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登录乌拉特前旗政务公开平台
索引号 wqq_ybj/2023-11475 效力属性
发布机构 医保局 文  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4-08-15
医保门诊统筹政策调整了
发布单位:医保局 发布人:张紫薇 发布时间:2024-08-15 点击量:7 字体: 大 中 小

 职工医保门诊特殊慢性病和门诊特殊用药以外的门诊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等门诊统筹待遇,统一纳入职工普通门诊统筹支付。


 参保职工享受职工普通门诊统筹待遇,在一级及以下定点医药机构就诊购药,报销比例5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在职职工1000元、退休职工1500元。剩余职工普通门诊统筹额度仍可在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二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65%,三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60%,退休职工提高5%。各级医药机构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在职职工4000元、退休职工5000元。


 参保人员在市内定点零售药店享受职工门诊统筹待遇,须凭市内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在市外享受职工门诊统筹待遇须持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处方。


 城乡居民普通门诊统筹待遇支付范围扩大至市内一级(含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5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200元。



关闭 打印 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