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wqq_slj/2023-10292 | 效力属性 | |
发布机构 | 水利局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3-12-15 |
一、机构概况:
乌拉特前旗水利局是乌拉特前旗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办公地址:乌拉特前旗政务大楼八楼(乌拉特前旗政务大楼817室)
办公时间:上午9:00至12:00,下午15:0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478--3213965
电子邮箱:swjbgs002@163.com
邮政编码:014400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全旗水利规划和政策、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编制全旗水资源规划、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旗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全旗重要流域、区域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和防洪(汛)论证制度,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苏木镇供水工作。
(三)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全旗水利基本建设投资安排建议,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承担水利统计工作。
(四)指导全旗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实施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
(五)负责全旗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制定有关标准。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六)按规定组织开展水资源、水能资源调查评价和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工作,发布乌拉特前旗水资源公报。
(七)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组织指导全旗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指导与协调全旗重要河、湖泊、水库、河口的治理、开发和保护。负责黄河堤防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境内黄河堤防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组织实施全旗中小型水库的运行管理工作。负责全旗黄灌区分干沟及分干沟扬水站的运行管理工作。
(八)指导监督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指导监督水利工程建设。按规定权限组织有关工程的验收。
(九)负责水土保持工作。拟订全旗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权限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上报、审批、监督实施工作。组织实施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
(十)指导农村牧区水利工作。组织开展灌区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组织指导实施农村牧区人畜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指导农村牧区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十一)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实施水库的安全监管。
(十二)协调指导水旱灾害防御工作。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组织指导实施。负责主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利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应急水量调度方案的报批,并组织实施;负责洪泛区、蓄滞洪区、防洪保护区洪水影响评价的报批工作。
(十三)开展水利科技工作。负责全旗水利方面科技、教育以及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工作。负责全旗水利科技队伍建设,组织水利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组织开展全旗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
(十四)承担旗河(湖)长制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协调构建河(湖)长制组织体系,明确河(湖)长制工作职责,建立河(湖)长制相关制度,协调推进河(湖)长制各项工作的落实。
(十五)完成旗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内设机构
(一)内设5个行政股室
1.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和综合协调工作。承担机关党务、机构编制、人事、财务、文书、会务、安全、保密机要、档案、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组织实施目标责任考核及干部监督工作,指导水利行业人才队伍建设。
2.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股。组织指导实施全旗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按规定权限审批重点水利工程初步设计。审核全旗重点水利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指导全旗重要河、湖泊、水库、河口的治理、开发和保护。组织实施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查。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按防护标准实施。负责洪泛区、蓄滞洪区、防洪保护区洪水影响评价的报批工作。组织指导实施全旗中小型水库的运行管理及水库移民工作。组织实施境内黄河堤防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和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承担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运行的监督检查,督促检查水利重大政策、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组织实施旗域内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组织指导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3.农牧水利水保股。负责全旗黄灌区分干沟排水和扬水站的运行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灌区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按规定权限审批重点农牧水利水保工程初步设计。组织指导实施农村牧区饮水安全、节水灌溉、排水、抗旱及雨洪资源利用等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全旗农村牧区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组织拟订农村牧区水能资源开发规划,指导农村牧区小水电开发、规划和建设管理等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工作。负责全旗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工作。组织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全旗水土流失监测、预报并公告。审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并监督实施。
4.水政水资源管理股。组织水利行政许可工作并监督检查。承办水利行政应诉、行政赔偿工作。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承担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相关工作,负责全旗水资源管理、配置、节约和保护工作。组织实施水资源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等制度。指导全旗水量分配工作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有关工作。组织指导全旗水权制度建设,负责水特许经营的审批及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并发布全旗水资源公报,参与编制水功能区划和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工作。负责全旗主要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应急水量调度方案的报批并组织实施。负责全旗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并协调实施节约用水规划,组织指导节约用水工作,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组织指导实施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
5.河湖管理股。承担旗河(湖)长制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河(湖)长制工作的协调、调度、督导和考核工作。督导河流、湖泊、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和保护工作。组织指导河流、湖泊采砂监督管理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等工作。负责水利科技信息工作,承担全旗水利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水利信息化运行管理。负责编制全旗水利科技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水利科学研究、技术引进和科学推广。负责执行水利行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并监督实施;负责水利职工科技教育培训等工作。
(二)下设3个事业机构
1.水旱灾害防御中心(正科级)。(1)承担全旗水旱灾害防御服务工作。参与编制全旗水旱灾害防治规划、重要水工程调度方案及旱灾预案。指导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洪水影响评价、安全建设和运用补偿以及指导全旗应急分洪和干旱影响评估技术工作。(2)承担全旗水旱灾害防御工程及非工程措施建设的技术工作。协助开展境内黄河堤防建设及山洪沟治理服务工作。承担黄河堤防的日常管护及水旱灾害防御技术服务工作。(3)承担全旗水旱灾害防御信息化建设、水旱灾害防御体系建设和运行的技术服务工作。完成水情、雨情、旱情的监测预警和信息统计、报送工作。完成水旱灾情统计、影响评估工作。(4)开展水旱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培训、演练工作。参与水旱灾害防御检查工作。(5)完成旗水利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2.水土保持服务中心(正股级)。(1)承担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保障的服务工作。承担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监督检查技术服务工作。承担拟订全旗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全旗重要流域、区域的水资源调度的技术服务。协助开展主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利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应急水量调度工作。承担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的技术服务。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承担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苏木镇供水的技术服务工作。(2)承担水资源保护、水资源承载能力、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地下水开发利用和节约用水及节水型社会建设的技术服务工作。参与拟订节约用水政策、制定有关标准、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和节约用水规划。(3)参与全旗水土保持工程前期工作及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和水土保持工程验收等技术服务工作。(4)承担全旗水土流失综合防治、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监测评价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备案材料核验及备案后相关技术服务工作。承担全旗水土流失调查、动态监测、预报工作。承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返还治理技术服务工作。承担水土保持服务体系建设、水土保持信息化建设服务,推广水土保持科研成果。为全旗水土保持规划、项目实施和考核评估工作提供技术支撑。(5)完成旗水利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3.水利事业发展中心(正股级)。(1)参与拟定编制全旗水利中长期发展规划、重大水利综合规划、专业规划、专项规划及政策法规,为全旗水利工程建设的地方标准、规程规范的执行落实提供技术服务。(2)承担全旗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制定、水利基本建设投资安排建议及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的技术支撑工作。(3)承担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保护与综合利用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全旗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的技术服务。承担全旗重要河、湖泊、水库、河口治理、开发和保护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全旗中小型水库运行的日常管理。承担全旗黄灌区分干沟及分干沟扬水站运行的管理工作。(4)承担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指导水利建设市场运行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规定权限有关工程组织验收的技术支撑工作。(5)承担指导农村牧区水利服务工作。承担灌区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农村牧区人畜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节水灌溉有关工作的技术服务。承担农村牧区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技术服务工作。(6)承担开展水利科技服务工作。开展全旗水利科技、教育服务工作;承担水利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服务工作。承担职能范围内所属水利工程安全生产与质量的技术服务工作。(7)承担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的技术服务。(8)完成旗水利局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