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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交通局 文  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3-12-20
2021年第一期农村公路及安全生命 防护工程施工
发布单位:交通局 发布人:亢敏学 发布时间:2023-12-20 点击量:4 字体:

 

 

 

乌拉特前旗2021年第一期农村公路及安全生命

防护工程施工

 

 

 

 

 

合同协议书

 

 

 

 

【SG-1标段】

 

 

 

 

 

 

 

 

 

 

 

发包人: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承包人:

   

内蒙古德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二O二一年八月·乌拉特前旗


目  录

 

中标通知书

合同协议书

廉政合同

安全生产合同

雇工权益保障合同

附件1  工程量清单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中标通知书

 

 

 

 

 

 

 

 

 

中 标 通 知 书 说 明

内蒙古德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接到本通知后要求你单位:

1、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办理合同价格10%的履约担保,履约担保形式为银行保函或现金、支票形式。

2、请贵单位委派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到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签订合同协议书(需携带单位公章);签订合同时间另行通知。

3、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供 6 份投标文件副本;

4、提供其他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名单(按招标文件“附件四”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最低要求填报);

5、提供标段拟投入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表(按招标文件“附件五”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最低要求的格式为依据填报);

6、安排人员及设备等进行施工前的准备工作。

 

 

招 标 人: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招标代理:

   

内蒙古九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合同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乌拉特前旗2021年第一期农村公路及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已接受内蒙古德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SG-1标段施工的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乌拉特前旗2021年第一期农村公路及安全生命防护工程位于乌拉特前旗境内各乡镇,包括自然村通硬化路、危桥改造、安全生命防护、双车道改造、旅游路等工程项目。其中SG-1标段招标范围为公田组自然村通硬化路工程设计长度3.000km、碱圪梁组自然村通硬化路工程设计长度1.600km、西山咀农场四分场自然村通硬化路工程设计长度5.800km、中滩农场三分场自然村通硬化路工程设计长度1.700km、杨家组自然村通硬化路工程设计长度6.000km、南大淖组自然村通硬化路工程设计长度2.200km,Y301孟宝圪旦桥(1-10米)危桥改造工程,共计20.300km(具体内容及里程数以图纸为准)的路基、路面、桥涵、排水及防护、路线平面交叉、交通安全设施等工程施工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路面设计类型及具体内容详见设计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2、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1)本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5)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

(8)技术规范;

(9)图纸;

(10)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1)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

(12)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文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

3、根据工程量清单所列的预计数量和单价或总额价计算的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壹仟肆佰零柒万贰仟壹佰捌拾贰元整(¥14,072,182元)。

4.、承包人项目经理:温帅,证书编号:蒙215161738176;

承包人项目总工:李燕,证书编号:201713871。

5、工程交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

工程安全目标:无死亡事故。

6、承包人应具备对签约合同价先期计量资金暂缓支付的接受能力。

7、因政策调整可能造成项目缩减,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和承担由此带来的风险。

8、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9、发包人支付承包人合同款按:本项目支付方式为根据上级补助资金到位情况按月计量支付,即实行按月计量支付报表中工程师确认的当月完成有效工程量进行计量,工程量不得超过设计图纸工程量,竣工后办理竣工结算。

10、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工期为66日历天。

11、本协议书在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后,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完工后经交工验收合格、缺陷责任期满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失效。

12、本协议书正本二份、副本四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13、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  包  人: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承  包  人:

   

内蒙古德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 定 代 表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其授权的代理人:

   

 

___________________

   

其授权的代理人:

   

日    期:

   

   

月   日

   

 


廉政合同

 

 

 

 

 

 

 

 

 

 

廉 政 合 同

根据《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乌拉特前旗2021年第一期农村公路及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项目发包人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本项目SG-1标段的施工单位内蒙古德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包人”),特订立如下合同。

1.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交通运输部、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及交通运输厅等部门的有关规定。

(2)严格执行乌拉特前旗2021年第一期农村公路及安全生命防护工程SG-1标段施工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2.发包人的义务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让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3)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4)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发包人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

(5)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承包人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6)发包人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

3.承包人的义务

(1)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2)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4)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4.违约责任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2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3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发包人建议交通主管部门给予承包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公路建设市场的处罚。

5.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执行。由发包人或发包人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约请承包人或承包人上级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6.本合同有效期为发包人和承包人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

7.本合同作为乌拉特前旗2021年第一期农村公路及安全生命防护工程SG-1标段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8.本合同一式六份,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执二份,送交发包人和承包人的监督单位各一份。

 

发  包  人: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承  包  人:

   

内蒙古德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 定 代 表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其授权的代理人:

   

其授权的代理人:

   

发包人监督单位

   

:         (盖章)     

   

承包人监督单位

   

:        (盖章)     

   

日    期:

   

   

月    日

   

 

 

 

安全生产合同

 

 

 

 

 

 

 

安全生产合同

为在乌拉特前旗2021年第一期农村公路及安全生命防护工程(项目名称)SG-1标段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的发包人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内蒙古德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包人”)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1.发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组织对承包人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

2.承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和《公路筑养路机械操作规程》等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合同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5)承包人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同时施工现场的特种机械设备应定期检查维护,排除隐患,且施工现场的特种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0)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11)安全生产费用按照《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使用和管理。

3.违约责任

如因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4.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

5.本合同正本二份、副本四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发  包  人: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承  包  人:

   

内蒙古德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 定 代 表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其授权的代理人:

   

其授权的代理人:

   

日    期:

   

年 

   

月    日

   


雇工权益保障合同

 

 


雇工权益保障合同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牧)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项目法人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以下简称“发包人”)鼓励并积极引导内蒙古德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包人”)在施工中合理有序地雇佣农(牧)工人为本项目建设服务。为切实保障农(牧)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持社会和谐稳定,双方就以下事项达成合同:

一、处理农(牧)工问题基本原则

1.公平对待,一视同仁。尊重和维护农(牧)民工的合法权益,消除对农(牧)民务工的歧视性规定和体制性障碍,使他们和城市职工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2.强化服务,完善管理。加强和改善对农(牧)民工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发挥企业、社区和中介组织作用,为农(牧)民工生活与劳动创造良好环境和有利条件。

3.统筹规划,合理引导。实行农村、牧区劳动力异地转移与就地转移项结合,扩大农村、牧区劳动力在当地转移就业。

4.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抓紧解决农(牧)民工面临的突出问题,形成从根本上保障农(牧)民工权益的体制和制度,积极树立理解、尊重、保护农(牧)民工的意识。

二、发包人权利与义务

1.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解决农(牧)民工问题的知道政策,制定切实可行的保障农(牧)民工合法权益的制度、规定。

2.建立保障农(牧)民工合法权益的保障监督系统体系,有权在承包人驻地设立农(牧)民工投诉举报箱,积极处理涉及农(牧)民工权益的投诉。

3.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制度,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克扣农(牧)民工工资问题,为了保证农(牧)民工合法权益,发包人在每期施工计量支付款中计提计量支付款的2%作为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

