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wqq_lcj/2021-05590 | 效力属性 | |
发布机构 | 林草局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1-11-26 |
乌拉特前旗林业和草原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市委、政府批准的《乌拉特前旗机构改革方案》和旗委办、政府办印发的《乌拉特前旗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乌拉特前旗林业和草原局是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由旗自然资源局统一管理和协调。
第三条 旗林业和草原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林业和草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市委、旗委相关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林业和草原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建设修复的监督管理。拟订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建设修复的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
(二)组织开展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建设修复和造林种草绿化工作。制定全旗造林绿化指导性计划,拟订相关的旗级标准和规程并监督执行,对造林情况及退耕还林等项目进行监督核查。组织实施全旗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建设修复工程,指导各类公益林、商品林的培育经营,指导、监督、组织全民义务植树种草、城乡绿化和森林城市建设工作。组织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三)负责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旗森林采伐限额。负责林地管理,拟订全旗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管理国有森林资源。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全旗湿地保护规划,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对森林、草原资源评估机构进行管理检查和备案。
(四)负责监督管理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开展荒漠调查,组织拟订防沙治沙、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监督管理荒漠化和沙化土地的开发利用,负责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
(五)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向上级部门提出调整全旗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的意见,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
(六)负责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组织拟订全旗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和相关地方标准。负责各类国家级和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地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提出新建、调整各类国家级和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地的建议并按程序申报,组织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有关部门申报全旗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七)指导国有林场苗圃建设和发展,组织林木种子和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旗级林草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八)拟订全旗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拟订相关林草产业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林草产品质量监督,指导生态扶贫相关工作。拟订林草沙产业和经济林发展规划,执行林草沙产业地方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全旗林草沙产业和经济林结构调整,负责林草沙和经济林产业行业管理,指导商品林发展和利用。监督检查沙漠旅游及沙产业的开发利用,对森林、草原、沙漠生态旅游建设进行审批管理和监督检查,对木材及其制品的运输及经营加工监督检查。
(九)负责落实旗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控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开展森林和草原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监督检查灾后治理及灾后植被恢复。必要时,可以提请旗应急管理局,以旗应急指挥机构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十)指导全旗森林、草原、湿地相关行政执法和依法治理工作。
(十一)负责推进旗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拟订旗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和草原等改革意见并组织实施。拟订旗农村牧区林业和草原发展及维护林业、草原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牧区林地、草原承包经营工作。组织开展退耕退牧还林还草和天然林保护工作,监督公益林保护建设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
(十二)监督林业和草原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监督全旗林业和草原国有资产,按规定组织申报重点生态建设项目。参与拟订全旗林业和草原经济调节和投资地方政策,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工作。编制全旗林业和草原生态建设年度生产计划。
(十三)负责实施林业和草原科技、宣传教育和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负责林业和草原人才队伍建设。
(十四)完成旗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旗林业和草原局应切实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森林、草原、湿地和自然保护地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大力推进国土绿化,维护生态安全。加快建立自然保护地体系,统一推进各类自然保护地的清理规范和归并整合。
将旗农牧业局的草原监督管理职责及相关部门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管理职责整合。将旗林业局的森林、湿地等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调整到旗自然资源局, 将旗林业局的森林防火职能、森林防火指挥部(委员会)的职能调整到旗应急管理局。
第四条 旗林业和草原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和综合协调工作。承担机关党务、机构编制、人事、财务、文书、会务、保密、机要、档案、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全旗林业和草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组织实施生态扶贫。负责指导、监督、检查所属事业单位党务工作。
(二)业务股。拟订全旗林业和草原发展战略、规划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资金及重点生态工程和项目实施。组织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工作。编制下达年度生产计划,负责相关生态补偿制度的实施。组织申报并指导涉外、援外项目实施,开展林业和草原对外合作与交流。拟订全旗国土绿化和防沙治沙政策,拟订防沙治沙、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相关地方和技术规程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荒漠调查、动态监测与评价相关工作。综合管理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植树造林、飞播造林、封山(沙)育林和以及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组织实施荒漠化防治重点生态工程。组织指导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工作。承担古树名木保护、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组织开展义务植树和部门绿化。监督管理草原旅游相关工作。拟订草原生态保护修复与合理利用的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编制防沙治沙规划。指导草原生态保护工作,组织实施草原生态补偿工作。负责禁牧和草畜平衡工作,指导草原休牧、轮牧工作,组织开展基本草原划定和保护工作。负责指导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组织实施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组织草原鼠兔病虫等有害生物灾害防治和预测预警。组织开展草原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相关工作。承担林木种子、草种管理工作,组织种质资源普查、收集、评价、利用和种质资源库建设。组织良种选育、审定、示范、推广,负责林木种子、草种监督检验工作。指导良种基地、保障性苗圃建设。监督管理林木种苗、草种质量和生产经营行为。组织拟订农村牧区林业和草原发展的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牧区林地、林木和草原承包经营、流转管理。组织开展林业和草原科学研究、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工作。指导国有林场苗圃改革、建设和发展。
(三)森林和草原资源管理股。拟订森林和草原资源保护发展的政策措施,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森林采伐限额。组织开展森林和草原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相关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和草原资源,承担林地和草原相关管理工作。负责编制林地和草原保护利用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编制森林和草原经营规划、森林和草原经营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监督林木凭证采伐、运输。负责集体林权制度和草原等改革的相关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负责开展草原功能区划定工作。指导森林、草原防火和森林行政执法工作。拟订湿地资源保护政策措施,组织开展湿地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动态监测与评价相关工作。指导湿地保护工作,组织实施湿地生态修复、生态补偿工作,监督管理重要湿地和湿地公园,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研究提出国家、自治区和市级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调整意见。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保护发展规划,提出新建、调整各类国家级和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地的建议。组织实施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修复工作。承担世界自然遗产项目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相关工作。监督管理自然保护地旅游开发。承担行政应诉等工作。
(四)产业办。拟订全旗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政策、林沙草原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监督实施;提出产业结构调整、产业布局和扶持林沙草产业发展的意见,组织指导林沙草产品质量监督;指导、监督林沙草产业项目的实施、招商引资。拟订全旗经济林发展规划,指导、监督经济林建设项目的实施。组织开展林业和草原科学研究、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科技化、质量检验、监测和知识产权等相关工作。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拟订林业和草原产业化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林业生产经营和草原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的行业管理。
第五条 旗林业和草原局核定机关行政编制为9名。设局长1名(正科级),副局长4名(副科级)。
第六条 旗林业和草原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解释的办理工作由旗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其调整由旗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30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