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wqq_mzj/2021-03565 | 效力属性 | |
发布机构 | 民政局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1-11-17 |
权力名称 | 权力类别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责任主体 | 行政区划代码 |
社会组织评估 | 行政确认 | 1.【部门规章】《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2010年12月27日民政部令第39号公布 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经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评估,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为依法实施社会组织监督管理职责,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依照规范的方法程序,由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标准,对社会组织进行客观、全面的评估,并作出评估等级结论。 | 1.受理责任:受理社会团体相关行政许可申请书,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章程草案等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2.审查责任:审核材料,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责任:法定告知、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5.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乌拉特前旗民政局 | 150823 |
慈善组织认定 | 行政确认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本) 第十条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本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不予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登记或者认定期限的,报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 2.【部门规章】《慈善组织认定办法》(2016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58号发布)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其登记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进行慈善组织认定。 | 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告知理由),即时办结,告知。 送达阶段责任:随时传送到收养登记系统。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九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 (一)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 (二)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三)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 (四)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本法第六十条规定的; (五)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六)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 (七)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 慈善组织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予以处罚 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 乌拉特前旗民政局 | 150823 |
收养登记和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 行政确认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8年修正本) 第十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2.【部门规章】《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令第14号发布) 第二条 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 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第三条 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第九条 收养关系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 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告知理由),即时办结,告知。 送达阶段责任:随时传送到收养登记系统。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收养登记机关及其收养登记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收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的; (二)依法应当予以登记而不予登记的; (三)违反程序规定办理收养登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撤销收养登记及其他证明的; (四)要求当事人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和本规范规定以外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 (五)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或者不使用规定收费票据的; (六)玩忽职守造成收养登记档案损毁的; (七)泄露当事人收养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购买使用伪造收养证书的。 | 乌拉特前旗民政局 | 150823 |
婚姻登记 | 行政确认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修正本) 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三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2.【行政法规】《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8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7号公布) 第二条 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第九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1、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2、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 第三十九条 受胁迫结婚的婚姻当事人,可以向原办理该结婚登记的机关请求撤销婚姻。 | 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政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告知理由),即时办结,告知。 送达阶段责任:随时传送到内蒙古婚姻登记系统。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婚姻登记条例》 第七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第五章 罚则 第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婚姻登记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 (二)玩忽职守造成婚姻登记档案损失的; (三)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补发结婚证、离婚证超过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 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收取的费用,应当退还当事人。 | 乌拉特前旗民政局 | 1508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