4.完善农(牧)民工工作协调机制,与承包人共同做好农(牧)民工的教育,引导和管理工作。

5.引导农(牧)民工全面提高自身素质,督促承包人在农(牧)民工中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引导他们增强法制观念,知法守法,学会利用法律、通过合法渠道维护自身权益。

6.加强和改进农(牧)民工统计管理工作,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推进农(牧)民工信息网络建设,实现信息共享,为加强农(牧)民工管理和服务提供准确、及时的信息。

三、承包人权利与义务

1.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农(牧)民工问题的政策,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关于农(牧)民工问题的职能与义务。

2.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单位有关规定,与雇佣的每一名农(牧)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并及时报发包人及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3.合理确定农(牧)民工工资水平,实行城乡平等,同工同酬的就业制度,不得对农(牧)工实行歧视性待遇。依法通过集体协商或其他民主形式制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并告知本企业全体农(牧)民工,同时报送发包人及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4.严格按照《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规定支付农(牧)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

5.建立农(牧)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严格规范工资支付行为,确保农(牧)民工工资按时足额直接发放给本人(因本人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也可委托银行发放),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做到工资发放月清月结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支付给农(牧)民工的工资应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定期如实向发包人及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送本单位工资支付情况。

6.及时为农(牧)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同时,按照国家规定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农(牧)民工办理以外伤害保险。

7.依法保障农(牧)民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多渠道改善农(牧)民工居住条件,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标准和规程,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的发生。

8.切实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的权益,严格禁止使用童工。

9.加强农(牧)民工职业技能培训,落实农(牧)民工培训责任。

10.认真执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做好农(牧)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四、违约责任

1.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将追究责任。

2.经核实承包人若有拖欠农(牧)民工工资现象,发包人有权从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中或在应支付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直接向农(牧)民工补发所拖欠工资。

本合同正本二份、副本四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发包人执副本二份,承包人执副本二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发  包  人: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承  包  人:

   

内蒙古德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 定 代 表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其授权的代理人:

   

其授权的代理人:

   

日    期:

   

   

月    日

   

 

 

 

 

 

 

 

 

附件1  工程量清单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说明:本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的补充、细化和约定,应对照通用合同条款、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同一编号的条款一起阅读和理解。如果本“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与“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不一致时,以本“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规定为准。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3 工程和设备

第 1.1.3.10 目细化为:

永久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所需的一切永久占用的土地,包括公路两侧路权范围内的用地。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施工现场用于本工程施工以外的目的,不得将永久占地范围内的用地作为预制场地。

1.1.3.11 临时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临时占用的土地,包括施工所用的临时支线、便道、便桥和现场的临时出入通道、取弃土场,以及生产(办公)、生活等临时设施用地等。

1.1.4  日期

本项补充第1.1.4.8目:

1.1.4.8  月:根据公历从某一个月份中的任何一天开始至下一个月份相应日期的前一天截止的时间段。

本款补充第1.1.7 项:

1.1.7 证书

1.1.7.1 进度付款证书:指除最终结清证书之外的、由监理人签发的任何支付证书。

1.1.7.2 最终结清证书:指监理人按17.6.2 项签发的支付证书。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本款(10)目约定为:

(10) 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

增加第(11)、目为:

(11) 其他合同文件。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本项补充为:

通用技术规范及国家行业、地方技术标准、规范、规定等由承包人自费购买。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补充第(5)条

(5)监理认为需要承包人提供的关于工程变更的方案和资料。

本项补充:

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规定提交其应该提交的文件而使监理人未能在合理时间内发出第1.6.1 款所要求的图纸或指示,则视为承包人违约,由此给双方所造成的不利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1.6.3 图纸的修改

本项约定为: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设计单位签字盖章,发包人认可后,由监理人下发,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3 天签发修改和补充图纸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和补充后的图纸施工。没有发包人及监理人的共同批准,承包人不得对施工图的任何部分进行修改,否则按22.1 款承包人违约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和责任。

招标阶段采用的图纸与施工图有差异,工程实施中以批准的施工图为准,并不免除承包人为实施本合同工程所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1.7 联络

第1.7.2 细化为:

第1.7.1 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函件发出48小时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2. 发包人义务

2.3 提供施工场地

本款补充:

承包人对施工场地内的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应自行进行调查,不论发包人是否提供有关资料,造成损害的均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和赔偿损失。

承包人在接受发包人交付的永久性征地红线时,应同步对红线进行复核,并及时开挖清晰、易识别的红线边沟,保护直至工程交工。如遇永久性征地不足或超征,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开工之后发现需要再次征地或因未保护好红线造成红线被侵占或产生纠纷而引起的重复征地(因发包人责任造成的除外),由承包人负责再次征地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由于发包人未能按照本项规定办妥永久占地征用手续,承包人应无条件调整施工安排,影响承包人及时使用永久占地造成的费用不予调整,工期延误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后确定。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本款补充第3.1.4项:

3.1.4  本项目监理人按一级设置,即总监办,总监办负责本项目的“五控、两管、一协调”及安全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的监理工作。

3.4  监理人的指示

第3.4.4项细化为:

专业监理工程师可在其授权范围内,按合同规定履行质量监理、进度监理、费用控制、安全与环保监理等职责,可以为此发出指示,这些指示均应视为是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但如果这些指示有不当之处或受到承包人的书面质疑,其上级监理人可作出否定、变更或确认的进一步指示,承包人应予遵守。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任命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

监理员(含试验员、档案管理员)无权向承包人发送任何指示,除非其不发出指示将对工程的施工质量、安全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或不良影响。事后,其上级监理人应对该监理员发出的指示进行确认,承包人应予遵守。

本款补充第3.4.6项:

3.4.6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监理过程必须通过书面指示的形式及时通知至承包人,并抄送发包人。书面指示的内容包括所有质量、工期、合同执行、违约等内容;书面指示的执行情况实行跟踪验证,由发出人或发出人指定的有关人员进行执行过程的跟踪,并将跟踪验证情况及时反馈到监理人及发包人。承包人不执行指示,将根据合同中的相关条款及发包人的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2 依法纳税

本项补充: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费应分摊在工程量清单各工程子目的单价或合价或合同包干总价内,发包人不另行计量支付。由于政策性调整税费及税种,导致费用增加,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4.1.4 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

本项补充:

(1) 承包人应对全部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适用性、可靠性和安全性承担全部责任。

