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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卫健委 文  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3-12-19
国家疾控局综合司关于征求传染病疫情 防控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和应急演练管理 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发布单位:卫健委 发布人:张燕 发布时间:2023-12-19 点击量:3 字体:

        转发关于《国家疾控局综合司关于征求传染病疫情防控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和应急演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疾控局:

为规范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管理和演练工作,我局组织 起草了《传染病疫情防控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和《传染病疫情防控应急演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 征求你单位意见,相关修改意见请于11月1日前书面反馈

我局。

联系人:应急处置司温韵菁、李晓明

电 话:010-68791826、010-68791766

传  真:010-68792547

 

 

 

附件:1.传染病疫情防控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传染病疫情防控应急演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国家疾控局综合司

2023年10月9日

(信息公开形式:不予公开)


附件1

 

 

传染病疫情防控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 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传染病疫情防控应急预案管理,增强预 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用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 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 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突发

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制度,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传染病疫情防控应急预案,是指各 级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单位和基层组织为依法、迅速、科学、 有序应对传染病疫情,最大程度减少传染病疫情及其造成的

损害而预先制定的方案。

第三条 传染病疫情防控应急预案管理遵循依法科学、

统一计划、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负责全国传染病疫情 防控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 控制部门负责本地区传染病疫情防控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

管理。

第五条 传染病疫情防控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和单位应当 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针对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

害程度,制定重大传染病和新发突发传染病预防控制应急预


案,结合本行政区、本单位卫生应急工作实际,切实提高应

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传染病疫情防控应急预 案的编制、审核、备案、发布、培训、演练、宣传、评估、

修订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其他单位和基层组织等制订的传染病疫情防控应急预

案的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分类和内容

第七条 传染病疫情防控应急预案是依据突发公共卫生 事件应急预案,为应对传染病疫情专门制定的应急预案, 一 般为部门预案。针对重大传染病、新发传染病等其他容易造 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传染病疫情,可分类别制定传染病单

项预案。

第八条 传染病疫情防控应急预案按照制定主体划分:

分为国家、地方、单位和基层组织传染病疫情防控应急预案。

第九条 国务院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组织制定国家传染病 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组  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传染病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并按规定备

案。

第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监管场 所、食品生产经营者、物流运营单位、人员密集的生产经营 单位及其他可能引发传染病疫情的单位和基层组织应当按

照职能制定本单位传染病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其他单位可以


根据需要制定本单位传染病疫情防控应急预案。

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等部门应当依职责指导上述单

位制定、实施传染病疫情防控应急预案。

第十一条 不同层级的传染病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内容应

当各有侧重。

国家层面传染病疫情防控应急预案侧重明确传染病疫 情应对原则、组织指挥机制、事件分级和响应分级标准、信 息报告要求、事后评估、卫生应急保障措施等,重点规范国

家层面应对行动,同时体现政策性和指导性。

省级传染病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应根据国家层面的传染 病预案,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编制预案。侧重明确传染病疫情 应对的组织指挥机制、监测预警、分级响应及响应行动、卫 生应急队伍物资保障及调动程序及市县级人民政府疾病预 防控制部门职责等,重点规范省级层面应对行动,同时体现 指导性和实用性。各省可结合本地实际面临的重要传染病风

险单独编制应急预案。

市县级传染病疫情防控应急预案侧重明确传染病疫情 应对的组织指挥机制、风险评估、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 急处置措施、现场管控、卫生应急队伍物资保障及调动程序 等内容,重点规范市级和县级层面应对行动,体现传染病疫

情应急处置的主体职能和针对性、可操作性。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基层单位传染病疫情防控应

急预案侧重明确传染病疫情应急响应责任人、风险隐患监


测、信息报告、预警响应、卫生应急队伍组成、处置流程、

可调用资源情况等,体现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特点。

第十二条 预案编制部门和单位可以结合本地区、本单 位具体情况,编制传染病疫情防控应急预案操作手册,内容 一般包括风险隐患监测分析、处置工作程序、响应措施、物

资储备、卫生应急队伍和相关单位联络员联系方式等。

第十三条 相邻、相近地方的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可以联 合制定应对区域性、流域性传染病疫情的联合应急预案,侧 重明确相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间信息通报、组织指挥体系对

