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wqqalb/2023-10742 | 效力属性 | |
发布机构 | 额尔登布拉格苏木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3-12-19 |
额尔登布拉格苏木一次性告知制度
服务对象到单位办理业务或通过政务平台与电话咨询有关事宜时,经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材料、手续等全部内容或不予办理的理由。
第一条 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办事人首次申请办理事项时,工作人员即一次性告知所办事项需要的材料、程序和时限等内容,并依据相关规定即时作出受理、补正或不受理答复的工作制度。
第二条 一次性告知应坚持群众至上、热情服务、为群众提供便利的原则。
第三条 经办人员在接待过程中,凡属于本人职责权限内的工作,必须按程序认真办理;凡不属于本人职责权限内的工作,应主动协调或引导。
第四条 经办人员对当事人需办理的有关事务或咨询的有关事项负有一次性告知的责任。即一次性告知办事人员有关办事的政策法规依据、办事、程序和具体要求,一次性告知能否办理。能办理的事项应及时办理;条件不符或手续、材料不完备的,应一次性告知相关的要求、条件和需要补办的手续、材料、办理程序、办结时限;不予办理的,要说明不予办理的原因和理由。
第五条 对办事人所办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经办人应帮助其咨询了解,并将结果告知办事人。对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应及时请示报告。
第六条?专业性较强的科室,应当以“告知单”等有效形式对办事人实施一次性告知;不得有不负责任或故意刁难办事人,不一次性告知办事人办事程序、所需材料或办理要求以及态度“冷、横、硬”等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