(2) 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在施工过程中可能采取的保通措施、安全保护措施、文明施工措施和标准化施工:凡是合同段内与已建铁路、公路、各种管道管线、输电线路、通讯缆线、居民住宅区等有交叉、干扰的地段,承包人应自行负责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或产权单位申请办理行政许可或协调,承担与此有关的所有费用,所需费用计入合同包干总价中。承包人应在不干扰铁路、公路、各种管道管线、输电线路、通讯缆线正常运营和不干扰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前提下,合理安排施工,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施工安全,并在需要时,疏导现有交通流,凡是与其他在建工程有干扰的地方,承包人应做好协调工作;凡是在地形复杂、路基需要深挖高填、场地狭窄的地段,承包人应制定完善可行的施工方案;凡是有跨河桥梁和涉水涵洞的,承包人应合理安排工期,以尽可能避开汛期进行水中施工,确保汛期施工的安全和施工质量。承包人对上述所有工作负责,发包人将对承包人的要求给予适当的协助,发包人的协助不免除承包人的任何责任,承包人采取上述措施而发生的全部费用应含在合同包干总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如因承包人采取的措施不力或疏忽,造成环境污染或河道阻塞或铁路、公路、各种管道管线、输电线路、通讯缆线不能正常安全运营或影响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而给其他部门或单位或个人造成的一切损失或纠纷或由上述原因造成本工程工期拖延或增加施工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3) 承包人负责协调处理本合同工程施工过程中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及单位、村委会及村小组、村民的关系和有关事宜,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和支付费用,发包人不另行支付费用,由此产生纠纷、阻工、停工而造成工期延误和费用增加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4) 凡承包人使用现有道路和地方道路(无论工程范围内外)从事与工程施工有关的一切作业,承包人必须自费维护和保持道路的畅通,在工程完工后应及时自费将道路恢复至不低于原标准。

(5) 因发包人局部交地不及时或杆线房屋拆迁不及时,承包人应合理的调配人员设备和调整施工组织,避免窝工和工期延误。

(6) 承包人还应充分考虑由于本项目施工的影响,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村委会村民要求修建或完善有关道路、排水等设施和因修建本项目而引发的需要修建的线外工程,由承包人负责处理,并将此所需费用在工程量清单子目的单价或合同包干总价中予以考虑,发包人不另行计量支付。

4.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本项补充如下内容:

承包人在使用现有道路及地方道路过程中,必须采取一切措施确保车辆及行人正常通行,做到施工、通车两不误。承包人应根据施工特点,提出保通措施及维护方案,报监理人批准,并认真组织实施。保通措施及维护方案应包括:

a.成立专业维护、管理机构,负责正常道路维护和交通管理工作;

b.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分段、分幅安排施工,要控制施工长度,留有足够通行宽度并保持良好平整度,做到排水顺畅,路面无低洼积水,确保车辆能顺利交会,车辆平稳通过;

c.配备交通管理标志,指定专人维护交通秩序;

d.加强与交警联系,争取交警参与,建立交通管理制度。

由于承包人措施不力,导致阻车和事故频发或损坏现有道路、地方道路,影响交通安全和正常运行,并造成重大影响,引起索赔,赔偿、诉讼等费用及工程拖延或施工费用增加时,应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和费用。

4.1.10  其他义务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4.1.10 第(2)目细化:

(2)除项目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承担并支付为获得本合同工程所需的石料、砂、砾石、黏土或其他当地材料等所发生的料场使用费、开采费、运输费、税金、植被恢复费、占用费、补偿费及其他开支等一切费用。发包人应尽可能协助承包人办理料场租用手续及解决使用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发包人协助办理的成功与否,不免除根据合同文件规定的承包人的一切责任。对本合同所需用的石料,砂、砾石及其他当地材料的料场,承包人应充分调查和核实。在合同实施过程中,不论何种原因导致上述场地的变更及由此而产生的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4.1.10 第(3)目细化:

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法律、法规政策,及时支付工程中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承包人在本项目中出现拖欠民工工资或与本工程有关的债务而导致阻工、上访,经发包人、监理人及政府相关部门确认后,发包人将停止对承包人的支付,直到其妥善处理为止。承包人在用工上,必须按现行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劳务或临时用工合同,并将合同副本报监理人及发包人备案。为确保将工资按期、足额直接发放给农(牧)民工本人,或委托银行发放农(牧)民工工资(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并要建立农(牧)民工管理档案和工资支付表。工资支付表应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支付对象的身份证号和签字等信息。农(牧)民工管理档案和工资支付表应报监理人备查。

如承包人不及时支付农(牧)民工工资款,造成扰民、影响社会稳定及合同纠纷,承包人必须承担相应责任。发包人保留停止对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权利,直至承包人妥善处理好上述纠纷为止。承包人必须负责农(牧)民工的人身安全,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适宜的劳动保护。

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如果出现此种现象引起不良后果和重大社会影响,发包人有权代为支付其拖欠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并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和承包人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中扣除相应款项,承包人应无条件认可。

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部是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的主体,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是民工工资支付的责任人。项目经理部要建立全体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确保将工资直接发放给民工本人,或委托银行发放民工工资,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工资支付表应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支付对象的身份证号和签字等信息。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并及时建立全体民工电子档案上报监理人和发包人备查。

发包人对承包人与分包人及供销商之间的法律与经济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4.1.10 第(6)目细化为:

(6)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①项目审计、稽查和检查等的配合

a.发包人和审计单位有权对承包人在本项目进行相关的审计和稽查,承包人必须高度重视,并委派专人积极配合工作,对审计和稽查的有关意见承包人必须及时整改。

b.当有关单位或领导对本项目进行各种检查和视察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和发包人的要求积极配合,按照发包人的要求全面有效地开展各项工作,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c.本工程项目有关的各类统计报表、汇报材料包括交(竣)工验收和项目后评价报告等,承包人有义务向发包人提供全面、真实、完整、符合要求的报表及原始资料;

d.承包人和监理人应按发包人和有关文件要求,建立相应的计量、支付和变更台帐,同时承包人和监理人应配合发包人建立相应的台帐,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三方各自的台帐应经常互相核对并保持其持续有效,直至工程决算完成。

e.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将有关材料的供货合同等资料提供给发包人和监理人备案。取材的料场、供货人、货源应保持相对固定,承包人及其供货人应接受发包人和监理人的监督检查,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送交相应有关资料。监理人征得发包人同意后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不符合要求的料场,承包人必须接受。

 ②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随时保持现场整洁,施工装备和材料、设备应整齐妥善存放和贮存,废料与垃圾及不再需要的临时设施应及时从现场清除、拆除并运走。

③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指定的银行设立开户帐户,未经发包人审核确认的银行帐户不得办理工程资金结算,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授权进行本合同工程开户银行工程资金的查询,发包人支付的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应为本工程的专款专用资金,不得转移或用于其他工程。发包人的进度支付款将转入经发包人批准的银行所设的专门账户,发包人及其派出机构有权不定期对承包人工程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承包人限期改正,否则,将终止计量支付,直至承包人改正为止。承包人的资金管理应严格按照签署的工程资金监管协议执行。

④在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修复的整个过程中,承包人应该:

a.充分关注和保障所有在现场工作的人员的安全,采取有效措施,使现场和本合同工程的实施保持有条不紊,以免使在现场工作人员的安全受到威胁:

(a)按有关规定配备专职的安全员;