接、处置措施衔接、应急资源保障等内容。

第三章预案编制

第十四条 传染病疫情防控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和单位根 据工作需要,可组成预案编制工作小组,由预案涉及相关部 门和单位人员、有关专家及有应急处置工作经验的人员参 加。编制工作小组组长由传染病疫情防控应急预案编制部门

或单位有关负责人担任。

第十五条 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在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 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并开展相关案例分析,结合实战经验 做法,推动解决应急预案针对性、操作性和实用性不强等问

题。

第十六条 传染病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应当具体规定传染 病疫情应急处置的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分工、传染病疫情事

件分级标准、应急响应措施和处置流程、应急保障措施等内


容。

第十七条 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在传染病疫情防控应急预 案编制过程中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 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

求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要求或实际需要,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意见。

第四章审核、备案和公布

第十八条 传染病疫情防控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和单位应 当对本部门、本单位编制的传染病疫情防控应急预案进行评 审。评审人员应当包括传染病疫情防控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 部门、单位和传染病疫情应急专家。评审结果应当形成书面

意见。

第十九条 各地起草的传染病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如与 上位预案要求不一致的或尚未有上位预案的,在起草和评审

完毕后,应报上一级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进行审核。

传染病疫情防控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和单位应当向预案 审核单位提供预案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采纳情况、 内部评审情况等有关材料。因保密等原因需要发布预案简本

的,应当同时提供简本送审稿和说明材料。

第二十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在收到下级疾病预防

控制部门报送审核的传染病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后,应于15


个工作日内反馈书面审核意见。

第二十一条 传染病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审核内容主要包

括:

(一)预案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等规

定;

(二)是否符合上位预案要求并与有关应急预案有效衔

接;

(三)框架结构是否清晰合理,主体内容是否完备;

(四)组织指挥体系与责任分工是否合理明确,应急响

应级别设计是否合理,应对措施是否简明、管用可行;

(五)各方面意见是否一致;

(六)其他需要审核的有关内容。

第二十二条 传染病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印发依照下列规

定执行:

国家层面的传染病疫情防控应急预案由国家疾病预防 控制局有关会议审议决定,以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名义印发 或以国家卫生健康委和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联合印发,必要

时可报请由国务院办公厅转发。

地方传染病预案应当经本级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有 关会议审议,以部门名义印发,必要时,可以由本级人民政

府办公厅(室)转发。

单位和基层组织传染病预案须经本单位或基层组织主

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签发,审批方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三条 传染病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实行备案制度。 由人民政府审核发布的传染病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应当在发 布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由同级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报送 上级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备案,并抄送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 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发布的预案,应当在发布之日起的20个 工作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备案,并 送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发布的预案应 当在发布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疾 病预防控制部门备案;其他单位和基层组织传染病预案,可

按照相关要求,向所在地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政府层面传染病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应当在 正式印发后30日内向社会公布,单位和基层组织传染病疫 情防控应急预案应当在正式印发后30日内向本单位以及可

能受影响的其他单位和地区公布。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或确需保密的应急预案,

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培训、演练和宣传

第二十五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应当组织对本地区 医疗卫生机构预案编制人员开展传染病疫情防控应急预案 编写培训,使其掌握预案编写的程序、内容和要求;上级疾 病预防控制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疾病预防控制部门预案编

写工作的培训和指导。

第二十六条 传染病疫情防控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和单位


应当将传染病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培训列入年度传染病疫情 应急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通过编发培训材料、举办培训班、 开展工作研讨等方式,对传染病疫情防控应急预案相关管理

人员和专业人员进行培训。

第二十七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应当将传染病疫情 防控应急预案演练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部门传染 病疫情防控应急预案至少每3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各级各 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或参与传染病疫情防控

