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wqq_sfj/2021-05526 | 效力属性 | |
发布机构 | 司法局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1-11-25 |
乌拉特前旗关于落实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全旗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进一步提高国家工作人员法治素养和依法办事的能力水平。根据巴彦淖尔市党委组织部、宣传部、司法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的《巴彦淖尔市关于落实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的实施办法》,结合乌拉特前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通过完善和落实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推动领导干部带头学习宪法和法律,带头厉行法治、依法办事,推动国家工作人员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表率,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带动全民树立法治信仰、厉行法治精神,全面推进法治乌拉特前旗建设。
第二章 主要内容
第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要紧密结合实际,认真学习以宪法为核心的各项法律法规,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努力提高法治素养,不断增强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主要内容包括:
(一)突出学习宪法;
(二)学习国家基本法律;
(三)学习民族区域自治方面的法律法规;
(四)学习与经济发展和人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
(五)学习与履行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
(六)学习自治区及我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
(七)学习党章和党内法规;
(八)深入推进法治实践,结合国家工作人员岗位需求开展用法活动。
第三章 主要制度和措施
第四条 健全完善党委(党组)中心组学法制度。坚持领导干部带头尊法学法,把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和党内法规列入各级党委(党组)中心组年度学习计划,组织开展集体学法。市级党委(党组)中心组每年不少于2次,旗县处级党委(党组)中心组每年不少于3次,苏木乡镇科级党委中心组每年不少于4次。党委(党组)书记是集体学法第一责任人,要做学法表率,带头讲授法治课,每年不少于1次。
第五条健全完善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各级政府常务会议要把法律学习纳入学习计划,坚持在会前或会中组织学习与所议事项相关的法律法规。各级政府部门均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会议集体学法制度,每年组织集体学法不少于4次。
第六条健全完善日常学法制度。坚持以自学为主的方法,联系实际制定学习计划,明确学习任务,保证每年度学法不少于40小时。定期组织法治讲座、法治论坛、法治研讨等专题辅导,利用国家宪法日、自治区法治宣传月、法律颁布实施纪念日等重要节点开展形式多样的学法活动,推动经常性学法不断深入,每年组织集中法治讲座不少于2次。依托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系统、政府网站、普法网站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资源,搭建和完善学法平台。尤其要充分运用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工作人员网络在线学法用法及考试系统,做好日常学法各项工作,推动国家工作人员学法常态化。
第七条加强法治培训。把法治课列为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和干部院校和其他相关培训机构的培训必修课程。各培训院校1个月以上的培训班要安排法律学习不少于8学时;其他班次要根据不同的类别和学员特点,安排相应的法治学习内容和课时。把法治教育纳入国家工作人员入职培训、晋职培训的必训内容,加大各类在职业务培训中法治内容的比重,在组织调训中增加设置法治类课程,确保法治培训课时数量和培训质量。
第八条坚持重大决策前专题学法制度。凡是涉及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等重大问题,决策前应先行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落实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确保依法科学决策。
第九条积极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制度。实现市、旗县区、苏木乡镇(街道)三级政府法律顾问全覆盖,为政府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预防和减少违法决策行为的发生。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要普遍设立公职律师,参与决策论证,提高决策质量。推动在国有企业设立公司律师,防范经营风险,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十条严格落实依法履职各项制度。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履行职责,把学到的法律知识转化为依法办事的能力。
第十一条 严格落实宪法宣誓和领导干部出庭应诉、旁听庭审制度。旗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对于单位主要负责人参与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应当组织相关人员旁听。对出庭应诉案件以外的其他行政诉讼案件,提倡行政机关负责人旁听案件审理。各单位、各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旁听庭审活动。
第十二条完善考核指标体系。建立领导干部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测评指标体系,并将测评结果作为领导干部实绩考核的参考依据,纳入地区和部门考核内容。将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情况纳入本地区、本系统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情况纳入精神文明创建内容,列入法治城市、法治旗县区创建考核指标,并相应增加考核的分值权重。
第十三条健全完善学法登记、档案和通报制度。建立公务员学法考试考核登记册,将每年的学法情况登记在册,对达不到学分规定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建立个人学法档案,详细记录法治培训、讲座、知识竞赛、演讲比赛及法治宣讲等情况,并将考试成绩记入《公务员培训证书》和培训情况登记表,作为记载国家工作人员学法情况的重要载体。各相关单位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每年对本单位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情况进行通报,推进学法用法工作深入开展。
第十四条实行法律知识考试制度。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原则,全面推行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考核制度。市、旗县区机关和事业单位拟任副科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工作人员,国有企业高中级管理人员都要参加任前法律考试。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录用、招聘中法律知识的考察测试,公务员录用考试法律知识的比重不应低于30%。各地区、各部门分层次组织国家工作人员参加网络普法考试,每年至少组织1次网络普法考试。对拟从事行政执法人员根据相关规定组织专门的法律考试,经考试合格方可授予行政执法资格。
第十五条建立健全年度述法制度。将学法用法和推进法治建设情况作为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述职重要内容,纳入年度考核,实现“德、能、勤、绩、廉、法”六位一体综合考核。述法考评对象为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及所属部门,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及非国有企业中层以上领导干部。述法内容包括履行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法治学习情况、重大事项依法决策情况、依法履职情况、行政诉讼应诉情况、普法教育责任制落实情况,开展法治巴彦淖尔建设等情况。
第十六条加强考试考核结果运用。把学法用法情况列入国家工作人员年度考核重要内容。对无故不参加网络普法考试的国家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视为不合格;对考试(含补考)不合格者,其当年年度考核降低一个等次;拟提任领导干部的,暂缓任命。对在学法用法中有突出表现的,按照有关规定表彰奖励。
第四章 主体职责
第十七条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工作,将党委主体责任承担好、落实好,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并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学法用法工作的具体落实。把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作为一项长期性、经常性工作来抓,纳入本部门、本单位工作总体布局中,细化各项制度措施,并为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创造条件、提供保障。把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工作纳入“法律进机关(单位)”、学习型党组织建设、学习型机关建设、机关(单位)法治文化建设、文明单位创建等重要内容,推动学法用法向纵深发展。
第十八条各有关部门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工作机制,进一步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一)党委组织部门负责把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列入干部选拔考核和培训计划,协调各级党校和各类培训院校落实宪法法律必修课,把学法用法情况纳入本地区、本系统绩效考评指标体系,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重点建立推行好领导干部述法考评制度。
(二)党委宣传部门负责监督落实党委(党组)中心组学法制度,把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情况纳入精神文明创建内容,加强对学法用法工作的舆论宣传。
(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负责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和新录用公务员的学法用法工作,落实干部年度学法考试与年度考核挂钩的配套措施和公务员录用法律测试制度。
(四)司法行政部门具体承担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的组织协调、指导和检查,组织年度全旗网络在线学法和普法考试工作,及时向组织、人社部门提供领导干部学法用法考试情况,配合做好述法及有关考核工作。
(五)直属机关工委、教育局、国资局和金融办分别负责所属机关、学校、国有企业及国有金融机构的日常性学法用法工作的综合指导和督查考核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根据本实施办法,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