(b)特殊工种(电工、电梯工、起重工、电焊工、车船驾驶员、爆破工、潜水工、瓦斯检验员等)要经过专业培训,并持有专业主管部门签发的合格证上岗;

(c)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备,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d)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教育制度,坚持人员入场教育,坚持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和事故苗头的安全教育会议,针对定期检查出来的问题召开分析会,并针对事故苗头或险情进行安全教育。增强安全施工意识,将安全工作落实到全体职工和生产各个环节。

(e)加强安全法制观念,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合同,必须坚持特殊安全操作持证上岗;

(f)加强施工管理人员安全意识,避免违章指挥;

(g)建立定期检查、突击检查和特殊检查相结合的安全检查形式,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及时采取措施排除险情。

b.承包人应熟悉和遵守环境保护法,并切实执行技术规范700 章和其他章节中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要求和规定。

c. 承包人进驻施工现场后三天应根据本条款要求制定工地规则并报监理人审查批准,告示全体工作人员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切实遵守。工地规则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a)安全保卫制度;

(b)施工安全制度;

(c)工地出入管理制度;

(d)环境卫生制度;

(e)防火、防爆制度;

(f)周围及邻近环境保护规则。

(g)农民工管理制度(含维护农民工权益制度)

(h)社会治安管理制度

⑤本项目征地范围之内的红线(即两边边线),由施工单位负责会同勘测定界单位或设计单位进行实地测量、确定坐标点、放线、编制红线交接表,并及时跟进实施开沟、埋设界址桩、撒灰线等作业任务。保证红线划界工作的质量,保证划界红线的准确无误,且负责向有需要的分包单位进行交接。如因承包人未能及时核实或核实不准确产生偏差或错误,所造成的错征土地或漏征土地所产生的征地拆迁费用损失,由承包人全部承担。

⑥承包人对永久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土地,在工程交工前负有照管责任(即自行全面负责红线维护工作)。如保护不当而产生重复征地现象或村民侵占红线,由承包人负责再次征地,且重复征地费用概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费用。承包人有配合发包人办理永久占地的责任和义务,本项目明确规定,除发包人在永久占地解决前明文要求承包人进场主要机械设备外,发包人一律不考虑承包人推迟开工的设备闲置费用和延期完工所增加的各项费用。

⑦承包人进场后应结合施工图纸和现场实际情况,对桥梁、涵洞、改路改沟、接路接沟设置的合理性等进行调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发包人和监理;否则因此带来的负面问题和后果由承包人自行负责,且承担全部费用。

⑧工程施工现场应按发包人要求设置标识牌,标牌标明工程名称、编号、桩号、施工单位、项目经理、质量责任人,监理人及开工日期等。

⑨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及工程要求,配备满足该项目施工管理的项目经理班子。项目经理班子在组织施工时要科学管理,文明施工;要抓人员培训,抓质量、计划、进度,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⑩承包人必须建立针对本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控制有效”,在施工过程中必须认真执行自检、互检、工序交接检验制度,切实做好隐蔽工程的检查工作,所有隐蔽工程必须保留实时影像资料。

?根据合同的各项规定,承包人应精心组织施工,按时完成本项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为此,承包人应提供所需的全部的监督管理、劳务、材料、设备、施工装备和其他物品。

?承包人应接受质量监督机构对其工程施工质量的监督与检查,凡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工程不验收、不支付,并应自费拆除重建。

?承包人应对本工程项目雇用的劳务、运输、供料等委托单位或个人的经济往来全权负责。在工程结束后撤出现场前均应结算清楚,否则,承包人与委托单位之间发生的经济纠纷,应由承包人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本工程项目有关的各类统计报表和汇报材料包括项目后评价报告,承包人有义务配合发包人做好编制工作并提供相应的资料。

?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要求或监理人指示完成各项预埋工作,所发生的费用按合同条款有关规定执行。

?承包人应实现的安全目标:无死亡事故。

?在本项目施工期间,承包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政府及发包人对相关保护区的规定,文明施工,不得破坏生态环境,并采取相关保护措施,否则承包人应承担由其引起的一切后果及费用。

?在本项目施工期间,承包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政府对于节能减排的相关法律法规。“十三五”期间是我国加快转变发展方式的重要时期,是交通运输业转型发展的关键时期。为贯彻落实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工作部署,加快建设低碳排放为特征的交通运输体系,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行业。本项目公路建设全过程中要认真贯彻落实节能减排的建设新理念。

承包人应严格依据国家和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对使用于本项目的机械设备的技术先进性、能耗水平和经济效益进行综合评估,严禁超过规定能源限制指标的机械设备应用于本项目施工。

加强替代能源技术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的应用。承包人在条件许可情况下应优先使用太阳能、风能等新能源,减少化石燃料及煤炭的消耗,机械设备优先采用清洁能源,努力推广新能源在本行业中的应用。

19承包人应实现的质量目标:交工验收工程质量评定合格,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

4.4联合体

本款不适用。

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4.8.1 项补充:

承包人应按劳动合同及时发放薪酬,不得因此影响工程的正常进展及发包人的声誉。因此造成的劳务纠纷,发包人在收到劳动部门的仲裁结果后,有权根据仲裁结果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代为扣付。对工程的正常进展及发包人声誉造成影响的,发包人可以向承包人课以10 万元以内的违约金。

第4.8.2 项补充:

承包人在夜间或国家规定的节假日进行永久工程的施工,应向监理人报告,以便监理人履行监理职责和义务。但是,为了抢救生命或保护财产,或为了工程的安全、质量而不可避免地短暂作业,则不必事先向监理人报告。但承包人应在事后立即向监理人报告。

本款规定不适用于习惯上或施工本身要求实行连续生产的作业。

第4.8.3 项补充:

承包人应至少设一名具有一定卫生常识及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卫生督查员负责承包人所在施工现场的传染病检查、控制、报告。一旦爆发任何具有传染性的疾病时,承包人应遵守并执行当地政府或卫生防疫部门为防治和消灭上述传染病蔓延而制订的规章、命令和要求。建立人员流动登记制度、信息报告制度,与当地卫生防疫部门积极合作,做好各项防范措施的落实工作。

第4.8.6 款细化为:

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及因其施工给他人造成的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承担相应费用。

本款补充第4.8.7~4.8.9 项:

4.8.7民工管理

4.8.7.1 承包人自行组织民工队伍进场务工的,必须按现行国家有关规定签订临时用工合同,并将合同副本报监理人及发包人备案。

4.8.7.2 民工身份确认

民工进场后,承包人和劳务公司应及时向民工颁发含有民工姓名、性别、年龄、照片、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工种、进出场时间等信息并加盖承包人项目部和劳务公司公章的民工身份证明。凡进场人员(包括管理人员)必须通过身份证专用验鉴机进行验证并登记注册方可进场。