应急预案演练。

第二十八条 应急演练组织单位应当组织演练评估。评 估的主要内容包括:演练的执行情况,预案的合理性与可操 作性,指挥协调和应急联动情况,应急队伍的处置情况,演 练所用设备装备的适用性,演练目标的实现情况,演练的成

本效益分析,对完善应急预案的建议等。

鼓励委托第三方进行演练评估。

第二十九条 对公开发布的传染病疫情防控应急预案, 预案编制部门和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传染病疫情防 控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传染病知识,提高公众的传染

病疫情应急知识水平和处置技能。

第三十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应当加强预案信息化 建设,鼓励在卫生应急指挥系统加入预案模块,提高预案的

可视化和可及性。


第六章评估和修订

第三十一条 传染病疫情防控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和单位 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评估周期一般为3-5年,组织专家 定期论证,重点分析应急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

作性等,并根据评估情况提出是否修订应急预案。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评估传染病

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必要时开展修订: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

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三)传染病风险、传染病控制手段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六)在传染病疫情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

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七)预案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三条 传染病疫情防控应急预案修订如涉及组织 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传染病疫 情事件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应参照本办法规定 的预案编制、审核、备案、发布程序组织进行。仅涉及其他

内容的,修订程序可根据情况适当简化。

第三十四条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

体、公民等,可以向有关预案编制单位提出修订建议。


 

第七章保障措施

第三十五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卫 生机构应当明确具体机构或责任人负责传染病疫情防控应 急预案管理工作,并将传染病疫情防控应急预案规划、编制、 审核、发布、备案、演练、评估、修订、培训、宣传教育等

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常规工作预算统筹安排。

第三十六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对传染病疫情防控 应急预案的编制和管理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对于在传染病疫 情防控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 人员,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可给予奖励;对于未制定传染病疫 情防控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传染病疫情防控应急预案采取 预防控制措施的单位和人员,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应当督促其 整改;对于由此导致的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不力或造成严重 后果的单位和个人,由主管疾病预防控制部门依法依规予以

处理。

第 八 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

合本地区实际制订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负责解

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传染病疫情防控应急演练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规范地开展传染病疫情防控应急演练工 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 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事件 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全国疾病 预防控制机构卫生应急工作规范(试行)》《国家卫生应急队伍 管理办法(试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管理办法》等

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应急演练也称模拟演练,是将应急人员置身于模拟 的突发事件场景之中,要求他们依据各自职责,按照真实事件发 生时应履行职能而采取行动的一种实践性活动。传染病疫情防控 应急演练是指采用模拟的传染病疫情场景,来组织相关单位及人 员依据有关预案或方案开展疫情报告、评估和处置等相关应对活

动。

第三条  演练是传染病疫情应对准备工作的重要内容,是提 高传染病疫情应对能力的有效途径。通过应急演练可达到检验预

案、完善准备、锻炼队伍、磨合机制、科普宣教的目的,从而识


别传染病疫情准备和应对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并提出改善措施或

行动计划。

第四条 传染病疫情防控应急演练遵循“结合实际、合理定 位,着眼实战、讲求实效,规范组织、确保安全,统筹规划、提

高效益”的工作原则。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在组织实施传染病应急演练时必须注重 实效,以检验和提升应急实战能力为根本目的,不搞作秀和形式

主义,提倡开展单盲、双盲等方式的检验性演练。

第五条  应急演练分为讨论型演练和实战型演练两大类。讨 论型演练主要包括主题研讨和桌面演练,用于使受练人员熟悉相 关预案、职责或流程,发现现有预案或方案中的问题。实战型演 练包括操练、功能性演练和全方位演练,用于检验相关预案、机 制或流程的实用性,明确应对机构和人员的角色和职责,发现操

作环境下的资源缺口。

在实践中,可根据演练目的和实际情况,选择某一类型或综 合多个类型开展演练活动。对于组织单位来说,应遵循由简到繁

的渐进性原则来规划和设计演练活动。

第六条  各级疾控部门应提高对应急演练的认识和重视程 度,将传染病疫情演练活动的安排纳入年度工作规划和中长期工 作规划来实施,注重演练工作的长期性和系统性,避免将其作为 临时性和一次性任务。应急演练的整个实施过程分为演练规划、

