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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乌拉山镇 文  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3-12-19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发布单位:乌拉山镇 发布人:高文昊 发布时间:2023-12-19 点击量:6 字体: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一、申请条件 

  申请人户籍状况、家庭收入状况和家庭财产状况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凡属于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城乡户籍居民,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人均收入低于我旗城乡低保标准(城镇2023年772元/人/月,农村6309元/年/人),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均可以申请低保。

  二、低保对象的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一)申请及受理。申请人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村、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提交户籍状况、收入状况和财产状况等证明材料;所在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并出具申请 受理单,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镇人民政府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村、社区协助下,通过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和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进行调查核实。乡镇人民政府是审核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责任主体,对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逐一入户调查,调查率达100%,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在入户调查表上签字确认。

 (三)民主评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束后,镇人民政府在5个工作日内,在村、社区的协助下,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评议小组以村(居)民代表为主,评议小组人员不得少于21人,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方式评议,当场公布评议结果,并由村、社区组织评议人员和申请人(被调查人)共同签字确认。

 (四)镇人民政府审核及公示。镇人民政府根据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对申请家庭是否给予低保提出建议意见,并及时在镇、村(社区居)务公开栏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公示期为7天。

 (五)镇人民政府审批。公示结束后,镇人民政府审批领导小组在收到镇人民政府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批准给予低保的,同时确定保障金额;不予批准的,在作出审批决定后3日内,通过镇人民政府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六)第二次公示。镇审批领导小组对拟批准的低保家庭通过镇人民政府、社区固定的政务公开栏等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七)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对批准给予低保的,并从批准之日下个月起发放低保金;对公示有异议的,镇人民政府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对拟批准的申请重新公示。

  三、关于申请低保应提供材料

 (一)家庭共同成员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家庭收入证明材料(其中通过一卡通发放的国家各项惠农惠牧补贴资金等收入);

 (三)患重病、慢性疾病以及上年度以来同一个家庭成员患两次或两次以上其他疾病,需提供旗级以上医院诊断书及医保部门报销单等疾病证明材料;

 (四)残疾人需提供残联部门核发的新版《残疾证》;

 (五)同一家庭同时有在校高中学生和大学生或两名及以上在校大学生的,需提供在校学生证明(在校证明务必注明毕业时间);

 (六)同一旗县区内人户分离家庭,应提供现居住地嘎查村(居)民委员会证明(注明家庭生活状况、住房、联系方式等情况);不在同一旗县区内的人户分离家庭,应提供长期居住地旗县区、苏木镇(街道办事处)、嘎查村(居)民委员会证明(包括家庭生活状况、住房情况、联系方式等);

 (七)离异家庭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法院判决书;

 (八)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四、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家庭不能享受低保待遇

 (一)申请方面:

 1、未按规定提出申请,不提供有关证件、证明或证件、证明提供不齐全的。

 2、不配合或不委托授权工作人员依法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财产及子女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或转移财产的。

 (二)户籍方面:

 1、人户分离无正当理由不合户的。

 2、在本旗以外的地区长期居住且不能提供居住地苏木镇、场(社区)、嘎查村(居)民委员会相关收入、财产等有效证明材料的。

 (三)家庭收入方面:

  1、家庭人均收入超过低保标准的或家庭人均收入虽低于低保标准但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保障标准的。

  2、家庭有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且家庭成员劳动能力为正常的家庭。

  3、家庭成员有养老金、离退休金、退职生活费、遗属补助金、工资性收入等固定收入,且家庭月(年)人均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

  4、本人或配偶有一方为行政事业单位正式职工、国有企业正式职工或被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长期聘用的。

  5、申请低保前通过离婚、赠与、转让等形式故意放弃自己应得的财产或应得的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其他合法收入的。

  6、采取变卖房屋、隐匿财产或人为分户等规避法律、法规的行为造成无经济来源和生活困难假象的。

  7、连续6个月不支取低保金的。

 (四)家庭财产方面:

  1、经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申请家庭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股票等应急金融资产总额,人均超过24个月城乡低保标准之和。

  2、家庭拥有两处及以上住房或有房屋出租的;家庭拥有商业用房的;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3、工商注册资金数额较大和虽没有工商注册但经常使用雇工从事经营活动的。

  4、拥有空调等高档消费品、大型农机具、大型打草机的家庭。

  5、家庭拥有汽车的或家庭成员名下虽没有汽车但长期使用车辆的(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

(五)家庭消费方面:

  1、有能力安排子女择校就读的。

  2、1年内,非因拆迁原因购买商品房的。

  3、通信费用每月支出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  

  4、家庭成员长期出入高档消费娱乐场所、购置贵重首饰,且对举报的高标准消费行为无法做出合理解释的。

  5、有能力缴纳住房公积金的。

  五、温馨提示

  凡持有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户籍的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符合规定条件的,均可申请享受城乡低保待遇,如您需要申请低保救助,请按照《低保申请一次性告知书》的要求,到居住地所在的村、社区救助服务窗口办理,如实并完整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填写相关表格。申请低保救助时请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及财产状况及家庭财产发生变化(家庭成员就业、死亡等)及时上报,若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低保金的,由镇人民政府决定停止低保待遇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并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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