承包人必须确定专人进行民工管理,建立民工管理档案,并就民工流动、工资发放等相关情况包括工资支付清单复印件,每月25日,报监理人备案。

对无民工身份证明在项目有务工事实的,项目发包人及监理将不认同其民工身份,不纳入管理范畴;同时,按无民工身份证明在项目有务工事实的实际务工人员500 元/人?天对承包人进行违约处罚。

4.8.7.3 岗前教育、食宿、安全、医疗卫生、劳动保护及保险

(1)民工到项目后,在务工前,承包人必须就项目基本情况、安全管理、民工管理、质量控制、地方风俗、宗教信仰、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等内容,组织每位民工参加不少于2天的岗前教育和培训,并做好相关文字、声象资料的收集工作。

(2)承包人应负责按照发包人要求为民工安排食宿,提供各种必须的生活设施,并应采取合理的卫生防护和安全措施,以保护民工的健康和安全。

对生病的民工,承包人要妥善给予治疗,并不得安排其带病务工。

(3)承包人必须负责民工的人身安全,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适宜的劳动保护。

(4)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必须保证每一位在场的民工均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否则视为违约并课以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500元/人?天。

4.8.7.4 监理人负责对民工合法权益的监督管理。

4.8.7.5 民工合同纠纷处理

承包人依据与劳务公司签订的协议或与民工签订的合同,按期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款。如承包人不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款,造成扰民、影响社会稳定及合同纠纷,承包人必须承担相应责任,经发包人核实后无误后,发包人有权代为支付其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从应付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并按招标文件中的规定,将对施工单位进行处罚。如承包人未与劳务公司或与民工签订合同的,经发包人核实事实存在,发包人也将按上述规定执行。

4.8.7.6 农牧民工工资支付

农牧民工工资支付应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工程农牧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内交发〔2020〕6 号)相关规定执行。

4.8.8 承包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劳动法》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充分保护劳动者权益。为劳动者创造良好的施工环境,提供其工作所必需的劳动保护用品,保证劳动者在劳动中免受伤害。如劳动者在为本标段服务过程中发生职业病、人身意外伤害、伤亡,索赔等事宜均由承包人负责。

4.8.9 承包人在组织人员进驻工程现场时,应切实采取预防疫情的有效措施,配备必要的医药用品、消毒、测温、通风等设施、设备,加强疫情防控工作。承包人还应建立人员流动登记制度,信息报告制度,要与当地卫生防疫部门取得联系,做好各项防范措施的落实工作。承包人应将其采取上述措施而可能发生的全部费用计入工程量清单各子目的单价和总额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因承包人采取措施不力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

第4.10.2 项细化为:

应认为,承包人在送交投标文件之前,已进行了现场考察,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查勘和核查,已经查明了以下方面的内容:

1、施工现场的地形地貌特征;

2、地质,水文,气象条件;

3、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修复的工作范围,性质和所需材料的采购、加工和运输等;

4、取土场、弃土场调查;

5、交通条件、进出场道路和生产、生活条件;

6、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实地资料。

还应认为,承包人已取得可能对投标有影响或起作用的风险、意外等的必要资料;因此,承包人是以发包人所提供资料作为参考、以承包人的察看和核查作为依据所编制的投标文件。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在投标阶段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4.11 不利物质条件

4.11.1 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  /

4.11.3 可预见的不利物质条件

本项补充第(3)目:

(3)如发生紧急情况,承包人认为将造成人员伤亡,或危及本工程或邻近的财产需立即采取行动,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没有监理人具体指令,承包人也应及时采取合理而恰当的措施,事后24小时内应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

 

补充第4.14至4.15款:

4.14 承包人施工时避免损害他人利益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共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15 承包人施工方案的充分性

承包人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在工程实施阶段考虑切实可行的施工方案,发包人不补偿因施工方案改变而引起的任何费用。施工过程中由于承包人的施工方案未考虑周全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调整施工方案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设备

本款补充第5.1.4、5.1.5项:

5.1.4根据《关于推进交通产品认证工作的意见》,为保证本工程的质量,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产品(道路交通标志、波形梁钢护拦、反光膜、轮廓标等)等材料或产品必须经国家认监委认可的有认证资格的认证单位进行产品认证,认证单位不得与承包人存在关联关系且必须经监理人及发包人认可。进场后要按有关规定进行检验验收。经监理人鉴定质量不合格并令其清除出场的材料,其费用均应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为保证本合同工程质量,对于用于本项目永久工程的钢材、水泥、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产品(道路交通标志、波形梁钢护拦、反光膜、轮廓标等)等采购,承包人应按要求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足够财务能力的供应商,经监理人审核,报发包人核备后,方可签订供货合同。承包人未按上述要求采购的材料,均视为不合格产品,由此产生返工或撤离现场的全部费用和责任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施工用水和电,由承包人自行考察现场,并承担相应费用。

承包人须充分调查用于本项目各类材料的料源及其运距情况,发包人不因任何料源及其运距的变化批准费用增加或工期延长。

承包人按上述要求进场材料与产品等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延长的,发包人不予批准。

承包人应自行充分调查本项目料场的选择以及材料的运距情况,任何因以上内容变化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

7. 交通运输

7.2 场内施工道路

第7.2.1 项细化为:

(1) 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全部费用。

(2) 所有出入现场的临时道路均应按晴雨畅通的标准进行建设养护和维修,直至工程交工。在工程交工时,对于合同约定予以保留的,需由发包人会同有关部门、机构验收合格;对于约定工程完工后不予保留的,承包人应按约定和规定拆除、恢复原貌,并承担全部费用。

第7.2.2 项细化为:

承包人应允许发包人、监理人、与发包人签订有承包合同的其他承包人和发包人安排的其他相关人员无偿使用由承包人修建和维护的临时道路、桥梁等设施。

本款补充第7.2.3 至7.2.5 项:

7.2.3 承包人如果需要修筑施工便道、便桥,应仔细察看本项目设计图纸,并结合现场考察的情况,结合本工程的特点,自行考虑并决定是否在本项目永久性征地范围外修筑沿线方向的施工便道、便桥。如承包人决定修筑此便道、便桥,应承担相关费用。

7.2.4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缺陷修复工作中一切施工作业所需的临时出入现场和施工运输,应对所使用的由发包人提供的或按需要由承包人自建的或借用、占用、利用当地的所有出入现场的临时道路和桥梁进行养护和维修,直到工程竣工,并应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上述临时道路的使用所引起的补偿费、诉讼费、损害赔偿、指控费及其它开支。

7.2.5 在工程施工中发生的运输便道的修建、现有交通设施的改造、现有乡村运输道路的维护保养和环境污染等费用一律由承包人承担。使用的乡村运输道路的恢复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7.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本款细化为:

承包人出入现场、施工运输,使用地方道路或航道时,应认为承包人已接受原有地方道路、桥涵、排水沟、航道等是完好的,承包人应负责自费与地方协调、改善、加固并养护。承包人在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缺陷修复工作中的一切施工作业应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借用、占用或使用当地道路或其他交通设施所引起的补偿费、诉讼费、损害赔偿、指控费及其他开支。