准备、实施、评估总结和改进五个阶段。

第二章 演练规划


第七条  各级疾控部门要从本地传染病防控的实际需求出 发,针对本领域、本地区面临的主要传染病风险,结合传染病疫 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及时考虑传染病预案和防控方案的更新情 况,定期组织开展演练。各级疾控中心和传染病类医疗机构每年 应至少组织1次传染病应急演练活动,国家传染病类卫生应急队 伍每年开展演练时间应不少于12天。对于传染病类专项应急预 案和部门应急预案,应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经历过应急实 战的预案可除外)。如预案发生重大调整,需及时按照新的预案

开展演练。

第八条  各级疾控部门要回顾现有各类传染病预案和防控 方案,进行演练需求评估,评估演练开展能力,制定本部门传染 病疫情演练计划。按照“先单项后综合、先桌面后实战、循序渐 进、逐步深入”等原则,合理规划应急演练的频次、规模、形式、

时间、地点等。

第九条 各级疾控部门的演练经费纳入年度同级财政预算,

根据演练工作需要明确演练工作经费及承担单位。

第十条  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负责制定国家传染病疫情防

控应急演练工作计划,负责组织国家传染病疫情防控应急演练。

国家传染病疫情防控应急演练旨在理顺国家层面各部门在 传染病疫情应对处置中的职责和运行机制,检验相关政策、机制、 预案的可行性。重点检验和评价国家层面的多部门应对与协调行

动,同时体现政策性和指导性。

国家传染病疫情防控应急演练项目主要为:


(一)国家流感大流行、鼠疫、新冠疫情等重点传染病应急

预案;

(二)重大新发和再发传染病、境外输入传染病应对处置;

(三)重大群体性不明原因传染病应对处置;

(四)国家传染病类卫生应急队伍演练等。

国家层面传染病疫情防控应急演练主要演练各类传染病预 案的组织指挥机制、联防联控机制、部门职责、信息报告与风险 评估、预警分级与事件分级、分级响应行动、应急保障和风险沟

通等内容。

第十一条  省级疾病预防控制局负责制定区域/跨省和省级 传染病疫情防控应急演练年度工作计划,于每年2月底前报国家 疾病预防控制局备案,如演练计划发生变动应及时报备。工作计 划内容包括应急演练拟实施的时间、目标、内容、方式、参与单

位及相关要求。

鼓励组织开展区域/跨省传染病疫情防控应急演练,提高多 部门协调能力和区域协同能力。区域联合演练由两个以上省(区、 市)或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疾病预防控制局联合组织,通过演练强 化区域之间预案、政策、程序、行动的协调性,侧重演练相关省  (区、市)间的组织指挥机制对接、区域协查等处置措施衔接、

医疗卫生资源联合调派与行动、信息共享与联合风险评估等。

省级演练由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疾病预防控制 局组织,着重理顺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内部行政区

域的应急协调、组织程序。


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传染病疫情防控应急演

练项目主要为:

(一)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部门/

疾病预防控制局制定的各类重点传染病专项预案;

(二)新发和再发传染病应对处置;

(三)群体性不明原因传染病应对处置;

(三)国家或省级传染病类卫生应急队伍演练等。

省级传染病疫情防控应急演练主要演练各类传染病预案的 组织指挥机制、政府及部门职责、信息报告要求、预警和风险评 估、分级响应行动、队伍物资保障及调动程序、社区动员、风险

沟通等。重点规范省级层面应对行动,同时体现指导性和实用性。

第十二条  基层演练主要针对传染病疫情的基层应急响应、 社会动员能力及市、县(区)卫生应急队伍拉练等,侧重演练组 织指挥机制、预警与风险评估、先期处置、信息收集与报告、流 行病学调查、实验室检测、病例管理、密切接触者追踪、隔离点 启动与管理、社区管控、队伍物资保障及调动程序等内容。重点 规范地市级和县级层面应对行动,落实相关任务,细化工作流程,

