信息为基础,结合中介机构的纳税,信贷、社保等综合信用信息,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开展社会中介机构信用评价。
三、制定惩戒淘汰机制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研究指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红黑名单认定和应用等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将涉审中介机构的信用状况与政府部门开展监督管理、政府采购及招标投标等挂钩,开展对中介机构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1、对守信的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在市场准入、业务开展等方面予以政策奖励,建立“绿色通道”。推动各部门在行政审批、政府购买服务中同等条件下选择信用状况好、信用等级高的中介机构。
2、对失信的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分别依法实行信用预警,准入限制和失信惩戒等措施,加大对严重违法失信涉审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惩戒力度,强化严重失信“黑名单”的认定、发布、联合惩戒。
3、对受到行政处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中介机构,在经营、投融资、注册新公司、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评优评先、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规制。
4、对故意出具虚假报告和证明材料、因违法被吊销执业资格、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等列入严重失信“黑名单”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依法实行市场禁入,执业禁入,并通过中介机构信用信息查询平台进行信息交换共享,实现多部门、跨地区的联合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