为保证道路交通安全及运输畅通,承包人应采取以下措施:

(1)当施工期间道路堵塞时,承包人必须在与交通和公安部门协商下,采取足够的引导交通措施;

(2)承包人制定运输计划时,应避开现有道路上高峰时的运输。

8. 测量放线

8.2 施工测量

本款补充第8.2.3 至8.2.4 项:

8.2.3 承包人应负责施工测量放线工作的准确性。承包人配备的测量仪器和工具必须满足工程精度的要求。在施工工程中,承包人应经常对使用的测量仪器进行定期检查与校正,填写检查证书报监理人核查。

8.2.4 承包人应当将每次施工测量资料报监理人审核,对于重要的主体工程的施工测量资料,应至少在48 小时之前通知监理人进行复测。

8.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本款约定为:

根据监理人书面给定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高程,承包人负责对本工程进行准确的放样,并对本工程各部分的控制点坐标、地面线标高、尺寸及其线形进行精确地复核。如发现图纸有错误或有变化需重新调整时,应向监理人提交一份详细资料,列出他认为有错误或有变化需修正的数据报监理人核查确认。如果承包人在全部开工前对图纸中的数据未提出异议,则认为图纸中的数据是准确无误的,在工程计量时则不予纠正。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而未及时告知监理人或发包人,导致工程损失的,由此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也不予顺延。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第9.2.3 项细化为: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合同》及《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自身人员及进入工地有关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1) 承包人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的,应当立即制止。

(2) 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备,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出入口或者沿线各交叉口、施工起重机械、拌和场、临时用电设施、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以及孔洞口、基坑边沿、脚手架、码头边沿、桥梁边沿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承包人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承包人应当做好现场防护。因承包人安全生产隐患原因造成工程停工的,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其他原因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3) 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承包人在工程中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式脚手架、滑模爬模、架桥机等自行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承租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承包人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由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查验。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4) 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及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合同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承包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5) 承包人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承包人技术负责人、监理人审查同意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6) 承包人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医疗救助设施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7) 承包人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必需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并确保其熟悉和掌握有关内容和违章操作的危害。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在施工中发生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8) 承包人应当对其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9.2.4 项细化为: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本项目的应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并自行自费进行演练。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承包人应当立即按要求向发包人、监理人和事故发生地的交通安全生产监督部门以及安全监督部门报告。发包人、承包人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力量抢救,保护好事故现场。

第 9.2.5 项细化为:

施工期间承包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政府有关施工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同时严格执行发包人制订的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安全检查程序及施工安全管理要求,以及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

为确保将安全施工措施落到实处,发包人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部 法》(交通部 2017 年第25号令)以及《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的通知》(财企[2012]16号)要求设置安全生产费,该项费用按发包人公布的最高投的标限价的1.5%计。该项费用必须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如承包人在此基础上增加安全生产费用以满足项目施工需要,则承包人应在本项目工程量清单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予以考虑,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特殊防护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必须严格按招标文件《技术规范》的要求执行。

安全施工措施落实应充分考虑施工中(如开挖安全措施、安全标识、警示标识、围护设施等)的安全措施。

9.4  环境保护

本款补充第9.4.12项:

9.4.12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法用地、规范用地、科学用地、合理用地和节约用地;取弃土场、砂石场、驻地及预拌(场)站等要按照生态、国土等部门以及监理人批准的位置设置,且取弃土场、砂石场非特殊情况严禁设在公路两侧可视范围以内。否则,一切后果由承包人自负。

承包人在办理取(弃)土、采石挖砂场临时占地手续时,须同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办理满足环保、水保等相关要求的复垦方案,并经当地生态、国土等部门批准或同意后报发包人及相关部门核备;否则,不予开工。取(弃)土、采石挖砂结束后,在项目交工验收前,承包人须依据批准的复垦方案和本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要求,自费复垦至临时占地使用前状况,达到国土等相关部门要求,并通过相关验收。承包人必须做好其施工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否则,因环境保护发生的一切纠纷及经济赔偿等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9.5 事故处理

本款补充:

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应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的规定办理。

质量事故等级的划分和报告制度应按照《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的规定办理。

10. 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

本款补充:

承包人编制的施工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原材料质量控制措施,路面各结构层施工质量保证措施;

(2)低温气候条件下,确保施工进度与质量的有效措施;

(3)环保、水保措施(防尘、防噪音等);

(4)文明施工、安全生产措施;

(5)施工生产、生活用电(水)的保障措施;

(6)满足本标段及相邻标段施工的通行便道保通措施;

(7)满足业主精细化管理工作需要的通讯、网络、办公软件等保障措施;

(8)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

(9)重点、难点工程专项施工技术方案。

11. 开工和竣工

11.1 开工

第11.1.1 项细化为:

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书后28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开工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施工管理机构、质检体系、安全体系的建立,劳务、机械设备、材料的进场情况,水电供应,临时设施的修建及总体施工组织设计等。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 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3 日内开始施工。

11.2 竣工

本款补充:

承包人应确保本项目在发包人要求的期限内交工,并在合同报价中充分考虑为保证按时交工所需的人员、设备、材料(包括模板)等各项投入,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费用。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本款补充: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范围:

(1)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对本项目而言,是指发生六级(含六级)以上地震、龙卷风、工地受淹以及不利的降水等引起延误的情况。

(2)不利降水的衡量标准为:

a.按本省气象部门统计的项目所在地降水资料,取最近三十年的平均降水天数为标准;

b.按项目所在地实际统计的年降水天数与(a)所指的年降水天数之差,每年计算一次。

(3)异常恶劣气候的时间,监理人将根据承包人的申请和提交的证明予以评定,但在评定时还将考虑按同等标准,用施工期限内其它月份异常良好的气候的时间予以抵补。异常气候在每个月对工程进度影响的评定,应在整个合同期内予以累计。

(4)若恶劣气候只是对局部工程有影响,承包人应采取合同措施予以弥补,而不能推迟工程的总工期。

增加11.8工期延长的审批

(1)必须是非承包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工程延误,监理人才可考虑是否受理承包人的延期申请;

(2)若只是分部分项工程受影响,承包人应采取补救措施加以弥补,而不应考虑推迟工程项目的总工期;

(3)监理人经审查同意延长工期的应当报发包人批准。

12. 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本款(6)目约定为:

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① 由于工程质量不合格,虽经返工,仍不能保证工程质量而导致的停工整顿;

② 由于工程进度不平衡或管理不善,虽经监理人多次提示而无明显改进,所导致的停工整顿;

③ 由于进驻现场的主要人员、重要设备与投标文件不符,而导致的停工;

④ 为迎接政府相关部门检查、评比或配合重大政治活动而引起的暂停施工。

13. 工程质量

13.1 工程质量要求

第13.1.1 项约定为:

工程质量验收按补充技术规范、技术规范及《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工程质量控制标准土建工程》(DB15/441-2008)、《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1-2016)执行。在工程实体、原材料质量的控制上,各类技术规范、规程及图纸等对同一试验、检测指标规定值不一致时,取高限。