体现应急处置的主体职能和针对性、可操作性。

第三章  演练准备

第十三条  演练准备工作包括:成立相关工作小组,回顾预 案及开展演练需求评估,确定演练地点、确定及邀请参演人员, 编制应急演练工作方案,开发演练所需情景材料和相关文稿,确

定评估工具,落实演练前活动安排,举行受练人员说明会等。


第十四条  演练组织单位应根据需要成立演练领导小组,以

及导调组、评估组、保障组等相关工作小组。

(一)领导小组。 一般在举办实战演练时成立,负责领导应 急演练的筹备工作和实施,包括审批应急演练工作方案和经费使 用;提前衔接、协调演练相关部门和单位,为应急演练顺利进行 创造条件;审批应急演练评估总结报告和改进计划;决定应急演

练的其他重要事项等。

演练领导小组组长一般由演练组织单位的相关负责人担任,

小组成员由各参演单位相关负责人担任。

(二)导调组。负责应急演练的组织、协调、设计和实施工 作,包括编制演练工作方案、设计演练模拟场景和脚本;协调指 导参演单位进行演练准备。在演练实施环节,承担演练导调或控 制人员的职责,并组织安排模拟人员参演。其负责人和成员一般 由演练组织单位具有演练经验和传染病疫情处置经验的人员担

任。

(三)评估组。负责根据演练工作方案和演练脚本制订评估 标准和评估量表,跟踪和记录演练进展情况,发现应急演练中存 在的问题,对应急演练进行点评。根据需要针对演练实施中可能 面临的风险进行评估,并负责演练安全保障方案的审核与论证。 其成员一般为应急管理专家、或具有演练经验和传染病处置经验

的专家,可来自第三方或其他单位。

(四)保障组。负责演练所涉及的信息技术和后勤保障工作,

包括通信调度、异地会商等信息技术支撑系统的正常运转,以及


交通、会务、物资、装备、医疗保障、安全保障和后勤保障等工 作。其成员一般为参演单位或合作单位的通讯技术、后勤、财务、

办公等部门人员。

第十五条  传染病疫情防控应急演练工作应以传染病应急 预案和防控方案为出发点,演练设计人员应该首先研究现有预案 和防控方案,明确规范的疫情处置程序和措施、各个机构和部门 应承担的职责、以及疫情处置所需的资源和人力,并结合既往实 施经验来发现问题所在。充分考虑在演练中应当重点解决哪些问 题、考察哪些工作环节、职能和人员,继而明确具体的演练要素, 包括演练内容、参演人员、演练类型、传染病疫情主题和演练地

点。

第十六条  演练工作方案是演练准备工作的基础环节,在确 定基本的演练要素后,导调组的设计人员需完成演练工作方案,

内容包括:

(一)演练的目的与要求;

(二)演练场景设计,包括:模拟事件场景的发生时间、地

点、状态、特征、波及范围以及事态变化等情况;

(三)参演单位和主要人员的任务及职责;

(四)演练工作流程与演练日程安排;

(五)演练的评估内容、方法和具体评定标准;

(六)演练总结与评估工作安排;

(七)附件。演练信息技术支持和保障条件、参演单位联系

方式、安全保障方案等。


第十七条  演练脚本,即演练模拟场景的序列事件列表,是 演练工作方案的具体操作手册,对传染病疫情防控应急演练场景 和响应程序进行详细说明, 一般采用表格形式,描述应急演练时 间、场景、处置行动及执行人员、指令与对白、适时选用的技术

设备、视频画面与字幕、解说词等。

对于模拟场景较为复杂的实战演练,导调组应制定演练脚 本。对于检验性质的应急演练,演练脚本仅供导调组和评估组使

用,不应提前发放给受练人员,从而保证演练的真实效果。

第十八条  演练主办或承办单位在演练实施前,应当根据需 要对所有参演人员进行必要的动员和培训,购买意外保险,确保 参演人员明确演练目的、演练科目、演练职责与任务等内容,保

