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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统计局 文  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1-11-25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重要内容解读
发布单位:统计局 发布人:唐昊坤 发布时间:2021-11-25 点击量:6 字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重要内容解读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国家统计调查制度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必须依法向当地政府统计部门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依据统计法律法规,各调查对象有下面相应的统计权利和义务:

(一)、要指定统计负责人和统计人员,并在第一次上报统计报表时,报当地政府统计部门备案,人员发生变动要在10天内补报。

(二)、要建立健全统计工作制度,按规定整理、保存原始记录、建立统计台帐,并对来源于以上资料的统计数据真实性负责。

(三)、要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统计报表和有关统计资料。

(四)、统计报表上报方式: 按国家调查制度电脑联网直报或纸介质上报。

(五)、上报统计部门的统计报表和数据资料,统计部门依法予以严格保密,并按国家统计法律法规规定,只限于统计用途。

(六)、没有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等法定标识的统计报表,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并可向统计部门举报。

(七)、任何单位、个人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都要依法受到相应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将根据国家统计局《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统计局等《关于对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在国家、省统计局网站、茂名统计信息网、“信用中国”“信用广东”“信用茂名”等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依法受到27个部门的联合惩戒。

二、《统计法》重要内容解读:

(一)、关于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的权力和义务的规定

《统计法》第三十条 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有权就与统计有关的问题询问有关人员,要求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资料并改正不真实、不准确的资料。

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颁发的工作证件;未出示的,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调查。

【释义】本条是关于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的权力和义务的规定。

统计调查是统计人员最主要的职责和任务。为了保障统计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需要对统计人员在统计调查活动中享有的权力和应当履行的义务作出明确规定。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具有以下权力:1.有权就与统计有关的问题询问有关人员,以核实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2.有权要求有关人员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资料,即要求有关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填报统计调查表并提供有关情况。3.当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的统计资料不真实、不准确时,统计人员有权要求其改正。

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向统计调查对象表明身份。要求统计人员在进行调查时出示工作证件,有利于维护统计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防止统计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假冒其名义,非法开展统计调查。如果统计人员在进行调查时没有依法出示工作证件,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调查。

(二)、关于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个人在普查中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的规定

《统计法》第四十四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个人在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活动中拒绝、阻碍统计调查,或者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普查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

释义】本条是关于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个人在普查中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的规定。

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是国家专门组织的、全国性的、对全体统计调查对象进行的统计调查。重大国情国力普查对于全面、系统地收集、整理和提供反映国情国力情况的统计数据,分析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制定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国实行的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有人口普查、经济普查和农业普查三类。与其他统计调查不同,重大国情国力普查需要动员各方面力量才能顺利开展,需要全体统计调查对象给予支持和配合,如实地提供统计资料。如全国人口普查,需要得到每一个居民的支持。个人的积极配合,是维护普查工作正常秩序,确保普查数据质量的根本保障。为了促进个人更好地依法履行普查义务,本条规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个人在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活动中拒绝、阻碍统计调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普查资料的,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

(三)、关于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统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义务的规定

《统计法》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释义】本条是关于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统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义务的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监督检查职责是其法定职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本条规定的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检查的义务主要包括三项:一是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也就是检查对象应当按照政府统计机构的要求,将自己所掌握的有关监督检查所需要的情况,以及相关证明和资料,实事求是地向统计机构提供。二是不得拒绝、阻碍检查。在接受检查时,被检查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要为政府统计机构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权提供便利,不能消极应付,更不能采取任何方式阻碍检查。三是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对拒不配合统计机构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关于迟报或未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统计法》第四十二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释义】本条是关于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本条规定了两类统计违法行为:一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迟报统计资料。迟报统计资料,是指统计调查对象违反本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没有按时报送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二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未依法设置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是保障统计调查对象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履行资料报送义务的基础,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的,属于本条所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下列责任:国家机关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



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关于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在统计调查和执法检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的规定

《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1)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2)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3)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4)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5)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释义】本条是关于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在统计调查和执法检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的规定。

本法第七条对统计调查对象依法提供统计资料作出义务性规定,明确要求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本法第三十六条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监督检查作出义务性规定,明确要求作为被检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违反上述义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1.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是指明确表示不提供统计资料;2.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是指虽没有明确表示不提供统计资料,但未按时提供,且经催报后仍不提供;3.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是指所提供的统计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没有全面反映实际情况;4.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是指明确表示不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或者虽然答复了但答复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5.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是指明确表示不接受统计调查、统计检查,或者使用暴力、威胁等各种方式阻挠、抗拒统计调查、统计检查。6.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在统计调查和执法检查活动中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下列责任:1.违法主体是国家机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2.违法主体是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3.违法主体是个体工商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条没有对作为统



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规定罚款处罚,主要是考虑国家机关的经费来源于各级财政,对其给予罚款处罚,达不到惩戒目的,而应当通过给予处分追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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