本款增加第13.1.6 至第13.1.8 项:

13.1.6 承包人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13.1.6 发包人应对工程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建设全过程进行管理,对检查中发现的技术、质量和其他问题,应责令承包人返工或整改;对存在的隐患,有权责令承包人予以解决。

13.1.7 发包人对存在质量问题或质量隐患的工程有权直接发布或授权监理人发布停工令。

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第13.2.1 项补充:

第13.2.2 项细化为:

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对现场施工人员加强质量教育,强化质量意识,开工前技术交底,进行应知应会教育,严格执行规范,严格操作规程。

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第13.5.1 项细化为: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须提前24小时通知监理工程师进行现场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发包人可按比例抽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同时在监理人员在场的情况下进行摄像或照像并形成能说明其施工过程的文字记录和影像资料,并纳入计量资料、竣工归档资料中。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对于新增或变更的工程隐蔽覆盖前除按正常程序通知监理人检查外,还必须通知发包人,经监理人和发包人检查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覆盖,否则资料无效。

补充第13.7 款:

13.7 质量抽检

自治区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局或其委托授权的盟(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有权对承包人施工质量随时进行抽检,并通过监理人对工程质量实施否决,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并免费提供试验用的试件。

14. 试验和检验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第14.1.1 项补充:

(1) 所有用于本工程的材料和设备进场以前,承包人必须向监理人提交生产厂商出具的质量合格证书和承包人检验合格证书,证明材料、设备质量符合本合同技术规范的规定,以供监理人批准。

(2) 承包人应随时按监理人的指令在制造、加工或施工现场对材料和设备进行检验。

(3) 承包人应为监理人对材料或设备的检验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在材料用于工程之前,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提供材料样品以供检验。

(4) 所有施工操作工艺均应符合合同的规定,或监理人的指令。

本条补充第14.5 至14.6 款:

14.5 独立的检查

当承包人与监理人就材料或设备的检验结果发生争端时,监理人可以将材料或设备的检查和检验委托给一家独立的检验单位。该检验单位必须具有国家技术监督局和专业机构的认证资格。当该独立检验单位对材料或设备的检验结果证明监理人检验的结果是正确的,则承包人应接受监理人的指令,并承担委托检验费,否则,委托费应由监理人承担。

14.6 试验室

承包人自建试验室或委托试验。

15. 变更

15.3 变更程序

第15.3.4 项细化为:

15.3.4 设计变更程序要执行交通运输部颁布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颁布的《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以及本项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15.6 暂列金额

按工程量清单第100章~700章清单合计金额的3%计列。

15.7  计日工

不适用,删除本款内容。

16. 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本款约定见“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内容。

17. 计量与支付

17.1 计量

17.1.3 计量周期

第17.1.3项约定:

计量周期末指每月25日。

17.1.4 单价子目的计量

本项补充:

(8)如果承包人对监理人计量复核结果不予同意,应在7天之内向监理人提出申辩,监理人收到此申辩后,应会同承包人复查对记录和图纸的计量审核,或予确认,或予修改。如果承包人不参加此复查,则应认为监理人复查核实结果是正确的。

17.2  预付款

17.2.1  预付款

本项目不提供开工预付款。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2 进度付款申请单

不适用

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本项(1)~(4)款不适用

本项补充第(5)目

工程款支付:本项目支付方式为根据上级补助资金到位情况按月计量支付,即实行按月计量支付报表中工程师确认的当月完成有效工程量进行计量,工程量不得超过设计图纸工程量,竣工后办理竣工结算。

本项补充第(6)目

(6)发包人将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制度,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克扣农(牧)民工工资问题,为了保证农(牧)民工合法权益,发包人在每期施工计量支付款中计提计量支付款的2%作为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

17.3.5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存时间:发包人应在每期施工计量支付款中计提;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存金额:每期施工计量支付款的2%。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扣留条件: 当承包人发生拖欠工资情况时,由发包人核实后将其计提保证金直接用于支付拖欠农牧民工工资,同时将保证金动用相关资料按管辖权限向劳动监察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返还时间:工资保证金按年度进行计提、返还。发包人要在每年项目停工时对农牧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 60 天。公示期满且承包人出具无拖欠承诺后,发包人在次年首期计量支付时返还上年度未动用的工资保证金,同时计提当年首期保证金。项目通过交工验收后且无拖欠农牧民工工资情况的,发包人应退还承包人剩余工资保证金。

17.4 质量保证金

第17.4.2项细化为:

(1)在整个合同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工程质量经质量监督部门鉴定合格,并经发包人、监理人核实无缺陷责任后,发包人凭承包人申请14天内向承包人退还质量保证金。

(2)质量保证金属建设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视为承包人的工程结算价款,用于抵债或作为处理承包人经济纠纷的费用。

(3)投标人报价时须综合考虑因社会协调等问题造成的工程质量鉴定延迟,而致使延迟退还质保金的因素。

18. 交工验收

18.3  验收

本款补充第18.3.8项:

竣工验收

当建设项目工程符合《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竣工验收条件后,发包人应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及时向交通主管部门申请验收。

竣工验收由上级主管部门主持,竣工验收委员会负责对工程实体质量及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分,对各参建单位进行综合评价,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工程质量和建设项目等级,形成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18.5  施工期运行

不适用,删除本款内容。

18.6  试运行

不适用,删除本款内容。

18.9  竣工文件

本款细化为:

承包人应按照《公路工程交(竣)工验收办法》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编制竣工图表和施工文件,承包人还必须按交通运输部交财发[2000]207号《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办法》的规定和要求编制(由该承包人实施的部分)竣工决算一式六套,提交监理人审核,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建设过程中应同步收集、整理交竣工资料,对隐蔽工程和重复部位的施工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保留施工照片、影像资料、电子文档。所有施工资料应按照案卷归档要求将全部资料统一装订组卷,编排档案和总目录,或者按照发包人或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竣工文件编制办法》进行档案管理,并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内交发[2012]135号文件有关精神及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或档案管理部门的最新规定。同时,承包人还须在缺陷责任期内为竣工验收补充竣工资料,并在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之前提交。

整个施工过程中所涉及到的交、竣工资料的整理、制作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报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19.缺陷责任和保修责任

19.2 缺陷责任

第19.2.3 项补充:

在缺陷责任期内,下述原因造成的缺陷修复和查验费用应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1)承包人所用的材料、设备或操作工艺不符合合同要求;

(2)承包人的疏忽或未遵守合同中对承包人规定的义务。

本款补充第19.2.5 项:

19.2.5 在缺陷责任期内,对于经发包人认定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应在发包人限定的期限内完成修复工作,并自行承担修复和查验的所有费用,承包人无权要求发包人支付任何工程费用,也无权要求发包人返还质量保证金作为修复费用。如果承包人拒绝修复缺陷或损坏,或者在发包人限定的期限内未完成缺陷修复工作的,经发包人和监理人认定后,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由承包人负责承担,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的质量保证金中扣除修复费用并支付给其他单位。