证演练安全顺利实施。

第四章  演练实施

第十九条  根据演练形式的不同,演练实施包含不同环节。 桌面演练一般包括演练动员、规则讲解、演练情景介绍、事件处 置讨论和现场点评等环节。实战演练一般包括演练动员、规则讲

解、演练情景介绍、演练执行、现场点评和反馈等环节。

第二十条  在整个演练实施过程中,演练导调组的控制人员 负责演练过程控制工作,仔细监控信息和行动的流转情况,确保 所有受练人员始终保持活跃,按照预设的演练情景问题持续开展 决策与行动,使演练进程按预定方向进行。在演练实施过程中,

当受练人员的行动与演练内容存在较大偏差时应当立即干预;当


出现安全隐患或可能发生危险时、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中止演

练。

第二十一条  演练实施过程中,演练组织单位采用文字、照 片和音像等手段记录演练过程,在演练结束后应当将演练相关文

件和资料归档保存。

第二十二条  举办传染病疫情防控应急演练时,演练主办和 承办单位要采取措施确保参演人员安全及演练场地、车辆、医疗 设备、通信设备等的使用安全。大型或高风险演练活动要制定专 门的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并对关键部位和环节可能出现的 突发事件进行针对性演练。对可能影响公众生活、易于引起公众 误解和恐慌的传染病疫情防控应急演练,应提前向社会发布公 告。演练现场要有必要的安保措施,必要时对演练现场进行封闭

或管制,保证演练安全进行。

第五章  演练评估、总结与改进

第二十三条  演练评估组应按照事先确立的评估标准和评 估方法,在全面分析演练过程行动的基础上,对演练目标实现、 应急能力表现、演练组织工作等情况进行全面的客观评价,并形 成评估报告。演练评估通过组织评估会议、填写演练评价表和对

参演人员进行访谈等方式进行。

演练评估报告的内容包括演练执行情况、预案的合理性与可 操作性、应急指挥人员的指挥协调能力、受练人员的处置能力、 演练所用装备设施的适用性、演练目标的实现情况、对完善预案

和现有工作的建议等。


第二十四条  演练组织单位应及时开展演练总结,对演练活 动进行全面评价,汇总分析演练发现的问题与原因、可能造成的 后果,提出系统可行的改进措施建议。演练总结可分为现场总结

和事后总结。

( 一)现场总结。

在演练的一个或所有阶段结束后,由演练总指挥、评估组长 等在演练现场有针对性地进行讲评和总结。内容包括本阶段的演

练目标、受练人员的表现、演练中暴露的问题、解决办法等。

除演练指挥和评估专家的现场讲评外,演练结束后应立即在 现场组织热洗,也称热反馈或即时反馈。组织参演人员和演练管 理组共同进行反馈或汇报,分享个人对演练优势、不足、需要改

进领域的看法。讲评和热洗的意见应整合入演练总结报告中。

(二)事后评估总结。

在演练结束后,由评估组根据演练记录、演练评估报告、应 急预案、现场总结等材料,对演练进行系统和全面的总结,并形

成演练总结报告。

演练总结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演练活动概要,发现的问题

与原因,经验和教训以及改进有关工作的建议等。

第二十五条  对演练中暴露出来的问题,演练单位应当及时 采取措施予以改进,包括修订更新应急预案、调整完善工作协调 机制、有针对性地加强应急人员的培训、有计划地更新应急物资 装备等,并建立改进任务表,按规定时间对改进情况进行监督检

查。


 

第二十六条  演练组织单位在演练结束后应当将演练工作 方案、演练评估报告、演练总结报告等资料归档保存。对于由上 级有关部门布置或参与组织的演练,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要求

备案的演练,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将相关资料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演练组织单位要注重对参演单位及人员进行 考核。对在演练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结合单位管理有关 规定给予奖励;对不按要求参加演练,或影响演练正常开展的

可依法依规给予相应批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疾病预防控制局和医疗卫 生机构组织开展传染病疫情防控应急演练。基层演练的管理办法

由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疾病预防控制局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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