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wqq_lcj/2021-05629 | 效力属性 | |
| 发布机构 | 林草局 | 文 号 | 乌林草发[2020]315号 |
| 成文日期 | 2020-07-31 | 发布日期 | 2021-11-26 |
乌林草发[2020]315号 签发人:李满元
乌拉特前旗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依法分类
处理信访诉求的清单
为进一步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林业草原领域信访投诉请求工作。按照旗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上报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清单的通知》(〔2020〕92号)要求,结合我局林草工作实际,现就乌拉特前旗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清单如下:
一、处理申诉求决类问题的法定途径
申诉求决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或组织章程规定,向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提出申诉,要求重新做出处理或解决矛盾纠纷。
(一)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1.具体投诉请求:
(1)反映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林地和草原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
(2)反映因农村、林地和草原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
(3)反映因收回、调整承包林地和草原发生的纠纷。
(4)反映因确认农村、林地和草原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5)反映因侵害农村、林地和草原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6)反映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林地和草原承包经营纠纷。
2.法定办理途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3.主要法律依据:《森林法》、《草原法》、《合同法》、《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等。
(二)行政许可
1.具体投诉请求:
(1)申请主要林木良种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许可的问题。
(2)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问题。
(3)申请在非疫区对植物检疫对象进行研究的问题。
(4)申请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问题。
(5)申请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问题。
(6)申请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的问题。
(7)申请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及其他林草地临时占用的问题。
(8)申请建设工程项目征占用林地和草原的问题。
2.法定办理途径:行政许可。
3.主要法律依据:《行政许可法》、《森林法》、《草原法》、《种子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森林法实施条例》、《植物检疫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野生植物保护条例》、《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草种管理办法》、《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国家林业局公告》(2015年第1号)、《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林木种苗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珍稀林木保护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等。
(三)行政补偿、行政给付
1.具体投诉请求:
(1)反映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补偿的问题。
2.法定办理途径:行政补偿、行政给付。
3.主要法律依据:《森林法》、《草原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种子法》、《防沙治沙法》、《森林法实施条例》、《森林防火条例》、《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
(四)行政复议、诉讼
1.具体投诉请求:
(1)反映对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决定不服的问题。
(2)反映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颁发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批、登记有关事项,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没有依法办理的问题。
(3)反映对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做出的有关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终止、撤销决定不服的问题。
(4)反映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问题。
2.法定办理途径:行政复议、诉讼。
3.主要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
二、处理揭发控告类问题的法定途径
揭发控告是指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反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违纪事实或线索,要求依法制止、惩处或赔偿。
(一)国家监察
1.具体投诉请求:
(1)检举林业和草原行政人员违反法定权限实施林业和草原行政许可,违反规定发放林业和草原许可文件、证件等问题。
(2)检举林业和草原行政人员拒不执行法律、法规或者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以及行政纪律的问题。
2.法定办理途径:国家监察。
3.主要法律依据:《森林法》、《草原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种子法》、《行政许可法》、《监察法》、《森林法实施条例》、《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植物检疫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
(二)行政处罚
1.具体投诉请求:
(1)检举盗伐、滥伐林木,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林木的问题。
(2)检举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林业植物检疫证、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问题。
(3)检举无木材运输证或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问题。
(4)检举擅自改变林地、草原用途或临时占用林地、草原逾期不归还的问题。
(5)检举擅自开垦林地、草原,违法采石、采砂、取土破坏林木、草原的问题。
(6)检举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等违法行为的问题。
(7)检举封禁期、休牧期放牧,进行营利性治沙活动,造成土地沙化加重等问题。
(8)反映在禁猎区、禁猎期或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规定猎捕野生动物,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问题。
(9)检举擅自采集、运输、违法出售、收购、加工珍稀林木,擅自迁移古树,毁坏野生珍稀林木的问题。
(10)反映外国人在内蒙古自治区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问题。
(11)反映生产、经营假劣种子,无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生产经营许可证,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经营的种子未按照规定包装、附具标签、制作和保存档案的,非法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的,未审先推的,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的,未经批准收购林木种子的,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问题。
(12)反映在防火期内,擅自在森林和草原防火区域野外用火,使用机动车辆和机械设备,擅自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活动,盗窃、破坏、拆除森林和草原防火设施设备,拒绝、阻碍森林和草原防火监督检查人员实施防火检查的问题。
(13)检举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的问题。
(14)反映在自然保护区内携带动植物疫原体进入保护区。
2.法定办理途径:行政处罚。
3.主要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种子法》、《海关法》、《森林法实施条例》、《退耕还林条例》、《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植物检疫条例》、《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办法》、《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林木种子包装和标签管理办法》、《草种管理办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内蒙古自治区珍稀林木保护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等。
(三)立案侦查
1.具体投诉请求:
(1)检举破坏森林、草原资源违法行为已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问题。
(2)检举其他应当立案侦查的涉林涉草违法犯罪行为的问题。
2.法定办理途径:立案侦查。
3.主要法律依据:《刑法》及《刑法修正案》、《刑事诉讼法》、《森林法》、《草原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种子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三、处理信息公开类问题的法定途径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公开由其在履职过程中制定或者获取的,以一定方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林业和草原信息公开范围的,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乌拉特前旗林业和草原局
2020年7月31日