19.7 保修责任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补充第19.7 款第(5) 目为:

承包人应在监理人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之前,将由项目经理和承包人法人代表共同签署并盖有单位法人章的保修承诺书交给监理人,并同时送发包人、管养单位各一份。保修承诺书格式由监理人制定。如承包人不愿或不能出具保修承诺书,则缺陷责任期相应延长,监理人不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保留金不退还并将作为保修费用,用于支付因承包人施工质量原因造成的损坏修复。

20. 保险

20.1 工程保险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本项补充:

但是,由于下列情况本应却未能从保险人处收回偿额,应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

(1) 承包人未按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事故情况;

(2) 承包人未按第20.6.1项约定的期限进行投保;或

(3) 承包人未按第20.6.3项约定投保足够的保险额。

20.6.6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补充

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由承包人以承包人与发包人联名投保,保险期为合同约定的施工期及缺陷责任期,保险费由发包人承担。投保的范围与条件和保险费率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办理。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投保金额为工程量清单100章至700章的合计金额(除建筑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除外),保险费率为3.0‰;第三者责任险的最低投保金额为100万元,事故次数不限(不计免赔额),保险费率为4.0‰,如出现保险事故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应由承包人负责补偿。上述两项保险由承包人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自行投保。保险费由承包人报价时列入工程量清单100章内。发包人在接到支付凭证后,将按照支付凭证的实际费用进行计量。

本项目承包人装备险、承包人职工的(人身)事故险和进场的材料及工程设备险等由承包人自行投保,保险费由承包人承担并支付,并包含在所报的单价或总额价中,不单独报价。由于承包人未投保所造成的一切损失或索赔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责任(自开工之日起至本合同工程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止)。

21. 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项补充:

本项所述(1)、(4)目风险应按照合同条款第20条的规定办理保险,以便在风险发生时,能保护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利益不受到损害。

21.1.1(6)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政府禁令。

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本项补充:

a、由于合同条款第21.1.1项中的任何一种已投保的不可抗力风险造成的上述损失或损害,承包人应在事故发生后及时报告监理人和保险人并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不能从保险人收回的免赔额部分由承包人自己承担,而超过保险人最高赔偿限额的损失部分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按照通用合同条款21.3.1项中规定的原则进行分担。

b、由于合同条款第21.1.1项中的任何一种无法投保的不可抗力风险造成的上述损失或损害,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的范围内弥补损失或损害。同时,监理人应按照合同规定在与承包人协商并报发包人批准后,确定合同价格的增加额,通知承包人,并抄送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c、由于不可抗力风险和若干其他风险结合而造成的上述损失和损害,在按照本目(a)或(b)(视情况而定)进行处理时,应考虑承包人和发包人双方按比例承担的责任。

22.违约

22.1  承包人的违约

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本项(2)目细化为:

(2)承包人违反第5.3 款或第6.4 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材料或工程设备撤离施工场地;

本项(3)目细化为:

(3)承包人违反第5.4 款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或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或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本项(7)目细化为:

(7)承包人原因未能按期开工;

(8)承包人违反第4.6 款或6.3 款的规定,未按承诺或未按监理人的要求及时配备称职的主要管理人员、技术骨干或关键施工设备;

(9)经监理人和发包人检查,发现承包人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

(10)承包人以各种理由减少或降低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工程内容,拖延施工工期,并因此造成重大或者特大质量和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工期延误的;

(11)承包人不签订劳动用工合同、非法使用农(牧)民工的,或者拖延和克扣农(牧)民工工资的,或者使用假公章(非由发包人统一在公安部门备案的)签订劳务、分包、材料采购、设备租赁等合同的;

(12)承包人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承包人名义承揽工程的;

(13)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2.1.2  当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课以违约金,具体约定如下:

(1)若发生22.1.1(1)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课以20万元违约金,并责令其纠正。

(2)若发生22.1.1(2)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课以违约金约定为:关键设备5万元/台(套),其它设备1~3万元/台(套),临时设施3万元/台(套),关键材料1~3万元;同时,可限期责令承包人将已撤离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材料或工程设备重新进场。

(3)若发生22.1.1(3)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课以20万元违约金;同时,发包人可另行委托其他单位代为清理,所发生的费用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扣除。

(4)若发生22.1.1(4)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课以10万元违约金;同时可按第11.5款规定办理。

(5)若发生22.1.1(5)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课以20万元违约金;同时,发包人可另行委托其他单位代为修复,所发生的费用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扣除。

(6)若发生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以接管本工程,终止承包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承包,但不因此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义务和责任,发包人可自行或雇用其他承包人完成该工程,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同时发包人将承包人的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7)若发生22.1.1(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课以10万元违约金,并责令其纠正。

(8)若发生22.1.1(8)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责令其纠正,同时课以违约金约定为:

a.项目经理、副经理或项目总工10万元/人次,其他主要管理人员、技术骨干5万元/人次;

b.关键设备不到位5万元/台(套),其它设备1~3万元/台(套);

(9)若发生22.1.1(9)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视情节轻重,课以10~20万元违约金,并责令其纠正;

(10)若发生22.1.1(10)、(11)、(12)、(13)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视情况而定,参照法律、法规及合同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22.1.3 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本项补充:

承包人对本工程进行转包或违规分包,除其履约担保不予退还外,还应赔偿发包人工程损失费,同时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上报交通主管部门记入其信用档案中。

22.2 发包人违约

22.2.2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返还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的违约金如下:/。

23. 索赔

本款修改为:

本项目因发包人不能按规定提供永久用地等涉及造成工期延误的一切情形,发包人将相应顺延合同工期,不予调整费用。

25. 其他

25.1  增值税及其附加

按照国家现行税法和有关部门现行规定,承包人因承包本合同工程需缴纳的一切税费均由承包人自行缴纳并摊入各工程细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发包人不单独支付。

25.2  分阶段施工计划的调整

在合同总工期不变的前提下,发包人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或他认为有必要的任何其他理由而对工程分阶段工期所进行的调整,承包人应无条件地服从,由此而可能引起工程费用投入的变化将不另考虑,发包人不再单独支付。

25.3  试验配合

在合同实施期间,发包人有权免费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室,承包人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并承担相应费用,也不得对因此可能发生的人工、机械闲置损失向发包人提出补偿要求;否则,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进行处罚。

25.4  办公设施

为保证工程资料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实现发包人精细化管理目标,使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各方信息实时共享和交流,承包人应配备性能良好的办公、通讯和网络设备等,并采用经发包人同意、使之完全兼容的项目管理软件。

25.5 未能明确的规定

本合同未能明确的有关规定,如质量管理、计划管理、计量与支付管理、变更管理、材料管理、廉政建设、消防安全、驻地建设、水资源管理等,按发包人转发或下发的项目管理办法、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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