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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wqq_czj/2021-05279 效力属性
发布机构 财政局 文  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1-11-25
乌拉特前旗财政局机构职能
发布单位:财政局 发布人:李扬 发布时间:2021-11-25 点击量:9 字体:

旗财政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财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市委、旗委相关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财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全旗财税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订旗政府与企业的分配政策和办法,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推进全旗财政管理体制改革。

(二)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旗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地方性政策、制度,并监督执行。

(三)负责管理全旗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编制年度全旗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组织制定全旗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受旗政府委托,向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财政预算、执行和决算等情况。负责政府投资基金旗财政出资的资产管理。负责全旗预决算公开。办理与市财政年终结算事宜。     

(四)研究拟订旗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有关税收办法及税收调整方案。按规定权限负责审核报批地方税减免和税率调整工作。

(五)按分工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审核并汇总编制全旗政府性基金预决算草案。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财政票据。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

(六)组织制定全旗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全旗国库业务,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拟订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落实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完善建设工程招投标程序,规范招投标双方交易行为;负责评审专家库的建设以及专家的分类、抽取、评价、培训等工作。

(七)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政府国内债务管理的制度和政策。依法拟订全旗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和办法。负责政府性债务风险管控、限额管理。负责统一管理政府外债相关工作。

(八)负责管理全旗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依法管理资产评估有关工作。      

(九)负责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执行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负责组织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工作。督导和规范内部控制,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和建议。

(十)负责审核并汇总编制全旗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有关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

(十一)负责办理和监督全旗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中央、自治区、市和旗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参与拟订全旗基本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制定基本建设财务制度。  

(十二)牵头编制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根据旗政府授权,集中统一履行全旗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建立国有金融资本报告制度。拟订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规章制度和财政与金融协调配合相关政策,负责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管理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按规定管理全旗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十三)负责审核并汇总编制全旗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组织实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和办法,收取全旗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

 (十四)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市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实施全旗性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办法和实施细则;根据乌拉特前旗人民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全旗企业的国有资产;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 

(事务)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定考核标准和措施办法,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所出资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对出资企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的国有资产的产权变更处置等依法进行监督管理。按照管理权限,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健全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按照出资人职责,督促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市和全旗关于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等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工作。

(十六)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市有关金融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参与拟订金融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金融业深化改革和创新发展。

(十七)统筹建立健全金融体系。会同有关部门协调服务全旗金融业发展。指导法人金融机构的改革发展。强化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功能。优化金融营商环境。

(十八)推动全旗普惠金融体系建设。培育和发展“三农三牧”“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体系。统筹指导全旗农村信用合作机构改革发展。

(十九)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指导全旗企业融资工作,协调企业上市挂牌、债券融资和并购重组、再融资工作。推动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规范发展。

(二十)负责对全旗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督管理。

(二十一)负责对权益类、合约类交易场所的监督管理。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机构监管。强化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的监管。

(二十二)负责金融对外交流合作,深化金融区域合作。统筹协调人民政府与金融机构战略合作。推动金融系统人才队伍建设。

(二十三)健全完善地方金融风险防范处置机制,推动落实属地风险处置责任,维护地方金融稳定与安全。牵头开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责地方金融基础数据和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

(二十四)负责协调旗内金融机构。依法依规负责落实属地风险处置责任和相关工作。指导有关金融行业自律组织和中介机构规范发展。

(二十五)承担与履行职能相应的责任。                

(二十六)完成旗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七) 职能转变

1. 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创新调控方式,构建发展规划、财政、金融等政策协调和工作协同机制,强化经济监测预测预警能力,建立健全重大问题研究和政策储备工作机制,增强宏观调控前瞻性、针对性、协同性。

2. 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推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完善转移支付制度,优化转移支付分类,规范转移支付项目,增强地方统筹能力。逐步统一预算分配,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全面推行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管理,完善监督制度。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健全地方税体系,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形成税法统一、税负公平、调节有度的税收制度体系。

3. 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规范举债融资机制,构建“闭环”管理体系,严控法定限额内债务风险,着力防控隐性债务风险,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4.将旗工业和信息化局的典当行、融资租赁管理职责和相关机构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划入旗财政局;将旗财政局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划入旗农牧和科技局;将旗财政局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职责划入旗审计局。

(二十八)有关职责分工

1、税政管理职责分工。

旗财政局会同国家税务总局乌拉特前旗税务局等部门提出地方税税目税率调整、减免税等建议,与国家税务总局乌拉特前旗税务局共同上报。旗财政局会同国家税务总局乌拉特前旗税务局等部门组织税收实施细则和税收政策调整方案的起草工作,与国家税务总局乌拉特前旗税务局共同上报和下发。国家税务总局乌拉特前旗税务局负责对税收实施细则执行过程中的征管和一般性税政问题进行解释,事后向旗财政局备案。

2、非税收入管理职责分工。旗财政局负责拟定和组织实施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制度,负责非税收入账户、收缴方式、退付退库等管理。旗税务局按照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等有关规定,负责做好非税收入申报征收、会统核算、缴费检查、欠费追缴和违法处罚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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